20130930-練乙錚-「佔教」.奶之壓.薄定理
練乙錚:「佔教」.奶之壓.薄定理
信報 2013年9月30日
為撲滅「佔中」,京官「忽然法治」,本地大資本家「忽然道德」;這些無疑都是很可喜的現象,尤其後者,因為「道德」二字,在今天香港這個逐步發展成越來越多的事物以人民幣為最終尺度的後回歸商業社會裏,實在久違了。大資本家講得好──「佔中」的確包含一個核心的道德議題,而這個議題,率先在本地基督的信徒當中着了火頭、不斷擴散、燃燒。這個現象並非偶然,因為在新約《聖經》的教訓底下,基督徒千百年來有一個入世工作行善求公義的信念傳統,曾經、而且不斷發揮社會政治影響力。在這個傳統裏,「公義」(justice)是「道德」的一個重要內涵。
一、地上的鹽、世上的光
為說明這個傳統,筆者試舉一例。十六世紀西方宗教改革,出現若干新教理論,其中之一就是法國的加爾文主義。大家知道,加爾文相信「命定論」(predestination),認為神既是全知的,則必然老早知道個別人能否得到救贖,但人自己卻不知道,只能靠觀察自己的道德和行為作猜測。
如此,信徒在期望得救、棄惡行善、自我觀察這三個環節之間努力不懈,最終未必能得救贖,但社會效果自然明顯:與人為善那部分開出更多慈善事業,克己勤奮那部分(按社會學大師Max Weber的說法)開出敬業樂業的經典資本主義精神,從西、北歐幾個國家興起,一直傳到美國。這是加爾文主義的社會影響。(這個說法與「資本主義萬惡」、「剝削及殖民掠奪是今天西方富裕的來源」等說法迥然不同;這個分歧不是本文要點。)
政治方面,加爾文主義傳到蘇格蘭,在John Knox等人的努力下,產生了長老會(Presbyterian Church)。此教派特點之一就是其內部的管理制度是以信友民主選舉為基礎的;於1706年正式傳到美洲新大陸之後,這個制度就成為當地最早的共和制度,作為藍本,直接、幾乎百分之百影響了七十年之後獨立的美利堅合眾國的政治體制。《美國憲法》的簽署者當中,有一位John Witherspoon,既是大學校長(College of New Jersey,普林斯頓大學的前身),也是長老會的長老。加爾文的影響歷久不衰,今天美國長老會宣道四優先的第二項如是說:「公義與仁愛──神要求我們直面生活中的一切不義,刻意服務窮苦、受壓、受不公待遇的人群,甘冒個人與集體風險亦在所不惜。」
在「行公義」方面,羅馬公教也有很好的傳統,因為其教義的一個要點就是「信主和行義必須並行」,根據來自《馬竇福音》7:21「凡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重點在一個「行」字;也來自《雅各書》2:26「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仰沒有行為也是死的。」(公教的教義在這一點上與路德的看法不同,後者認為信主是得救的充要條件。這不是說路德認為行善不重要;路德的信徒認為,善行是信耶穌者得救後自然生出的「果」。)
二十世紀以降,西方和第三世界的基督徒當中,出現了以促進社會公義為重要目的的各種運動和思潮,包括「進步基督信仰運動」、「基督民主主義」、「解放神學」,等等,在新世代之中尤其盛行。年輕人信基督,已經越來越不只是讀《聖經》、上團契、守主日、行慈善等傳統活動,而包括直接介入社會、政治,與不公義抗爭。
相比,香港的基督信仰傳統比較缺乏社會參與這一項(雖然幾十年來不少本地社運人士都有基督信仰背景);這個欠缺不一定和教會的義理有關,而很可能是由於英港殖民管治之下的非政治化高壓及其回歸後在教會內的慣性延續。今天,越來越多年輕基督徒正在補這堂社會政治課,而最近出現的「佔中」運動,又正好是這些年輕人的一個切入點。
觀其勢,「佔中」運動遠未開始,「佔教」卻正在發生。運動的訊息在教會裏傳播,也直接導致一些教牧發出強烈的「反佔中」(其實即「反佔教」)聲音。真理越辯越明,結果無論如何,都是很好的。
二、「壓力測試」
據說梁特搞出來的「限奶令」快要進行「壓力測試」,通過的話便會適時抽起。不過,筆者認為,「壓力」並不和需要什麼測試有關,真正來源乃是王光亞爺爺因為孫子吃不夠港奶而一再表示不悅。這個壓力是真的,那個測試所以是假的。選擇「十一」前後取消「限奶令」,也就特別能夠顧及大陸官員們的感受了。
不過,特區當局的有關官員選用「壓力測試」這個名堂,倒也可圈可點,未必不是一個對實情深度不滿之餘的一語相關。
三、薄案的Maxi-Min解
薄熙來判了終身監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此間一些評論認為判決大大超重,證據是一些牽涉貪腐的案例裏,贓款購買力平價只是今天的兩千多萬人仔的話,判的刑期頂多十多二十年。但這是誤解了。大陸的刑法對受賄罪(薄的第一條罪狀)特別嚴格,不能只看贓款的銀碼。如果讀者有興趣這點,可到大陸的一些法律訊息網上查一查各種貪腐罪的案例特別是其判決書,便會很清楚;這裏簡單介紹其中兩個。
鄒韶祿受賄案:國企雲銅集團原董事長兼總經理鄒韶祿2008年被控受賄,污款共計一千七百多萬元,與薄案中的受賄款額差不多。鄒案作了如下判決:「鑑於其具有自首情節,且退繳全部贓款和非法所得,認罪、悔罪態度好,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鄒某態度比薄熙來好得多,但判的刑與薄一模一樣,薄反而像是輕判了。
蕭明輝等受賄、介紹賄賂案:蕭明輝是洋浦規劃局投資項目負責人,2008年判受賄罪,案中牽涉的污款大數也恰好和薄一樣是兩千多萬元,主犯蕭明輝也是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由此可見,單純按薄的罪名及受賄款額而言,給他的判決結果一點也不過重,有很妥貼的先例可援。不過,我們分析薄案,公開的罪名和量刑並非關鍵。真正重要的有兩點:一是大陸的最高層權鬥,是在解決了之後,還要靠一件「法治」外衣裝飾,以圖取得公眾認受;一是權鬥借「打虎」的名義進行,必須恰到好處,即罪名要大得剛剛好能把對方整死、一了百了,但不能嚴重得損害了黨的「尊嚴」。這兩點分別討論。
在民主國家裏,某些政治問題若無法由政治本身解決,的確也是交由司法系統定奪;這不一定能保證公允,因為法官歸根到底也是有政治偏好的人,而且最高層的司法人選也是由政治系統產生的,只不過產生的程序比較公開公正,產生之後,政治不能再干預司法,而司法本身的程序正義和訊息公開的要求都很高。審判一宗政治事件,如同審判一般案件一樣,目的是讓事實說話,之後法官按法律條文定奪。在大陸,找司法系統「解決」政治問題,完全不是這一套,而不過是政治鬥爭勝利者事後上演的一場「合法化」遊戲,和當年斯大林上演的大清黨法治戲沒有兩樣(後者比大陸審薄更為「公開公正」,此點筆者已經介紹過)。
薄案控方完全把黨的最高層的政治動機隱藏,有論者認為是反映大陸的「司法去政治化」,因而是一種進步,但那是一個徹底的謬誤。司法不排拒政治,只要有法可依的訴訟,就算是飽含政治,法庭完全可以受理。薄案真況如何,外人無法確切得知,但可有幾點推測:若薄沒有貪腐,那麼案件完全是一種政治迫害;若薄有貪腐,那麼,在政治鬥爭之餘,表面上貪腐的程度肯定比真實的低得多。在大陸,一個小小的村官,貪腐的金額也經常過億。2009年,廣東省中山出了一起村官腐敗案,該名村官六年斂財50多億。薄家沒有可能像案中描述的那樣,二十年來挖空心思才貪得那兩千多萬元。所以,無論薄有否貪腐,案中所指的贓款金額不值一哂;然其巧妙之處,正如上文說過,是必須大得能夠把薄整死、永世不得翻身,但數額又必須盡量小,以顧全黨的最高層的集體面子。畢竟,一個在位多年的太子黨中常委貪腐真相,揭露出來大家都不好看。所以薄案中的貪腐罪名和金額,是一個經過精算之後取得的「不偏不倚的法治平衡」;在博弈數學裏,這樣的解稱為「Maxi-Min解」。這個做法,將成為公開審判政治鬥爭敗陣的黨員的先例,由上而下通行整個大陸。
作者為《信報》特約評論員
《氣短集》之九
信報 2013年9月30日
為撲滅「佔中」,京官「忽然法治」,本地大資本家「忽然道德」;這些無疑都是很可喜的現象,尤其後者,因為「道德」二字,在今天香港這個逐步發展成越來越多的事物以人民幣為最終尺度的後回歸商業社會裏,實在久違了。大資本家講得好──「佔中」的確包含一個核心的道德議題,而這個議題,率先在本地基督的信徒當中着了火頭、不斷擴散、燃燒。這個現象並非偶然,因為在新約《聖經》的教訓底下,基督徒千百年來有一個入世工作行善求公義的信念傳統,曾經、而且不斷發揮社會政治影響力。在這個傳統裏,「公義」(justice)是「道德」的一個重要內涵。
一、地上的鹽、世上的光
為說明這個傳統,筆者試舉一例。十六世紀西方宗教改革,出現若干新教理論,其中之一就是法國的加爾文主義。大家知道,加爾文相信「命定論」(predestination),認為神既是全知的,則必然老早知道個別人能否得到救贖,但人自己卻不知道,只能靠觀察自己的道德和行為作猜測。
如此,信徒在期望得救、棄惡行善、自我觀察這三個環節之間努力不懈,最終未必能得救贖,但社會效果自然明顯:與人為善那部分開出更多慈善事業,克己勤奮那部分(按社會學大師Max Weber的說法)開出敬業樂業的經典資本主義精神,從西、北歐幾個國家興起,一直傳到美國。這是加爾文主義的社會影響。(這個說法與「資本主義萬惡」、「剝削及殖民掠奪是今天西方富裕的來源」等說法迥然不同;這個分歧不是本文要點。)
政治方面,加爾文主義傳到蘇格蘭,在John Knox等人的努力下,產生了長老會(Presbyterian Church)。此教派特點之一就是其內部的管理制度是以信友民主選舉為基礎的;於1706年正式傳到美洲新大陸之後,這個制度就成為當地最早的共和制度,作為藍本,直接、幾乎百分之百影響了七十年之後獨立的美利堅合眾國的政治體制。《美國憲法》的簽署者當中,有一位John Witherspoon,既是大學校長(College of New Jersey,普林斯頓大學的前身),也是長老會的長老。加爾文的影響歷久不衰,今天美國長老會宣道四優先的第二項如是說:「公義與仁愛──神要求我們直面生活中的一切不義,刻意服務窮苦、受壓、受不公待遇的人群,甘冒個人與集體風險亦在所不惜。」
在「行公義」方面,羅馬公教也有很好的傳統,因為其教義的一個要點就是「信主和行義必須並行」,根據來自《馬竇福音》7:21「凡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重點在一個「行」字;也來自《雅各書》2:26「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仰沒有行為也是死的。」(公教的教義在這一點上與路德的看法不同,後者認為信主是得救的充要條件。這不是說路德認為行善不重要;路德的信徒認為,善行是信耶穌者得救後自然生出的「果」。)
二十世紀以降,西方和第三世界的基督徒當中,出現了以促進社會公義為重要目的的各種運動和思潮,包括「進步基督信仰運動」、「基督民主主義」、「解放神學」,等等,在新世代之中尤其盛行。年輕人信基督,已經越來越不只是讀《聖經》、上團契、守主日、行慈善等傳統活動,而包括直接介入社會、政治,與不公義抗爭。
相比,香港的基督信仰傳統比較缺乏社會參與這一項(雖然幾十年來不少本地社運人士都有基督信仰背景);這個欠缺不一定和教會的義理有關,而很可能是由於英港殖民管治之下的非政治化高壓及其回歸後在教會內的慣性延續。今天,越來越多年輕基督徒正在補這堂社會政治課,而最近出現的「佔中」運動,又正好是這些年輕人的一個切入點。
觀其勢,「佔中」運動遠未開始,「佔教」卻正在發生。運動的訊息在教會裏傳播,也直接導致一些教牧發出強烈的「反佔中」(其實即「反佔教」)聲音。真理越辯越明,結果無論如何,都是很好的。
二、「壓力測試」
據說梁特搞出來的「限奶令」快要進行「壓力測試」,通過的話便會適時抽起。不過,筆者認為,「壓力」並不和需要什麼測試有關,真正來源乃是王光亞爺爺因為孫子吃不夠港奶而一再表示不悅。這個壓力是真的,那個測試所以是假的。選擇「十一」前後取消「限奶令」,也就特別能夠顧及大陸官員們的感受了。
不過,特區當局的有關官員選用「壓力測試」這個名堂,倒也可圈可點,未必不是一個對實情深度不滿之餘的一語相關。
三、薄案的Maxi-Min解
薄熙來判了終身監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此間一些評論認為判決大大超重,證據是一些牽涉貪腐的案例裏,贓款購買力平價只是今天的兩千多萬人仔的話,判的刑期頂多十多二十年。但這是誤解了。大陸的刑法對受賄罪(薄的第一條罪狀)特別嚴格,不能只看贓款的銀碼。如果讀者有興趣這點,可到大陸的一些法律訊息網上查一查各種貪腐罪的案例特別是其判決書,便會很清楚;這裏簡單介紹其中兩個。
鄒韶祿受賄案:國企雲銅集團原董事長兼總經理鄒韶祿2008年被控受賄,污款共計一千七百多萬元,與薄案中的受賄款額差不多。鄒案作了如下判決:「鑑於其具有自首情節,且退繳全部贓款和非法所得,認罪、悔罪態度好,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鄒某態度比薄熙來好得多,但判的刑與薄一模一樣,薄反而像是輕判了。
蕭明輝等受賄、介紹賄賂案:蕭明輝是洋浦規劃局投資項目負責人,2008年判受賄罪,案中牽涉的污款大數也恰好和薄一樣是兩千多萬元,主犯蕭明輝也是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由此可見,單純按薄的罪名及受賄款額而言,給他的判決結果一點也不過重,有很妥貼的先例可援。不過,我們分析薄案,公開的罪名和量刑並非關鍵。真正重要的有兩點:一是大陸的最高層權鬥,是在解決了之後,還要靠一件「法治」外衣裝飾,以圖取得公眾認受;一是權鬥借「打虎」的名義進行,必須恰到好處,即罪名要大得剛剛好能把對方整死、一了百了,但不能嚴重得損害了黨的「尊嚴」。這兩點分別討論。
在民主國家裏,某些政治問題若無法由政治本身解決,的確也是交由司法系統定奪;這不一定能保證公允,因為法官歸根到底也是有政治偏好的人,而且最高層的司法人選也是由政治系統產生的,只不過產生的程序比較公開公正,產生之後,政治不能再干預司法,而司法本身的程序正義和訊息公開的要求都很高。審判一宗政治事件,如同審判一般案件一樣,目的是讓事實說話,之後法官按法律條文定奪。在大陸,找司法系統「解決」政治問題,完全不是這一套,而不過是政治鬥爭勝利者事後上演的一場「合法化」遊戲,和當年斯大林上演的大清黨法治戲沒有兩樣(後者比大陸審薄更為「公開公正」,此點筆者已經介紹過)。
薄案控方完全把黨的最高層的政治動機隱藏,有論者認為是反映大陸的「司法去政治化」,因而是一種進步,但那是一個徹底的謬誤。司法不排拒政治,只要有法可依的訴訟,就算是飽含政治,法庭完全可以受理。薄案真況如何,外人無法確切得知,但可有幾點推測:若薄沒有貪腐,那麼案件完全是一種政治迫害;若薄有貪腐,那麼,在政治鬥爭之餘,表面上貪腐的程度肯定比真實的低得多。在大陸,一個小小的村官,貪腐的金額也經常過億。2009年,廣東省中山出了一起村官腐敗案,該名村官六年斂財50多億。薄家沒有可能像案中描述的那樣,二十年來挖空心思才貪得那兩千多萬元。所以,無論薄有否貪腐,案中所指的贓款金額不值一哂;然其巧妙之處,正如上文說過,是必須大得能夠把薄整死、永世不得翻身,但數額又必須盡量小,以顧全黨的最高層的集體面子。畢竟,一個在位多年的太子黨中常委貪腐真相,揭露出來大家都不好看。所以薄案中的貪腐罪名和金額,是一個經過精算之後取得的「不偏不倚的法治平衡」;在博弈數學裏,這樣的解稱為「Maxi-Min解」。這個做法,將成為公開審判政治鬥爭敗陣的黨員的先例,由上而下通行整個大陸。
作者為《信報》特約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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