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01-阮穎嫻:強制延租,損私有產權制度根基

阮穎嫻:強制延租,損私有產權制度根基

 2022年3月1日星期二

為紓緩中小企的租金壓力,財政司長陳茂波於2022/23年度《財政預算案》提出,透過立法為「指定行業」商戶提供暫緩追討欠租安排,禁止業主對未能如期繳交租金的租戶,終止租約、服務或採取其他法律行動,為期3個月,並可按需要再延長最多3個月;法例會加入「日落條款」,6個月後自動失效。

此安排頗受爭議,有人認為破壞私有產權、對業主不公平,也有人認為防疫政策已令租戶生意大減、周轉困難,安排可助商戶渡過難關。由於這項安排涉及合約,本文嘗試從合約理論出發,討論業主和租戶的合約意義,及它對這項安排的一些啟示。

合約理論解釋合作形式

業主有舖,商戶有其他資源(如貨物、人手、營銷技巧等),兩者要合作才有生意做。合約的出現,是要訂明生意的收益在不同情况下怎樣分配。事實上除了租約,還有其他合約形式,例如商戶可以買斷業主的舖,業主可以聘請商戶做員工,業主和商戶也可以變成合伙人對分收益。問題是為什麼不同業主和商戶會選擇不同的合作形式?

張五常很久以前已經討論過一個類似問題。他的佃農理論中,有一部分討論地主和佃農之間的合約關係。地主可以把田地以固定租金租給農民,可以與農民對分收成,也可以付固定工資請農民耕田。張五常分析民國時期田地租賃的數據,發現固定租金和對分收成兩種情况經常出現,支付工資的情况則絕少發生。

張五常的分析是這樣的:由於耕田十分依賴農民的體力勞動,如果農民收固定工資,除非有人監工,農民會工作潰散,令收成減少;但地主通常有很多田地,要監察每個農民勤勞工作,十分困難和昂貴。這些交易成本令很少人選擇以固定工資請農民耕田。

交易成本和風險決定合約形式

以固定租金租給農民及與農民對分收成,兩種方法各有利弊。

地主與農民對分收成,交易成本甚高,這些交易成本包括在訂立契約時要雙方同意田地用來種什麼、誰出耕牛、收成怎樣分配等。此外,在收成時,農民可能會「報細數」,地主要請專人收數,中間少不免「過水濕腳」,造成地主的損失。

地主如果以固定租金租田地給農民,問題則簡單得多,但壞處是農作物收成很受自然災害影響,業主無論收成好壞都收固定租金,那麼所有風險都轉嫁給農民,收成不好交完租就所剩無幾。反之,如果對分收成,風險就由地主和農民分擔。

張五常翻查民國時的租約的資料,發現大約60%至80%的固定租金租約都有一條「免責條款」,大約是說如果遇上荒年,租金仍可按照傳統習俗扣減。加入這條款的經濟原因是,農民無法承擔饑荒年糧食失收無法交固定租金的風險。對分收成契約,由於風險已經對分,所以契約沒有這一條款。

此外,當時中國北方農民種小麥,南方則種水稻。數據顯示稻米產量比小麥穩定,同時也顯示種植小麥地區較流行分成的契約,種米地區則流行固定租金,原因是種小麥的農民比較擔心產量不足,交不起租。由此可見,民國年代的農民以民間智慧,就生產品種及其風險而選擇合適契約。

尊重合約精神 食得鹹魚抵得渴

今日香港業主和租戶的關係,當然跟當年的地主和佃農有所不同,但上述理論也有可借鑑之處。如果業主自己聘請員工進行銷售,例如百貨公司,業主要依賴企業管理文化和升職加薪分紅等方法,監督和激勵員工工作。如果業主與商戶對分收益,為免商戶報細數,有些業主會要求顧客在業主的收銀處付錢,或用業主的銷售系統(如food court和百貨公司的專櫃)。

這次延租安排,針對固定租金租約。上面的理論指出,簽這種合約,商戶需面對經濟波動帶來的風險,因為租金固定,市况好時賺更多,環境轉差容易全軍覆沒。選擇哪一種合約是市場決定,簽約時業主商戶各有盤算,因此,選擇固定租金租約,商戶面臨較大風險,是食得鹹魚抵得渴。芝加哥學派的先驅與建立者之一奈特(Frank H. Knight)說明,企業家賺取的利潤,是承擔了不可保風險和不確定性的回報。有危便有機,有機便有危,沒有蝕錢的機會,回報亦相對低。

疫下香港損失的不止經濟和人命

讀者可能會問:延租安排和上面荒年減地租的條款,是不是有些共通點呢?其實有幾個重要分別。

第一,荒年減地租條款是雙方在簽訂合約時已經同意,是以合約方式解決問題;相反,延租是因應疫情而出台的政策,不僅顯得輸打贏要,而且違反合約精神和產權劃分。

第二,荒年減地租是以市場方式解決問題;延租安排涉及政府干預,淘業主的錢資助商戶。既然問題可以透過市場機制解決,政府為什麼非插手不可?這造成很多問題。商戶說被政府封舖,消費大減,但仍然要交租,所以希望政府叫停業主收租。業主又可以說,未供滿的舖要還款,業主公司也要出糧,那麼政府唯有叫銀行不要追數,又要免息貸款給小業主。一層一層上,沒完沒了。

第三,延租安排不是減租,作用有限。3個月完結,如果租戶要一次過繳交所欠下的幾個月租金,還是要與業主傾如何分期攤還。有了這個先例,大家會擔心,之後租戶再嘈,說剛開業未還到錢,政府又要逼令業主不能追租過急。

並不是教條主義地說政府介入市場永遠錯,但勞師動眾,甚至觸動合約精神和產權,只為延租數月,似乎不合成本效益。如要幫商戶渡過難關,與其推行延租安排這種複雜政策,不如直接加強短期借貸擔保,及用防疫抗疫基金補貼商戶。

參考資料:

.Cheung, S. N. (1969). "Transaction Costs, Risk Aversion, and the Choice of Contractual Arrangements." The Journal of Law & Economics, 12(1), 23-42.

作者是港大經管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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