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9-周日話題:江關生:從林榮基證言 看內地執法部門如何違法
周日話題:江關生:從林榮基證言,看內地執法部門如何違法
18:46 19/6/2016
林榮基,一個手無寸鐵的香港書商,為什麼要冒天下之大不韙,誣衊一個武裝到牙齒的政權,斷了自己幾乎一切的後路?圖2之1 - 林榮基,一個手無寸鐵的香港書商,為什麼要冒天下之大不韙,誣衊一個武裝到牙齒的政權,斷了自己幾乎一切的後路?
【明報專訊】銅鑼灣書店事件擾攘大半年,終於有一位苦主——林榮基星期四在記者會上和盤托出被拘禁八個月的詳情,內容駭人聽聞。內地官媒《環球時報》承認,這枚「最新炮彈,讓內地執法部門看上去有些被動。」
林榮基披露了強力部門種種做法,不但違反基本法,更違反了內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簡稱《刑訴法》),必須徹查。
問題是林榮基可信嗎?港區人大代表、工聯會黃國健說,林榮基「只是一面之詞,點知你真定假,無拿出真憑實據」。他質疑林榮基「做騷」。另一位人代劉佩瓊認為「太撲朔迷離」,難以判斷。人代、民建聯葉國謙還說,事件現時是「一個階段性結束。」
對於這些「刻毒涼薄」(借梁唐青儀語)的言論,只能贈以三個字﹕「禮義廉」——無恥!
一個手無寸鐵的香港書商,為什麼要冒天下之大不韙,誣衊一個武裝到牙齒的政權,斷了自己幾乎一切的後路(包括人身安全受威脅、不能到內地見女朋友)?
《環球時報》今年初就李波失蹤事件發表社評說,「全世界的強力部門通常都有規避法律讓一個被調查者進行配合的辦法,既達到開展工作的目的,又不跨越制度的底線」。
「規避法律」、「不跨越制度的底線」,真是絕妙的語言偽術。但這並非事實。人們只要憑常識和簡單的邏輯,就能判斷林榮基的「一面之詞」可信度極高,而強力部門確實用了卑鄙的規避手段,蓄意違反《刑訴法》。
監視居住
關於被監視居住,林榮基說﹕去年10月24日由香港去深圳探女朋友,過關時被內地關員帶走,在深圳派出所過了一夜後,輾轉被押送至浙江寧波一幢大樓2樓的一個房間,林榮基其後5個月在不足300呎的房間,24小時有人看守,被提審20至30次。
監視居住是中國刑法的特色。香港人只知「香港警察可扣留任何犯罪嫌疑人四十八小時以協助調查案件;過後如不正式起訴便要將之釋放」,對內地這一套自然感到陌生。《刑訴法》第六章〈強制措施〉第六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况,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林榮基說,監視居住期間,不能踏出房間一步,「只可以望住個天孤立無援」。其後他被送往廣東韶關,住了大約3個月,限於特定區域活動,仍屬監視居住。兩地加起來,接近八個月。
林榮基所說的八個月,就是一種違法的規避手段。《刑訴法》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換了一個地方,六個月的期限就可以規避掉,不算數?!
林榮基說,扣押他的人至今未有表明身分。只是其間有人說漏嘴,指他們是「中央專案組」,而且曾有兩個北京派出的人,指他是「被專政的人」,「政府」對待他們絕不會手軟。
《刑訴法》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林榮基與監控他的人相處大半年,居然連監控者是何方神聖,來自哪個法院?檢察院?還是哪個公安機關?隸屬深圳?寧波?還是北京?全部不清不楚。
「放棄通知家人、不聘請律師」的羅生門
林榮基說,曾被要求在寫有「答允放棄通知家人」及「不聘請律師」的紙張上簽名。
寧波市公安局一名負責該案的民警對《星島日報》透露,「因林榮基和胡某(林榮基的女朋友)自身的原因,兩人主動書寫了不聘請律師、不會見家人的聲明。」
兩種說法,孰真孰假?
一個不熟悉內地法制、失去自由、孤立無援的香港人,有什麼「自身的原因,會主動要求不聘請律師、不通知家人」呢?除非他是思覺失調的白癡。看林榮基在記者會的表現,雖然中氣不足,但思路清晰,侃侃而談。他像是思覺失調嗎?
強力部門顯然一開始就不打算讓林榮基與家人見面,甚至不准他通知家人,否則,為什麼要千里迢迢,跨省把他送到浙江寧波。因此,唯一合理的推論是﹕林榮基肉隨砧板上,身不由己;強力部門則公然違反《刑訴法》,褫奪被監視居住人通知家屬和委託律師的合法權利。
《刑訴法》第七十三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刑訴法》第四章〈辯護與代理〉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林榮基所感所受,正正和聯合國《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規定的相反﹕「任何人不應遭到強迫失蹤。」「『強迫失蹤』係指由國家代理人,或得到國家授權、支持或默許的個人或組織,實施逮捕、羈押、綁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剝奪自由的行,並拒絕承認剝奪自由之實情,隱瞞失蹤者的命運或下落,致使失蹤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嚴禁逼供、誘供
林榮基曾在今年2月下旬接受香港《鳳凰衛視》和內地《澎湃新聞》訪問,當時他在鏡頭前承認協助桂民海「非法經營書店」。
林榮基在記者會稱,這些片段是「有晒導演、台詞要讀,要我做戲我都要做戲」,他稱背熟對白後要於鏡頭前說出來,部分對白並非他想說。他感嘆「我都係普通香港人,要我簽(文件)就簽,喺視頻要我做嘅嘢都要做」。
還沒有上法庭起訴,就已經強迫林榮基上電視承認自己有罪,完全違反了《刑訴法》第五章〈證據〉第五十條﹕「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環球時報》說,根據林榮基所言,說明沒有刑訊逼供。
表面上似乎如此。但是,正如安徽大學法學院講師魏小偉指出,與看守所羈押相比,監視居住對犯罪嫌疑人自由的控制更加嚴厲,與外界無信息交換路徑。訊問的壓迫性、隨意性,決定了嫌疑人自行辯護的無力。
(〈檢察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訊問風險及防控〉,法學雜誌,2016年第一期。)
寧波市北侖區檢察長李鐘、檢察員劉浪也批評﹕「執行機關甚至可以控制嫌疑人的生存狀態。這比在看守所進行訊問更加方便、有效。」(〈監視居住制度評析-以2011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為視角〉,法學雜誌,2012年第一期。)
長時間監視居住的滋味,相信只有嘗過的人才感受得到。
有關銅鑼灣書店事件的取態,特區政府和建制派看來已統一口徑,一如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說,若有人在內地違反當地法律,應依從當地司法制度處理;相反,港人在港的司法權利亦應獲得尊重。
林榮基、桂民海等人遭到內地非法對待,林榮基和桂民海的女兒已表達了他們的失望與不滿。就過境執法的問題,特府與內地的交涉一直是黑箱作業,對「強力部門通常都有規避法律」的講法,也沒有回應。
非法經營罪
寧波市公安局對《星島日報》透露,林榮基等人在明知違反內地有關法律的情况下,長期向內地非法銷售大量未經內地有關部門許可的書籍,涉嫌非法經營罪。
根據內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本解釋第1條至第10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三)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定罪上,必須犯人在主觀方面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
至於量刑期方面,非法經營出版物數額25萬元以內(人民幣,下同)/違法所得7萬元以內/圖書5000冊以內,將根據程度判處罰金及5年內的監禁。若超過上述數額,則以5年作量刑起點。
根據目前所掌握的資料,林榮基等人沒有在內地「出版、印刷、複製」非法出版物。至於把書籍帶給訂戶,算不算「發行」?所謂「在主觀方面故意構成」,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林榮基等人有此意圖嗎?田北辰問得好﹕亞馬遜郵寄內地禁書給內地的讀者訂戶,亞馬遜是否觸犯內地法律?如果在香港收取書款,然後在內地交書,算不算「非法利潤」?控辯雙方理應在法院就這些問題辯個真章。然而,林榮基、桂敏海、李波等人都喪失了《刑訴法》賦予的應有權利。
撥亂反正 一查到底
綜上所述,強力部門處理銅鑼灣書店事件的粗暴手段,完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破壞一國兩制,打擊港人對中港兩地法治的信心,國際影響亦極其惡劣,損害中國「依法治國」的觀瞻,而且違法事實明顯,情節十分嚴重。因此鄭重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應行使檢察權,盡快進行審查;最高人民法院也應該承擔審判有重大影響或者疑難複雜的刑事案件的責任;《環球時報》胡謅亂道,歪曲事實,無視法律,理當受到公開譴責,甚或停刊整頓;王毅外長和外交部發言人下次回答銅鑼灣書店事件時,希望能夠實事求是,而不是用怒斥記者來規避問題。否則,只會令人覺得色厲內荏,有失泱泱大國外交官的風度。
至於特區政府再也不能袖手旁觀。林榮基說,李波對他表示是被人帶返內地。而林榮基日前回港,也是有兩個內地人陪同來。是否涉及跨境執法,應該繼續追查。絕不能再允許跨境執法、李波事件翻版。
《星島日報》引述寧波市公安局的民警說,「鑑於林目前的情况,辦案部門將適時提請啟動與香港警方的相關工作機制。」當中隱隱然帶有企圖引渡林榮基的威脅口吻。曾受內地牢獄之災的程翔建議,特區政府有責任向林榮基提供24小時人身保護。
此地的什麼人代、政協,無論是惺惺作態,還是不表態,都是在侮辱港人智慧。除了極個別如田北辰,表示聽完林榮基的說法「個心好唔舒服」,會去信人大常委會要求解釋。話說回來,田二少不會縮沙轉軚吧?!葉國謙說﹕林榮基是在內地被捕、犯了內地的法律,港府「無得好跟進」,港人不應干預內地的事務。
一帶一路是中國夢,依法治國更是中國夢。為什麼特府不惜動用十億公帑辦一帶一路獎學金,而關注內地法治就變成干預內地事務。什麼狗屁邏輯?
至於李波,他完全有義務和責任像林榮基那樣,召開記者會,講出事實真相。他先前屢次接受《鳳凰衛視》和《星島日報》的聯合採訪,所講的內容疑點重重,毫無說服力。一向親建制的兩朝元老孫明揚在林榮基爆料前兩天撰文說﹕「由於內地有很多不同的單位,良莠不齊,有時會做了一些破壞一國兩制的事,顯著者如李波事件……對港人的信心自然大大打擊。」孫公所言,加上林榮基的證言,當是港人心聲。
林榮基說,李波曾對他私下透露自己在非自願下被人由香港帶返內地。李波則在社交網站否認自己是非自願被帶返內地。
林榮基還說,扣查人員「叫李波將硬件複製上去,再放到電腦(看紀錄),叫我認人。」被林榮基拒絕,「怕讀者受影響,怕他們以為香港或我出賣他們。」言下之意,李波似有為求自保,出賣幾百位訂購書籍的內地讀者之嫌。李波亦否認有把任何顧客名單交給公安。二人各執一詞。
李、林二人反差確實很大。 李自始至終只肯接受《鳳凰》和《星島》聯合採訪(好一對奇妙的組合!),對其他媒體則左閃右避,支吾以對;林敢於直面任何記者,有問必答。李在內地受訪時,仍屬監視居住,但在鏡頭面前卻力求表現輕鬆,臉帶微笑;林在香港見記者,雖然重獲自由,卻凝重沉鬱,眉頭緊鎖。到底誰真情流露,誰在按劇本演戲?各人自有判斷。在強大的專政機器面前,每個弱小的個體都會有自己的考慮。
林榮基表示,自己是一個普通香港人,在強權下有時也會屈服。但已經被逼到無路可退,自己負擔最小,決定站出來,向強權說不!
文:江關生
編輯:梁詠璋
fb﹕http://www.facebook.com/SundayMingpao
18:46 19/6/2016
林榮基,一個手無寸鐵的香港書商,為什麼要冒天下之大不韙,誣衊一個武裝到牙齒的政權,斷了自己幾乎一切的後路?圖2之1 - 林榮基,一個手無寸鐵的香港書商,為什麼要冒天下之大不韙,誣衊一個武裝到牙齒的政權,斷了自己幾乎一切的後路?
【明報專訊】銅鑼灣書店事件擾攘大半年,終於有一位苦主——林榮基星期四在記者會上和盤托出被拘禁八個月的詳情,內容駭人聽聞。內地官媒《環球時報》承認,這枚「最新炮彈,讓內地執法部門看上去有些被動。」
林榮基披露了強力部門種種做法,不但違反基本法,更違反了內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簡稱《刑訴法》),必須徹查。
問題是林榮基可信嗎?港區人大代表、工聯會黃國健說,林榮基「只是一面之詞,點知你真定假,無拿出真憑實據」。他質疑林榮基「做騷」。另一位人代劉佩瓊認為「太撲朔迷離」,難以判斷。人代、民建聯葉國謙還說,事件現時是「一個階段性結束。」
對於這些「刻毒涼薄」(借梁唐青儀語)的言論,只能贈以三個字﹕「禮義廉」——無恥!
一個手無寸鐵的香港書商,為什麼要冒天下之大不韙,誣衊一個武裝到牙齒的政權,斷了自己幾乎一切的後路(包括人身安全受威脅、不能到內地見女朋友)?
《環球時報》今年初就李波失蹤事件發表社評說,「全世界的強力部門通常都有規避法律讓一個被調查者進行配合的辦法,既達到開展工作的目的,又不跨越制度的底線」。
「規避法律」、「不跨越制度的底線」,真是絕妙的語言偽術。但這並非事實。人們只要憑常識和簡單的邏輯,就能判斷林榮基的「一面之詞」可信度極高,而強力部門確實用了卑鄙的規避手段,蓄意違反《刑訴法》。
監視居住
關於被監視居住,林榮基說﹕去年10月24日由香港去深圳探女朋友,過關時被內地關員帶走,在深圳派出所過了一夜後,輾轉被押送至浙江寧波一幢大樓2樓的一個房間,林榮基其後5個月在不足300呎的房間,24小時有人看守,被提審20至30次。
監視居住是中國刑法的特色。香港人只知「香港警察可扣留任何犯罪嫌疑人四十八小時以協助調查案件;過後如不正式起訴便要將之釋放」,對內地這一套自然感到陌生。《刑訴法》第六章〈強制措施〉第六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况,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林榮基說,監視居住期間,不能踏出房間一步,「只可以望住個天孤立無援」。其後他被送往廣東韶關,住了大約3個月,限於特定區域活動,仍屬監視居住。兩地加起來,接近八個月。
林榮基所說的八個月,就是一種違法的規避手段。《刑訴法》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換了一個地方,六個月的期限就可以規避掉,不算數?!
林榮基說,扣押他的人至今未有表明身分。只是其間有人說漏嘴,指他們是「中央專案組」,而且曾有兩個北京派出的人,指他是「被專政的人」,「政府」對待他們絕不會手軟。
《刑訴法》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林榮基與監控他的人相處大半年,居然連監控者是何方神聖,來自哪個法院?檢察院?還是哪個公安機關?隸屬深圳?寧波?還是北京?全部不清不楚。
「放棄通知家人、不聘請律師」的羅生門
林榮基說,曾被要求在寫有「答允放棄通知家人」及「不聘請律師」的紙張上簽名。
寧波市公安局一名負責該案的民警對《星島日報》透露,「因林榮基和胡某(林榮基的女朋友)自身的原因,兩人主動書寫了不聘請律師、不會見家人的聲明。」
兩種說法,孰真孰假?
一個不熟悉內地法制、失去自由、孤立無援的香港人,有什麼「自身的原因,會主動要求不聘請律師、不通知家人」呢?除非他是思覺失調的白癡。看林榮基在記者會的表現,雖然中氣不足,但思路清晰,侃侃而談。他像是思覺失調嗎?
強力部門顯然一開始就不打算讓林榮基與家人見面,甚至不准他通知家人,否則,為什麼要千里迢迢,跨省把他送到浙江寧波。因此,唯一合理的推論是﹕林榮基肉隨砧板上,身不由己;強力部門則公然違反《刑訴法》,褫奪被監視居住人通知家屬和委託律師的合法權利。
《刑訴法》第七十三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刑訴法》第四章〈辯護與代理〉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林榮基所感所受,正正和聯合國《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規定的相反﹕「任何人不應遭到強迫失蹤。」「『強迫失蹤』係指由國家代理人,或得到國家授權、支持或默許的個人或組織,實施逮捕、羈押、綁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剝奪自由的行,並拒絕承認剝奪自由之實情,隱瞞失蹤者的命運或下落,致使失蹤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嚴禁逼供、誘供
林榮基曾在今年2月下旬接受香港《鳳凰衛視》和內地《澎湃新聞》訪問,當時他在鏡頭前承認協助桂民海「非法經營書店」。
林榮基在記者會稱,這些片段是「有晒導演、台詞要讀,要我做戲我都要做戲」,他稱背熟對白後要於鏡頭前說出來,部分對白並非他想說。他感嘆「我都係普通香港人,要我簽(文件)就簽,喺視頻要我做嘅嘢都要做」。
還沒有上法庭起訴,就已經強迫林榮基上電視承認自己有罪,完全違反了《刑訴法》第五章〈證據〉第五十條﹕「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環球時報》說,根據林榮基所言,說明沒有刑訊逼供。
表面上似乎如此。但是,正如安徽大學法學院講師魏小偉指出,與看守所羈押相比,監視居住對犯罪嫌疑人自由的控制更加嚴厲,與外界無信息交換路徑。訊問的壓迫性、隨意性,決定了嫌疑人自行辯護的無力。
(〈檢察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訊問風險及防控〉,法學雜誌,2016年第一期。)
寧波市北侖區檢察長李鐘、檢察員劉浪也批評﹕「執行機關甚至可以控制嫌疑人的生存狀態。這比在看守所進行訊問更加方便、有效。」(〈監視居住制度評析-以2011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為視角〉,法學雜誌,2012年第一期。)
長時間監視居住的滋味,相信只有嘗過的人才感受得到。
有關銅鑼灣書店事件的取態,特區政府和建制派看來已統一口徑,一如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說,若有人在內地違反當地法律,應依從當地司法制度處理;相反,港人在港的司法權利亦應獲得尊重。
林榮基、桂民海等人遭到內地非法對待,林榮基和桂民海的女兒已表達了他們的失望與不滿。就過境執法的問題,特府與內地的交涉一直是黑箱作業,對「強力部門通常都有規避法律」的講法,也沒有回應。
非法經營罪
寧波市公安局對《星島日報》透露,林榮基等人在明知違反內地有關法律的情况下,長期向內地非法銷售大量未經內地有關部門許可的書籍,涉嫌非法經營罪。
根據內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本解釋第1條至第10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三)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定罪上,必須犯人在主觀方面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
至於量刑期方面,非法經營出版物數額25萬元以內(人民幣,下同)/違法所得7萬元以內/圖書5000冊以內,將根據程度判處罰金及5年內的監禁。若超過上述數額,則以5年作量刑起點。
根據目前所掌握的資料,林榮基等人沒有在內地「出版、印刷、複製」非法出版物。至於把書籍帶給訂戶,算不算「發行」?所謂「在主觀方面故意構成」,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林榮基等人有此意圖嗎?田北辰問得好﹕亞馬遜郵寄內地禁書給內地的讀者訂戶,亞馬遜是否觸犯內地法律?如果在香港收取書款,然後在內地交書,算不算「非法利潤」?控辯雙方理應在法院就這些問題辯個真章。然而,林榮基、桂敏海、李波等人都喪失了《刑訴法》賦予的應有權利。
撥亂反正 一查到底
綜上所述,強力部門處理銅鑼灣書店事件的粗暴手段,完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破壞一國兩制,打擊港人對中港兩地法治的信心,國際影響亦極其惡劣,損害中國「依法治國」的觀瞻,而且違法事實明顯,情節十分嚴重。因此鄭重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應行使檢察權,盡快進行審查;最高人民法院也應該承擔審判有重大影響或者疑難複雜的刑事案件的責任;《環球時報》胡謅亂道,歪曲事實,無視法律,理當受到公開譴責,甚或停刊整頓;王毅外長和外交部發言人下次回答銅鑼灣書店事件時,希望能夠實事求是,而不是用怒斥記者來規避問題。否則,只會令人覺得色厲內荏,有失泱泱大國外交官的風度。
至於特區政府再也不能袖手旁觀。林榮基說,李波對他表示是被人帶返內地。而林榮基日前回港,也是有兩個內地人陪同來。是否涉及跨境執法,應該繼續追查。絕不能再允許跨境執法、李波事件翻版。
《星島日報》引述寧波市公安局的民警說,「鑑於林目前的情况,辦案部門將適時提請啟動與香港警方的相關工作機制。」當中隱隱然帶有企圖引渡林榮基的威脅口吻。曾受內地牢獄之災的程翔建議,特區政府有責任向林榮基提供24小時人身保護。
此地的什麼人代、政協,無論是惺惺作態,還是不表態,都是在侮辱港人智慧。除了極個別如田北辰,表示聽完林榮基的說法「個心好唔舒服」,會去信人大常委會要求解釋。話說回來,田二少不會縮沙轉軚吧?!葉國謙說﹕林榮基是在內地被捕、犯了內地的法律,港府「無得好跟進」,港人不應干預內地的事務。
一帶一路是中國夢,依法治國更是中國夢。為什麼特府不惜動用十億公帑辦一帶一路獎學金,而關注內地法治就變成干預內地事務。什麼狗屁邏輯?
至於李波,他完全有義務和責任像林榮基那樣,召開記者會,講出事實真相。他先前屢次接受《鳳凰衛視》和《星島日報》的聯合採訪,所講的內容疑點重重,毫無說服力。一向親建制的兩朝元老孫明揚在林榮基爆料前兩天撰文說﹕「由於內地有很多不同的單位,良莠不齊,有時會做了一些破壞一國兩制的事,顯著者如李波事件……對港人的信心自然大大打擊。」孫公所言,加上林榮基的證言,當是港人心聲。
林榮基說,李波曾對他私下透露自己在非自願下被人由香港帶返內地。李波則在社交網站否認自己是非自願被帶返內地。
林榮基還說,扣查人員「叫李波將硬件複製上去,再放到電腦(看紀錄),叫我認人。」被林榮基拒絕,「怕讀者受影響,怕他們以為香港或我出賣他們。」言下之意,李波似有為求自保,出賣幾百位訂購書籍的內地讀者之嫌。李波亦否認有把任何顧客名單交給公安。二人各執一詞。
李、林二人反差確實很大。 李自始至終只肯接受《鳳凰》和《星島》聯合採訪(好一對奇妙的組合!),對其他媒體則左閃右避,支吾以對;林敢於直面任何記者,有問必答。李在內地受訪時,仍屬監視居住,但在鏡頭面前卻力求表現輕鬆,臉帶微笑;林在香港見記者,雖然重獲自由,卻凝重沉鬱,眉頭緊鎖。到底誰真情流露,誰在按劇本演戲?各人自有判斷。在強大的專政機器面前,每個弱小的個體都會有自己的考慮。
林榮基表示,自己是一個普通香港人,在強權下有時也會屈服。但已經被逼到無路可退,自己負擔最小,決定站出來,向強權說不!
文:江關生
編輯:梁詠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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