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6-楊子琪:【看見性侵.1】「倖存者」沈月:缺位的性教育,共謀的社會

楊子琪:【看見性侵.1】「倖存者」沈月:缺位的性教育,共謀的社會
2017/10/16 — 14:54
立場新聞


背景圖片來源:倖存者 facebook

強暴,是一場社會性謀殺。人類學家Cathy Winkler如是說。

沈月很年輕,年輕得如明月松間,清泉石上。十四歲那年,她被男友強暴。半年前,她出現了人格解離【註1】。兩個月前,她在Facebook開了一個叫「倖存者」【註2】的專頁,為性侵受害者及精神病患者發聲。就在採訪前兩日,她解離的人格曾控制了她。現在,是那個原本的沈月坐在我面前,與我談論性侵,自殺,精神病患,二次傷害,性罪行法律。她也談論《海賊王》,說到路飛,她雙眼現起光芒。

她像漩渦裏的人,捉緊我看不見的樹枝,仰面呼吸著。我怕她掉下去了,可她還奮不顧身,要向所有人吶喊:是什麼,在與性侵者共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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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飛」那麼正直,看《海賊王》的他卻毀我一生

2017年4月27日,台灣女作家林奕含離開了這個世界。她生前剛出版了一本小說:《房思琪的初戀樂園》。薄薄230頁,一個讀文學的女孩被文學老師誘奸,駭麗而傷痛的故事。林奕含雖說,這是她所聽到的故事,但種種消息在她自殺後迅速佔據網絡,人們開始認為,那其實就是她自己的經歷。

看到新聞的沈月,當下才意識到,自己多年前的那段噩夢經歷,其實就是性侵,就是強姦。她的意識就像一場遲到的秋天,不過遲了五六年,甫一來臨,這一刻腦海深處的翻天覆地,就像颱風突襲了城市,掃蕩起一切過往。一棟棟意識構造的建築轟然倒下,城市的地面翻卷折疊,來不及逃走的她,粉碎在殘垣敗瓦裏。

「看到新聞那一刻,我整個人崩潰了。」沈月回憶著,「好像唯一同我有同樣處境,可以完全明白我心情的人,她也承受不了那種痛苦而離去。那種感覺,令我開始記起以前的事情。」

初中的沈月,膽小而內向,是班裡那軟髪小巧的乖女孩。「初戀那件強姦的事,」她輕聲說著,「初戀啊,是中學的師兄。」說起這個男孩,沈月的記憶,還留著《海賊王》這動畫:「是他介紹我看《海賊王》的。我真的好喜歡看,《海賊王》、《銀魂》,這些故事是那麼熱血。」她雙眼泛起光芒,隨即笑容揉開了,「我不明白,他也看《海賊王》。『路飛』那些人,他們全都是非常正直的人,可為什麼他卻做出這樣的事?」

我們或許都曾小心翼翼,怕怠慢了愛情。沈月說自己很聽話,常害怕師兄會離開她。而師兄很快便開始提出一些性要求。沈月既害怕,又無法接受。「其實我是反感的。也都是拒絕的。但他最終沒有聽我講。」她又再說一次:「我係有講『唔好』。」

「那次之後,還發生了好多次性行為。第一次是強姦。到第二第三,甚至第四第五次……那時他經常提出性要求,也不會顧我的感受,很多時會弄痛我,或者不會很體貼。那為什麼會有第二第三次?是因為,我開始『放棄』了。既然這樣他不會離開我……我就自我放棄,或者自己美化了整件事:『情侶之間那些事,好合理啊。』」

「『算啦。可能這是他喜歡我的表達方法呢?』」

親密關係裡的人,就是這樣用「喜歡」和「愛」,合理化一切精神和身體上的暴力。不僅施害者心安理得,就連受害者也說服了自己。「喜歡」和「愛」,成了世上最殘忍的催眠劑。

「那麼多年來,差不多每日發噩夢。」她停頓了一下,「那種恐懼一直埋藏在心底裡,永遠揮之不去。有時睡覺,妳感覺就快要睡著的那一下,突然嚇醒,然後好難受好難受。那種難受是,很絕望的。」

無間斷的精神折磨,加上學業等等的壓力,讓沈月很快患上了憂鬱症。她隱隱覺得內心深處潛藏著什麼,但她不敢面對。「我只知道我好辛苦,只知道我有過好可怕的經歷。但,我沒想過這是性侵,我沒想過這是強姦。」

直到林奕含。林奕含離去了,人們震驚,痛惜。而沈月的世界,在這一天顛倒。「我不曾想過,我會是那個性侵受害者。」她摸索著記憶,「她的死,逼我去面對那件事。原來以前那些美好、幸福,都只是我自己在騙自己。」

她望著我,「以前是在過一個虛假的人生。而現在,才是真正的,地獄的開始。」

「不知妳聽了會否覺得誇張,可是我想說,他毀了我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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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教育,來自網絡

沈月覺得,如果自己更早開始關心性侵這種事,可能可以更早意識到過去的經歷其實就是性侵,也可能因此比現在更容易接受。「現在是一件全新的事情。那種突如其來的衝擊,我根本沒辦法承受。這也是為什麼我會有人格解離。」

「那時候我對『性侵』沒什麼概念。我才十四歲,中三年紀。妳知道香港的性教育很落後,基本上沒有人教妳,如何去面對這些問題。」

香港的性教育,為人詬病已久。性教育課程,並沒有統一而明確的規定,去衡量教學成果是否達標。1997年《學校性教育指引》,末部僅列出數十條問題,讓學校自行評估性教育成效。這份20年前的教育指引,並沒有再更新過。

而精英的教育制度,只看重學術成績,要讓出時間給性教育,竟成了奢侈。大部分學校,並沒有將性教育作為一個獨立科目去教授,而是把性教育內容融入其他學科,例如生物、通識等,甚至在早會中進行。近年,一些學校還會請校外的相關工作機構,入校教學。

即使在擠出來的有限空間裡進行性教育,教師自身所擁有的訓練又如何呢?2015年,香港青年協會調查指出,訪問的582名中小學教師中,有四成教師認為自己「不掌握教導有關戀愛和性的知識及技巧」。

而沈月是如何了解性侵相關知識?「我之後自己上網看的。」她回答。

青少年戀愛可能成了不少家長的焦點,學校老師「不准學生拍拖」的事時有發生,可是「不准」「不鼓勵」的態度,是否阻礙了少男少女進一步了解,性教育很重要的部分──「親密關係裏的性侵」?這些知識,沒有來自家長、老師,卻反而是網絡世界,才讓沈月真正了解。

由於第一次性行為的被強迫經歷,沈月此後都覺得,性是痛苦的。而她對性的認知,得「果樣嘢」。「當我看AV的時候,除了看強姦片之外,我沒有感覺。」她沉默了一會兒,「我不知道怎樣形容那種痛苦。我每次解決完性需要之後,我會哭,然後好辛苦。」她的聲音好像燭火熄滅般微弱了,「好傷心。甚至有一次我自殺,就是因為我自慰。我承受不了那種痛苦,然後我選擇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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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者強姦她們,然後社會再殺死她們一次

「我好記得一句說話,」沈月說,「性侵者強姦人,他不用擔心,因為他知道,在他背後,有一整個社會都會幫他。」

「首先,施害者強姦她,然後,社會傷害她:用司法程序再傷害她一次,用輿論再殺死她一次。」

「我可以說,社會就是性侵者的共犯。」

沈月覺得,整個社會對性侵倖存者,是極不友善的。輿論的偏見就是對她們再一次的暴力傷害。不少人完全沒有「同意」(Consent)的概念,對性侵毫無認知,卻隨意說出刀子般的言語。

「我有上連登的習慣。之前有個post講,個男仔覺得女朋友說她曾經被強姦,是在騙他。下面好多comment就話:男朋友點樣強姦人呀?或者:第一次就已經報警啦,仲點會有第二第三次?」


連登網民留言

說到這裡,沈月語調提高了:「我想講,不是有關係的人就代表可以強姦妳。所有性行為,無論任何關係都好,都應該是由雙方同意才發生。所以男朋友強姦女朋友這種事,是可以發生的!甚至,夫妻之間都可以發生。」

「沒有人有性義務。即使是對着另一半。」她在「倖存者」專頁上寫下這行字。

至於為什麼受害人仍再次與施害者發生關係,沈月實在太清楚原因了。「我好明白點解會有第二第三次。在一段關係中,大家好容易會催眠自己去接受。這是真的。為什麼大家不會明白?為什麼大家不可以體諒多一點?」

正是這些鋪天蓋地的網民輿論,正是這些諷笑著、質問著「為什麼妳當初不去報警」的留言,讓性侵倖存者真切明白,如果自己說出來了,世界根本不會放過她們。

「社會是不接受性侵受害人的。」她堅定道。

「妳看那些comment就知道, 什麼『勞資糾紛』啊, 什麼『佢咁肥個犯應該減刑』啊,我不明白,為什麼可以說得出口?那些人說什麼,如果對方好靚仔,就『益咗佢』啦。」她氣憤又無奈,邊說邊歎氣,「我甚至可以想象,我自己接受了訪問,都有心理準備,到時會有好多好難聽的comment。」

「但即使如此,我都仍想將我的想法講出來。」知道前方槍林彈雨,她仍抱如斯勇氣。

沈月甚至反思自己的言行:「最近才發現,原來我們平時很多說話,都建築在別人的痛苦之上。比如大家成日話,香港政府『強姦』民意。我好明白大家的憤怒,我自己也很討厭政府。」

她語速快了起來,「但是,究竟你們真的知道什麼是『強姦』嗎?」

林奕含在生前接受的訪問中也曾說:「當我們說出父權強暴女權、體制強暴知識,是很輕鬆的,他們不知道『強暴』這個詞的重量,他們不知道有人聽到這個詞就會昏厥,痛苦不已、不舒服到耳聾半天。」

「強姦」這個詞,對沈月來說,就是會重到人格解離的兩個字。「當我半年前剛意識到這是一單強姦案時,我是講不出這兩個字的。就算對我身邊最親密的人,我都會說,發生了『果啲嘢』,來代替『強姦』這兩個字。那種感覺,太刺耳了。」

除了輿論,沈月說自己也聽過不少司法程序對受害人的二次傷害:「有受害者還要上庭與那施害者當面對質,真係好殘忍!像我這樣,連強姦這個詞,我都未必說得出口。她們還要當面面對那個施害的人。我真的無法想象。」

「有的警察會問受害者過去的性經歷,問她穿什麼衣服。我想說,她過去如何,她穿什麼,關乜撚嘢事?」她感覺荒謬又可笑,「她那一刻不想,就是不想。沒有人可以強迫她。都要有同意先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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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憑什麼去禁錮精神病患者?

這一場對抗性侵回憶的戰爭,還有一個敵人,就是沈月自己的人格解離。「敵人沒有給過機會我去休息。敵人甚至可能是我自己,而我完全沒辦法去抵抗。」

林奕含離世當日,沈月出現了人格解離。「妳可以理解成,分裂了一個人格出來。」她說,「伴隨而來的,是恐慌和焦慮。可能在家裡開一開水喉,我都會嚇到哭。」半年以來,她多次嘗試自殺。

「八月開『倖存者』FB page,就因為我剛自殺了一次,」她像說著他人的故事,「男朋友救返我。那時候我就想,既然我條命救返來,為什麼我要生存呢?可能開始找到一個藉口給自己活下去。」

然而,就在採訪前兩日,沈月的人格又解離了。

「解離出來的那個人,是一個很自私、仇恨的人。她想令我們兩個都崩潰。那個人格我是完全控制不了。是另外一個人來的。她……」沈月停頓良久,終於下定決心,「她去了找其他男人。而在中途,我曾有一點點意識出來,我曾經嘗試過抵抗,在抵抗那一刻,我覺得自己是在被人性侵。」

沈月的男友崩潰了,把她送進醫院。「但對我來說,送我去醫院等於送我去死。」沈月說。

沈月理解最親密的人的痛苦,可是她無法接受:「我不明白,身為一個性侵受害人,為什麼是我要受罰?為什麼反而要好像坐監一樣,捉我入去?他們不停好像嚴刑逼供一樣,叫我自願簽名。那時我完全感受到,對於精神病患者,那種制度裏赤裸裸的暴力。」

在香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當患者符合條件,例如必須在醫院治療以保障患者及其他人安全時,便可由兩名醫生填寫證明書,強制患者入院。由法律人自發營運的Facebook賬號「法夢」就曾批評,在這個制度中,病人的背景、資源、意願都沒有被提到。強制入院的機制,基本上剝奪了病人的決定權,交由醫生決定病人如何接受治療。

「它不會聽病人的想法。它只會想留著妳條命,但它沒有想過,在她成為病人之前,她也是一個人。她也有她的感受,她也有她的經歷。但醫生不聽我講。無人去問我解離時的情況,無心理治療,無安慰。 無人問過我一句話。甚至我男朋友,連他也只想要留著我的命。」沈月急速說著。那天,她在醫院苦苦哀求了五個小時。

「為什麼連我以為最了解我的人,都會想殺死我?我甚至計劃過,如果她們真的送我進醫院,出院後我一定自殺。因為我覺得接受不了,那種好像自尊被人完全殺了的感覺。」每一個「殺」字,聽得人驚心。

「如果沒有尊重病人,沒有聆聽病人,沒有捍衛病人的權利,我們憑什麼去禁錮一個人,自以為對她們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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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告他,我怕他「真的相信」我願意

我問沈月,想過告當初那個男生嗎?沈月搖頭,說:「我不想,因為我驚。」

「我驚其他人會怪我,話我點解當時唔堅決啲反抗。我覺得其他人唔會信我。」

這些年,沈月有過無數的自責。「我有時候也會責怪自己的軟弱。有時候我會覺得,是否,如果當時我點樣做,係咪可以做到某啲嘢。或者大嗌,嗌得大聲啲,係咪就可以避免呢樣嘢?」可這正是她平日會叫其他人不要譴責受害者的說話。

「有時候,我知道理性上不應責怪自己,我同其他受害人都講,不是妳的錯。但,當去到我自己身上時,其實我都是會責怪自己。」

除了自責,她更害怕那個男生可能給出的答案。「萬一他說,其實他不知道我不願意,不知道傷害了我,我要如何面對?我怕我承受不了這個結果。」記者問:「妳會因此無法怪責他嗎?」她想了想,「我想是的。那樣我連憎恨的對象,都沒有了。」

沈月害怕那個男生是真誠相信自己沒有強迫她,這會讓她在心理上無法譴責對方。不過,值得一提的是,在法律上,現時正正在「真誠相信」這一環節,有專業人士希望做出適當修改。

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曾在2012年9月發表諮詢文件,就改革《刑事罪行條例》中的性罪行提出初步建議。這些建議包括訂立新的強姦罪定義。【註3】

在強姦罪判定上,「同意」(Consent)的概念,至關重要。5年前的這份諮詢文件,希望就「同意」的問題作出修改,把焦點由「被控人是否單純在主觀上相信投訴人同意」,轉移至「客觀加主觀的混合測試」。因為,以現時來說,如果被控人在主觀上「真確相信」投訴人同意,即使該信念並不合理,被控人仍可獲判無罪。

究竟「同意」的判定,將會何去何從?有關性罪行的法律改革,又有什麼新方向?在接下來的專題報道中,我們希望能再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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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現實對我來說,真的是地獄。但我希望,大家不只看到我慘,還看到我如何堅強,如何去說出我的故事,如何與我自己搏鬥。我想這是我希望大家看到的一面。」她笑著說。

落日,晚霞,紫光又氾濫出一片矢車菊藍。她融入背景,成了一幅畫。過往的刻骨痛苦,現在的無盡煉獄。

秋風吹向我們,是秋天遲到了。希望秋天也將溫柔,讓流蕩在荒野上的倖存者們,望見繁星。

文 / 楊子琪


註1:「人格解離」,即「解離性身份疾患(Dissociative Identity Disorder,DID)」,普遍稱為多重人格。解離症成因多有爭議,有理論認為與童年創傷相關。DID常被誤診為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主要會出現妄想和幻聽,但當中的內容都是脫離現實的。但DID病人聽到的聲音內容是合理,而非像精神分裂般紊亂無章,也不會有精神分裂的妄想;整體的認知能力也沒有下降,大概和抑鬱症病人相約。(《他和她和他:解離性身份疾患》,Edward Ho)

註2:英文「survivor of sexual assault」通用翻譯為「性侵倖存者」。而專頁叫「倖存者」,一來表達性侵暴力的嚴重性,二來也體現受訪者現時掙扎生存的狀態。

註3:現時《刑事罪行條例》規定,任何男子:
(a) 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
及(b) 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即屬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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