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4-劉進圖:【人大釋法】評釋法風波(三)

劉進圖:【人大釋法】評釋法風波(三)
20161114


如果人大常委會不釋法,特區法院會如何處理梁頌恆、游蕙禎兩人宣誓的司法覆核?人大常委會釋法後,法院對這宗官司和較早前梁天琦等人參選被阻的司法覆核,又會有什麼不同?


如果沒有釋法,高等法院對行政長官通過律政司長提出的司法覆核,有兩個可能的處理辦法,其一是尊重三權分立原則,不推翻立法會主席容許兩人再度宣誓的原來決定,因為立法會主席當時諮詢了法律顧問,是參照高等法院之前的判決先例,以及過去兩屆主席對宣誓問題的處理方法。換言之,是把球踢回立法會主席的場,讓他決定維持原判或改變立場。
高等法院另一個可能的做法,是接納律政司一方意見,認同梁游兩人的宣誓涉及故意侮辱宣誓效忠對象,與過去的誓辭「加料」個案不同,足以構成拒絕宣誓,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宣布取消兩人的公職資格,立法會因出缺進行補選。這個做法比較符合大多數港人的意願,法律界也不會有很大意見,對其他已成功宣誓的議員也沒影響,本來是一個最適當的解決辦法。


高院已無法把球踢回立會主席

然而,人大常委會不願意給特區法院這個機會,搶先釋法,有基本法委員會港方委員認為,北京是「不怕一萬,只怕萬一」,若律政司長不幸敗訴,便無法阻止梁游兩人進入議會。另一個解讀是,中央領導人要傳達強烈的信息,表明中央的底線,絕不容許宣揚港獨者進入立法會行使公權力,所以就算相信特區政府會勝訴,也要藉釋法展示立場,阻遏與梁游立場相近的人藉立法會傳播港獨思想。
不管是哪一種解讀,在釋法已成現實下,高院已無法不處理梁游兩人宣誓是否有效的問題,單單把球踢回立法會主席的場;但高院亦無法處理釋法引起的各種憲制與法理疑問,這些重大問題很可能要留待終審法院去梳理。現階段最有可能出現的情况,就是宣布不論是按照釋法決定或宣誓及聲明條例,梁游兩人的宣誓都屬於「拒絕宣誓」,依法喪失議員資格。既然殊途同歸,就不用對釋法作過多解讀。


釋法決定改變梁天琦案前景

梁天琦案與梁游宣誓案不同。如果沒有釋法,梁天琦成功覆核選舉主任取消他參選資格決定的機會本來頗大,這是因為《立法會條例》雖然規定了參選人須簽署法定聲明,承諾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但沒有明確授權選舉主任去審查提交聲明的人是否真誠,也沒有列出審查聲明有效與否的準則,亦沒有訂出處理聲明引發爭議的程序。過去歷屆選舉都沒有發生過審查聲明導致取消資格的情况,參選人因此有合理期望,只要簽妥交回法定聲明,就符合了法例規定;假如選舉主任對聲明的真確性有懷疑,可以轉介警方調查,然後交律政司檢控,他若被定罪才會喪失資格。
人大釋法決定改變了梁天琦案的前景。釋法決定把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變成出任公職的資格與條件,並非只是一般的參選手續。按照這個決定,選舉主任主動去審查參選人是否符合資格,在法理依據上就有了基礎,除非選舉主任行使審查權力的方式極不合理,否則法院不會推翻其酌情判斷。難怪有法律學者認為,人大常委會在解釋《基本法》第104條有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條文時,刻意擴闊釋法範圍至包含參選要求,帶有「僭建」成分,藉此影響司法機構正排期審理的參選立法會被阻官司。


客觀效果是介入特區法院訴訟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釋法決定並非只是釐清某些基本法條文的概念、確立一些法理原則,其客觀效果是很具體、很細微地介入特區法院當前正在處理的多宗訴訟。這是過去4次釋法都沒有的,對香港的司法獨立有實質的影響。


劉進圖
(原文載於2016年11月14日《明報》觀點版。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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