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8-戴耀廷:整全選舉權的意義
戴耀廷:整全選舉權的意義
23:50 28/4/2015
■政府公佈的2017特首選舉方案中,市民有投票權,但被選權卻受提委會嚴格限制。資料圖片
在支持「袋住先」的論據中,有言論認為政府現在提出的方案包含了「一人一票」的投票權,那是一項人權。若泛民主派議員拒絕「袋住先」,令政府方案不獲立法會通過,那是剝奪港人的投票權,就是剝奪了港人享有基本人權的機會。
這說法看來合理,甚至是對泛民主派極嚴厲的指控,但卻存在致命的錯誤。這說法錯誤地把選舉權這政治權利說成是可以分割成各個獨立運作的部份。選舉權包含起碼投票權及參選權(或被選權)。若公民只有投票權但參選權卻受到不合理的限制,那投票權是否還能稱為投票權,實存在極大疑問。
投票權的作用是要讓公民能按自己的自由意志選出代表他管治社會的政治領袖。若公民只有投票權,用一個極端的例子,如只有一名候選人,選民行使的投票權,已不再是投票權,而變成了確認權或否決權。惟有公民也同時享有參選權,那才能保證選民在投票時是有真正的選擇,也只有這才是真正地行使投票權,選民能按自由意志選出屬意的人為政治領袖。投票權與參選權要整合在一起,才構成真正及整全的選舉權。
舉一個例子,若一部汽車有車架及四個車輪,但卻沒有了引擎,那還是一部汽車嗎?外表看來,這物體有汽車的外表,但卻完全不能發揮汽車的功能,讓人可以利用來把他由一個地方運去另一個地方。只有投票權但沒有參選權的選舉權,就好像一部沒有了引擎的汽車,因不能發揮選舉權應有的整全功能,讓選民按自由意志選出政治領袖,根本不能算是選舉權。能讓選民有真正選擇的選舉安排,就是那不見了的引擎。投票權割離於參選權,並不構成一項人權。只有投票權與參選權結合在一起,才構成整全的選舉權。現在不是泛民主派否決政府方案剝奪了港人的選舉權,是政府提出的方案由一開始就沒有尊重港人的選舉權。
投票權與被選權不可分割
有意見可能反駁說,政府方案規定一定要有兩至三個候選人,並不會只有一個候選人,選民仍是有選擇,故投票權本身仍是有意義,因此我上述的例子並不適用。但以現建議由代表性那麼狹窄的提委會提名,又要得到過半提委支持才能成為正式的候選人,選民是否有真正的選擇呢?得到相當選民支持的參選人仍有很大的可能性,因得不到過半提委支持而未能出閘,令選民在行使投票權時根本無從選擇。一切仍是取決於能左右過半數提委會委員的政治力量,也就是北京政府。
再用汽車的例子,那有四個車輪及車架但沒引擎的物體,現在加了裝置讓它可被馬拉動,那起碼能發揮車的功能,把人由一個地方載到另一個地方,但這能否已把那物體變成了汽車呢?當然不可以!那是一輛形狀怪異的馬車,但卻肯定不是一輛汽車。
這也是現在有些支持「袋住先」的論調,說只有投票權總比甚麼也沒有好。這就好像說有一部奇形怪狀的馬車總比甚麼也沒有好,至少它可以把你由一個地方載到另一個地方,而你不用走路去。但問題是在現代化城市如香港的道路,出現這樣一部奇形怪狀的馬車,馬車車主雖可以去到他想去的地方,但可預見必會帶來交通大混亂。只是有了投票權,未必一定令制度比以前民主。
還有一種說法,就是先有了投票權,以後就有可能會帶來改變,讓參選權最終也會受保障。這也是為何這方案叫「袋住先」。再用那輛被稱為「汽車」卻實在是一輛奇形怪狀的馬車為例子,為這物體裝上了馬拉車的裝置,車能動了,但這物體會不會有一天變成真正的汽車呢?可能會的,那就是當人們再不能忍受這部奇形怪狀的馬車而要加裝引擎令它變成一部真正的汽車。但那不會自動發生的,若開始時有人不想為它裝上引擎,將來他又為何又會願意呢?到最終還是要由努力去爭取才有望把它變成真正的汽車。最終我們還是要努力爭取才能有真正的選舉權。那現在為何要容忍此四不像的怪車,此四不像的投票權?
簡單說,選舉權一定要包括「一人一票」的投票權,但有了「一人一票」的投票權不等於就有了選舉權或部份的選舉權,因投票權必須與被選權整合在一起才構成選舉權。
戴耀廷
港大法律系副教授、佔中發起人
23:50 28/4/2015
■政府公佈的2017特首選舉方案中,市民有投票權,但被選權卻受提委會嚴格限制。資料圖片
在支持「袋住先」的論據中,有言論認為政府現在提出的方案包含了「一人一票」的投票權,那是一項人權。若泛民主派議員拒絕「袋住先」,令政府方案不獲立法會通過,那是剝奪港人的投票權,就是剝奪了港人享有基本人權的機會。
這說法看來合理,甚至是對泛民主派極嚴厲的指控,但卻存在致命的錯誤。這說法錯誤地把選舉權這政治權利說成是可以分割成各個獨立運作的部份。選舉權包含起碼投票權及參選權(或被選權)。若公民只有投票權但參選權卻受到不合理的限制,那投票權是否還能稱為投票權,實存在極大疑問。
投票權的作用是要讓公民能按自己的自由意志選出代表他管治社會的政治領袖。若公民只有投票權,用一個極端的例子,如只有一名候選人,選民行使的投票權,已不再是投票權,而變成了確認權或否決權。惟有公民也同時享有參選權,那才能保證選民在投票時是有真正的選擇,也只有這才是真正地行使投票權,選民能按自由意志選出屬意的人為政治領袖。投票權與參選權要整合在一起,才構成真正及整全的選舉權。
舉一個例子,若一部汽車有車架及四個車輪,但卻沒有了引擎,那還是一部汽車嗎?外表看來,這物體有汽車的外表,但卻完全不能發揮汽車的功能,讓人可以利用來把他由一個地方運去另一個地方。只有投票權但沒有參選權的選舉權,就好像一部沒有了引擎的汽車,因不能發揮選舉權應有的整全功能,讓選民按自由意志選出政治領袖,根本不能算是選舉權。能讓選民有真正選擇的選舉安排,就是那不見了的引擎。投票權割離於參選權,並不構成一項人權。只有投票權與參選權結合在一起,才構成整全的選舉權。現在不是泛民主派否決政府方案剝奪了港人的選舉權,是政府提出的方案由一開始就沒有尊重港人的選舉權。
投票權與被選權不可分割
有意見可能反駁說,政府方案規定一定要有兩至三個候選人,並不會只有一個候選人,選民仍是有選擇,故投票權本身仍是有意義,因此我上述的例子並不適用。但以現建議由代表性那麼狹窄的提委會提名,又要得到過半提委支持才能成為正式的候選人,選民是否有真正的選擇呢?得到相當選民支持的參選人仍有很大的可能性,因得不到過半提委支持而未能出閘,令選民在行使投票權時根本無從選擇。一切仍是取決於能左右過半數提委會委員的政治力量,也就是北京政府。
再用汽車的例子,那有四個車輪及車架但沒引擎的物體,現在加了裝置讓它可被馬拉動,那起碼能發揮車的功能,把人由一個地方載到另一個地方,但這能否已把那物體變成了汽車呢?當然不可以!那是一輛形狀怪異的馬車,但卻肯定不是一輛汽車。
這也是現在有些支持「袋住先」的論調,說只有投票權總比甚麼也沒有好。這就好像說有一部奇形怪狀的馬車總比甚麼也沒有好,至少它可以把你由一個地方載到另一個地方,而你不用走路去。但問題是在現代化城市如香港的道路,出現這樣一部奇形怪狀的馬車,馬車車主雖可以去到他想去的地方,但可預見必會帶來交通大混亂。只是有了投票權,未必一定令制度比以前民主。
還有一種說法,就是先有了投票權,以後就有可能會帶來改變,讓參選權最終也會受保障。這也是為何這方案叫「袋住先」。再用那輛被稱為「汽車」卻實在是一輛奇形怪狀的馬車為例子,為這物體裝上了馬拉車的裝置,車能動了,但這物體會不會有一天變成真正的汽車呢?可能會的,那就是當人們再不能忍受這部奇形怪狀的馬車而要加裝引擎令它變成一部真正的汽車。但那不會自動發生的,若開始時有人不想為它裝上引擎,將來他又為何又會願意呢?到最終還是要由努力去爭取才有望把它變成真正的汽車。最終我們還是要努力爭取才能有真正的選舉權。那現在為何要容忍此四不像的怪車,此四不像的投票權?
簡單說,選舉權一定要包括「一人一票」的投票權,但有了「一人一票」的投票權不等於就有了選舉權或部份的選舉權,因投票權必須與被選權整合在一起才構成選舉權。
戴耀廷
港大法律系副教授、佔中發起人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