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9-關信基:回應徐神父的〈對佔中和爭取民主的反思〉
關信基:回應徐神父的〈對佔中和爭取民主的反思〉
19:41 29/10/2014
【明報專訊】《公教報》10月12日刊登了徐錦堯神父的文章〈對佔中和爭取民主的反思〉。其表面目的是澄清6個概念,真意是批評佔中示威者一無是處。可惜概念的澄清並不嚴謹,批評理據亦不充分。
首先,文章的第1點「真正爭拗的,不是『真普選』對『假普選』;而是X%的普選對Y%的普選(即不同程度的普選) 」和第2點「不是『有篩選』對『無篩選』;而是篩多篩少的問題」把當中「真普選」和「無篩選」兩組概念等同起來,而視真假或有無的爭拗是多餘的——「因為在所有現存普選制度中,都有或多或少的限制」。神父對「限制」和「篩選」的概念都是以數量定義的,而他對別人强調「普及」與 「平等」的選舉以及「合理」與 「不合理」、「限制」的區分卻視若無睹。「普及」與 「平等」有時候還可以爭拗為多少的問題,但「限制」合理與否則屬於質素命題。就選舉而言,這是關於「有真正意義的競爭」是否存在。正因如此,泛民才那麼在意提名權和被選舉權是否有不合理的限制。
徐錦堯神父第3點指出「不是『符合國際標準』與『不符合國際標準』的爭論,因為根本沒有『絕對的國際標準』」,至於理由,他只說「報紙已曾詳細論證」。神父巧妙地加上「絕對」這個形容詞。不過,這種形容詞對判別是非本來就沒什麼效用。更何况人家根本也沒要求過符合「絕對的」國際標準的普選。退一步說罷,也許神父是接受「相對」的國際標準的。希望他讀過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和1966年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希望他接受這些國際法規起碼是「相對」的國際標準,因此也同意「普及」與 「平等」的選舉不能只限於一人一票的投票權,還包括被選舉權。
是否民主有學理規範
神父說「所有民主國家的普選方案,都不盡相同」。要準確分析兩件事物的異同取決於分類時採用的「具體」相對「抽象」的概念層級。談到民主的選舉制度時,具體方案可以不同,但任何特定方案是否符合民主精神是則有學理規範,不容武斷。選舉是否民主,關鍵在於兩大原則:「參與(亦稱包容性)」和「競爭」。「參與」是否「普及」和「平等」不在於多少同類人群投票,而是取決於多少不同類群體能否參選。同樣地,「競爭」是否「普及」與「平等」主要不在於多少同類人群之間的競賽,而是看多少不同類群體,尤其是反對派,能否下場競逐(註一)。
關於神父的第4點「不是『有良心的示威者』對『沒良心的政府』」,良心這個概念根本沒得到澄清。整段文字只是指摘有人說話過了頭。可是,佔中與反佔中的雙料運動是香港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示威活動。在如此規模的群衆運動裏,有人把話說過分了實在不足為奇。不過從徐神父整篇文章看來,實難擺脫對一方隱善揚惡,而對另一方則隱惡揚善的嫌疑。
是否能輕率地做出結論?
神父的第5點和第4點其實沒什麼差別。重要的是「星期六晚黃之鋒一句:『衝呀』,才是一連串燥動的開始」這一句。換言之是指摘黃之鋒沒「良心」。有的人看一個複雜的現象時,往往只挑一兩件個別事件而概括整個事件或當事人的全貌。這種做法會觸犯以偏概全的謬誤或把衆多現象之間的因果關係簡單化的偏差。佔中與反佔中的雙料運動是一個漫長、迂迴和充滿意外的過程。時間長短是分析深淺程度的取捨。深度的分析應包括2003年的7‧1遊行,2012年7‧29開始的反國教科運動,和運動目前的形式終止後的未來日子。前者可能是今天中央政府態度強硬(忍兩次了,不可有第3次)的背景,後者則暫時難以推測。至於運動過程的迂迴也不簡單。其中主要的是公共空間的被迫轉移。神父提到黃之鋒的一句:「衝呀」,不過卻忽略了他的另一句「重奪公民廣場」。這廣場位於政府總部東翼。當初政總及立法會建築群「門常開」的設計是讓這廣場成為公民集會的空間。政府因為反國教運動在此展開,今年7至8月間修建兩米高的鐵欄把它封閉起來。政府意料不到的後果是把日後的示威者趕到政府總部附近,開闢了一個新的「自由廣場」。跟着,警方第一時間用胡椒噴霧制服及拘留黃之鋒接近48小時,結果讓示威人士數目激增因而要往金鐘站附近馬路擴散。最後,過早使用催淚彈也超預期地鼓動接近20萬人參加抗議,導致今天這個公共空間遍地開花的示威場面(註二)。簡言之,從整個雙料運動發展至今的整體形象看來,誰該先負責和該負責多少是否能那麼輕率地做出結論。
神父最後的一點「不是『民主』對『不民主』之爭,而是人人口頭上都說民主,行為上卻變為追逐權力」,同樣也偏離了文章的主旨——澄清概念(這裏是民主)。真正企圖是責難「追逐權力」者。他們是誰?神父說是「人人」,即所有人,實際意圖是指佔中示威者。有什麼證據說佔中者追逐權力?如果不需要證據,那麼反佔中示威者不追逐權力嗎?本質上是壞事情嗎?權力取得的合法性才是關鍵問題罷?神父把「權力」定義為「犯法,你奈何不了我」的囂張。這是什麼邏輯?不談邏輯,談可能性——執政者有沒有另類的囂張?追逐權力?
註一:其中道理可參閱 Robert A. Dahl, Polyarchy: Participation and Opposit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1 第一章,第一到九頁。本書有中譯本,以台灣出版的質量較佳。
註二:公共空間的分析受益自張潔平(2014-9-30)的〈佔領香港筆記——從廣場到馬路的72小時突變〉,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68/article/1913
作者是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榮休講座教授
19:41 29/10/2014
【明報專訊】《公教報》10月12日刊登了徐錦堯神父的文章〈對佔中和爭取民主的反思〉。其表面目的是澄清6個概念,真意是批評佔中示威者一無是處。可惜概念的澄清並不嚴謹,批評理據亦不充分。
首先,文章的第1點「真正爭拗的,不是『真普選』對『假普選』;而是X%的普選對Y%的普選(即不同程度的普選) 」和第2點「不是『有篩選』對『無篩選』;而是篩多篩少的問題」把當中「真普選」和「無篩選」兩組概念等同起來,而視真假或有無的爭拗是多餘的——「因為在所有現存普選制度中,都有或多或少的限制」。神父對「限制」和「篩選」的概念都是以數量定義的,而他對別人强調「普及」與 「平等」的選舉以及「合理」與 「不合理」、「限制」的區分卻視若無睹。「普及」與 「平等」有時候還可以爭拗為多少的問題,但「限制」合理與否則屬於質素命題。就選舉而言,這是關於「有真正意義的競爭」是否存在。正因如此,泛民才那麼在意提名權和被選舉權是否有不合理的限制。
徐錦堯神父第3點指出「不是『符合國際標準』與『不符合國際標準』的爭論,因為根本沒有『絕對的國際標準』」,至於理由,他只說「報紙已曾詳細論證」。神父巧妙地加上「絕對」這個形容詞。不過,這種形容詞對判別是非本來就沒什麼效用。更何况人家根本也沒要求過符合「絕對的」國際標準的普選。退一步說罷,也許神父是接受「相對」的國際標準的。希望他讀過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和1966年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希望他接受這些國際法規起碼是「相對」的國際標準,因此也同意「普及」與 「平等」的選舉不能只限於一人一票的投票權,還包括被選舉權。
是否民主有學理規範
神父說「所有民主國家的普選方案,都不盡相同」。要準確分析兩件事物的異同取決於分類時採用的「具體」相對「抽象」的概念層級。談到民主的選舉制度時,具體方案可以不同,但任何特定方案是否符合民主精神是則有學理規範,不容武斷。選舉是否民主,關鍵在於兩大原則:「參與(亦稱包容性)」和「競爭」。「參與」是否「普及」和「平等」不在於多少同類人群投票,而是取決於多少不同類群體能否參選。同樣地,「競爭」是否「普及」與「平等」主要不在於多少同類人群之間的競賽,而是看多少不同類群體,尤其是反對派,能否下場競逐(註一)。
關於神父的第4點「不是『有良心的示威者』對『沒良心的政府』」,良心這個概念根本沒得到澄清。整段文字只是指摘有人說話過了頭。可是,佔中與反佔中的雙料運動是香港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示威活動。在如此規模的群衆運動裏,有人把話說過分了實在不足為奇。不過從徐神父整篇文章看來,實難擺脫對一方隱善揚惡,而對另一方則隱惡揚善的嫌疑。
是否能輕率地做出結論?
神父的第5點和第4點其實沒什麼差別。重要的是「星期六晚黃之鋒一句:『衝呀』,才是一連串燥動的開始」這一句。換言之是指摘黃之鋒沒「良心」。有的人看一個複雜的現象時,往往只挑一兩件個別事件而概括整個事件或當事人的全貌。這種做法會觸犯以偏概全的謬誤或把衆多現象之間的因果關係簡單化的偏差。佔中與反佔中的雙料運動是一個漫長、迂迴和充滿意外的過程。時間長短是分析深淺程度的取捨。深度的分析應包括2003年的7‧1遊行,2012年7‧29開始的反國教科運動,和運動目前的形式終止後的未來日子。前者可能是今天中央政府態度強硬(忍兩次了,不可有第3次)的背景,後者則暫時難以推測。至於運動過程的迂迴也不簡單。其中主要的是公共空間的被迫轉移。神父提到黃之鋒的一句:「衝呀」,不過卻忽略了他的另一句「重奪公民廣場」。這廣場位於政府總部東翼。當初政總及立法會建築群「門常開」的設計是讓這廣場成為公民集會的空間。政府因為反國教運動在此展開,今年7至8月間修建兩米高的鐵欄把它封閉起來。政府意料不到的後果是把日後的示威者趕到政府總部附近,開闢了一個新的「自由廣場」。跟着,警方第一時間用胡椒噴霧制服及拘留黃之鋒接近48小時,結果讓示威人士數目激增因而要往金鐘站附近馬路擴散。最後,過早使用催淚彈也超預期地鼓動接近20萬人參加抗議,導致今天這個公共空間遍地開花的示威場面(註二)。簡言之,從整個雙料運動發展至今的整體形象看來,誰該先負責和該負責多少是否能那麼輕率地做出結論。
神父最後的一點「不是『民主』對『不民主』之爭,而是人人口頭上都說民主,行為上卻變為追逐權力」,同樣也偏離了文章的主旨——澄清概念(這裏是民主)。真正企圖是責難「追逐權力」者。他們是誰?神父說是「人人」,即所有人,實際意圖是指佔中示威者。有什麼證據說佔中者追逐權力?如果不需要證據,那麼反佔中示威者不追逐權力嗎?本質上是壞事情嗎?權力取得的合法性才是關鍵問題罷?神父把「權力」定義為「犯法,你奈何不了我」的囂張。這是什麼邏輯?不談邏輯,談可能性——執政者有沒有另類的囂張?追逐權力?
註一:其中道理可參閱 Robert A. Dahl, Polyarchy: Participation and Opposit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1 第一章,第一到九頁。本書有中譯本,以台灣出版的質量較佳。
註二:公共空間的分析受益自張潔平(2014-9-30)的〈佔領香港筆記——從廣場到馬路的72小時突變〉,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68/article/1913
作者是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榮休講座教授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