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31-李敏:支持廢除《種族歧視條例》授課語言豁免:不能摒棄法律原則
李敏:支持廢除《種族歧視條例》授課語言豁免:不能摒棄法律原則
21:30 31/10/2014
【明報專訊】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正就歧視條例檢討作公眾諮詢,建議廢除《種族歧視條例》第20(2)條及26(2)條使職業訓練及教育機構不用為任何種族群體調整授課語言的全面豁免。本會支持平機會的建議。
社會上有聲音指不希望學校以普通話或少數族裔母語授課,因此應保留有關授課語言的全面豁免。但其實廢除豁免後,不等於有學生要求用某種語言授課,教育及職業訓練機構就要自動跟從;最重要的是廢除豁免後,根據《種族歧視條例》第4(1)(b)條,學校須確保其授課語言是有理可據(justifiable),有合法目的(legitimate objective),以及與該目的有合理(rational)和相稱(proportionate)關連,例如大專學院須考慮各種族群體以某語言學習的成效,亦可考慮及平衡不同因素,包括該語言在國際學術界是否流通等。這個是條例一貫沿用於其他範疇(如僱傭、服務提供)有關間接歧視的框架。可見廢除豁免後,不是特別保護或歧視某群體,而是學校須依據清晰法律框架作決定,更符合法治精神。
授課語言有理可據,對保障每一個人的教育權利非常重要。現時一些職業訓練和專上學院的課程只有以中文教授,但教育政策失誤數十年來已令少數族裔香港人很多都不會讀寫中文,難以用中文學習。本會一直倡議政府推行「中文為第二語言」政策;即使教育局在本年9月開始實行「中國語文課程第二語言學習架構」,但成效未知,未來至少有十多屆少數族裔學生未能完全受惠於這學習架構。另外,新來港的少數族裔即使渴望融入,初時仍難於以中文學習。很多時少數族裔期望的只是辦學團體(尤其是僱員再培訓局等受政府資助團體)有課程用英語這法定語言教授,使他們在學好中文之前,亦能繼續學習及貢獻社會。可是,根據現行《種族歧視條例》,辦學團體完全不用考慮少數族裔上述需要。
平機會亦向本會解釋,假如有少數族裔要求學校不用中英文而以他們的母語授課,在廢除這全面豁免後,學校可考慮教學目的、所有學生的學習需要、香港有否可以有效用該少數族裔母語教授該課程的教師等因素去決定。如能證明是有理可據的話,可繼續用中文或英文授課。
廢除豁免非特別保護任何群體
另外,有反對廢除豁免的聲音指出,平機會建議把居民身分及相關身分(如居港年期)加為《種族歧視條例》的保障特徵,如這真的成為法例,那麼內地生或新來港人士可能會要求用普通話授課,加上現時普通話教中文(「普教中」)普遍,但政府未能證明「普教中」能提高中文水平,疑是把大多數人殖民。但其實正正因為這有關授課語言的全面豁免,假如居民身分及相關身分日後成為條例的保障特徵,如有居港年期較長的學生認為「普教中」是把自己殖民,損害自己學習機會,仍不可以引用《種族歧視條例》去質疑學校「普教中」是否有理可據。由此可見,廢除豁免不是特別保護任何群體,而是令學校的決定符合法律要求。平機會應清楚解釋廢除豁免的影響,以釋疑慮。
授課語言問題,不能只看個別學校,政府須檢視整個教育系統的授課語言政策,作充分諮詢及給予足夠支援,確保各群體(包括少數族裔)能融入主流教育制度及享有平等教育機會。
在法治社會,我們不能因為不信任某些人,就完全把平等及合理、相稱等法律原則摒棄於法例之外,令辦學團體的決定不受這些法律原則約束,甚至犧牲少數人學習和追求理想的機會。
作者為香港融樂會倡議主任
21:30 31/10/2014
【明報專訊】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正就歧視條例檢討作公眾諮詢,建議廢除《種族歧視條例》第20(2)條及26(2)條使職業訓練及教育機構不用為任何種族群體調整授課語言的全面豁免。本會支持平機會的建議。
社會上有聲音指不希望學校以普通話或少數族裔母語授課,因此應保留有關授課語言的全面豁免。但其實廢除豁免後,不等於有學生要求用某種語言授課,教育及職業訓練機構就要自動跟從;最重要的是廢除豁免後,根據《種族歧視條例》第4(1)(b)條,學校須確保其授課語言是有理可據(justifiable),有合法目的(legitimate objective),以及與該目的有合理(rational)和相稱(proportionate)關連,例如大專學院須考慮各種族群體以某語言學習的成效,亦可考慮及平衡不同因素,包括該語言在國際學術界是否流通等。這個是條例一貫沿用於其他範疇(如僱傭、服務提供)有關間接歧視的框架。可見廢除豁免後,不是特別保護或歧視某群體,而是學校須依據清晰法律框架作決定,更符合法治精神。
授課語言有理可據,對保障每一個人的教育權利非常重要。現時一些職業訓練和專上學院的課程只有以中文教授,但教育政策失誤數十年來已令少數族裔香港人很多都不會讀寫中文,難以用中文學習。本會一直倡議政府推行「中文為第二語言」政策;即使教育局在本年9月開始實行「中國語文課程第二語言學習架構」,但成效未知,未來至少有十多屆少數族裔學生未能完全受惠於這學習架構。另外,新來港的少數族裔即使渴望融入,初時仍難於以中文學習。很多時少數族裔期望的只是辦學團體(尤其是僱員再培訓局等受政府資助團體)有課程用英語這法定語言教授,使他們在學好中文之前,亦能繼續學習及貢獻社會。可是,根據現行《種族歧視條例》,辦學團體完全不用考慮少數族裔上述需要。
平機會亦向本會解釋,假如有少數族裔要求學校不用中英文而以他們的母語授課,在廢除這全面豁免後,學校可考慮教學目的、所有學生的學習需要、香港有否可以有效用該少數族裔母語教授該課程的教師等因素去決定。如能證明是有理可據的話,可繼續用中文或英文授課。
廢除豁免非特別保護任何群體
另外,有反對廢除豁免的聲音指出,平機會建議把居民身分及相關身分(如居港年期)加為《種族歧視條例》的保障特徵,如這真的成為法例,那麼內地生或新來港人士可能會要求用普通話授課,加上現時普通話教中文(「普教中」)普遍,但政府未能證明「普教中」能提高中文水平,疑是把大多數人殖民。但其實正正因為這有關授課語言的全面豁免,假如居民身分及相關身分日後成為條例的保障特徵,如有居港年期較長的學生認為「普教中」是把自己殖民,損害自己學習機會,仍不可以引用《種族歧視條例》去質疑學校「普教中」是否有理可據。由此可見,廢除豁免不是特別保護任何群體,而是令學校的決定符合法律要求。平機會應清楚解釋廢除豁免的影響,以釋疑慮。
授課語言問題,不能只看個別學校,政府須檢視整個教育系統的授課語言政策,作充分諮詢及給予足夠支援,確保各群體(包括少數族裔)能融入主流教育制度及享有平等教育機會。
在法治社會,我們不能因為不信任某些人,就完全把平等及合理、相稱等法律原則摒棄於法例之外,令辦學團體的決定不受這些法律原則約束,甚至犧牲少數人學習和追求理想的機會。
作者為香港融樂會倡議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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