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12-劉進圖:眾意難犯,豈可一意孤行

劉進圖:眾意難犯,豈可一意孤行
2019年3月12日


特區政府提出修訂移交逃犯法例至今,美國駐港總領事及美國商會先後表達關注,恐怕影響美港之間的引渡協議。台灣當局也正式表態反對,指修例適用於中國大陸會損害香港自由。然後多名本地商界領袖也表示憂慮,恐怕港商在內地經營不慎墮入法網,成為被移交對象,要求剔除一切與商業運營有關的罪行。這連串的變化,清楚顯示修例不得人心,會損害香港的營商環境,令在港生活的人感到不安全,特區政府是否仍要一意孤行?


修訂逃犯條例  明顯不得人心

特區政府建議修例的藉口,是一宗港人少女在台灣被謀殺的慘案,疑兇逃回香港,台、港之間並無引渡協議,港府無法把疑犯移交台灣當局審訊。由於特區政府跟從北京的政治立場,視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故修例允許向台灣移交逃犯,便要一併允許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包括內地和澳門)移交逃犯。台灣當局對此已一再明確反對,意味即使港府單方面修改了法例,台、港之間仍然無法達成引渡安排,謀殺案的疑兇仍然無法送去台灣受審,修例的客觀效果變成單純為大陸開綠燈,容許內地執法當局向香港要求交人,打破中港兩地長逾170年的司法區隔。建制派立法會議員若為了政治忠誠支持修例,將要在來年的選舉承擔全部政治責任。

香港商界領袖提出,港商在內地經營可能因為不熟悉內地法律而犯法,例如漏交各種稅費,應該把逃稅等經濟有關罪行,從可移交犯人的罪行清單上剔除,只保留殺人放火強姦等嚴重刑事罪行。這個意見反映港商非常擔心修例會危害他們的人身安全,但剔除經濟罪行現實上並不可行,以內地不時發生的礦難和化工廠爆炸為例,若是由於經營失當導致工人喪命,算是過失殺人還是經濟犯罪?企業老闆和高管在酬酢後醉駕撞死人,又是否可以引渡?如果港商經營犯法造成人命傷亡可以不引渡,普通市民一時衝動失手傷人致死卻要引渡,這又是否公平?法治的基本原則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港商憑什麼要求特權?

其實,港商的憂慮和普羅大眾的憂慮沒有分別,都是不想被送回內地受審,因為知道內地的司法審訊跟香港的很不一樣,被告可能沒自由選擇律師,審訊過程可能不公開,訴訟權利可能形同虛設,法官斷案需要聽從黨的指示。香港商界領袖長年在內地打滾,對內地司法特色一清二楚,才會毅然站出來表態反對。

特區政府官員明白他們的憂慮嗎?當然明白。只不過修例涉及認可中央對香港行使司法權,特區官員如今騎虎難下,不敢擅自打退堂鼓而已。


劉進圖
作者是資深傳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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