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27-林行止:「拉布」本屬非得已,製造麻煩顯真章
林行止:「拉布」本屬非得已,製造麻煩顯真章
2014年5月27日
信報
一、這一回立法會的「拉布」所以引起滿城風雨,原因非常明顯,其一是梁國雄、陳偉業和陳志全三位議員接力「拉布」超過六十小時,破了去年的紀錄;其一是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於二十一日藉激進派議員向行政長官擲物和謾罵為由;加上梁國雄議員被逐而不肯離開會場引起的混亂,中止行政長官答問同時實現了他較早前會設法「剪布」的「預言」。這些均為議會前所未見的新事,引起市民關注和興趣,不難理解。
「拉布」是足球員帶球傳球而不進攻以保住贏球戰果的「戰術」,作為filibuster的港譯,令熱愛足球運動的港人很易明白究竟議會發生什麼事;這個字原文有多義,惟大部分漢英字典均有「阻礙議案通過(議案)」之譯(以台灣名山出版社《政治經濟名詞辭典》較清楚:「用冗長的演說等阻撓議事」,這個「等」字,可指日本議員排隊緩行〔Cow Walk〕投票拖延時間),「拉布」的目的正是如此!
Filibuster是從荷蘭文的vrij〔無拘束、自由〕buiter(搶劫)一字衍化而成(法文西班牙文亦然);而美國國會於十七世紀八十年代用以形容那些在議會上長篇累牘念念有詞自由自在的發言。顯而易見,議員這樣做的目的在令國會無法表決正在討論的議題。據《字源字典》的說法,自美國採用此義之後,此字的原義(肆意劫掠的海盜)漸漸湮沒。
亂以他說令議會無法如常運用,據說「自古已然」,古羅馬的政客小嘉圖(Cato the Younger,公元前95-46年)便曾在元老院滔滔不絕大發議論,直至黃昏議會休會(不知是否因為缺乏照明,古羅馬議會夜間休會),等於阻止了議事的進程。議員以冗長演說拖延其反對的議題投票,是少數派議員唯一有效的工具,小嘉圖的做法,遂為各國議員仿效……。在這種物事上,英國議員當然不甘人後,但議會何時出現「拉布」,似不可考,今人知道的只是一八二八年輝格黨(Whig,英國自由黨及美國共和黨的前身)議員布倫(H. Brougham,曾任財相)有「拉布」六小時的「壯舉」,其後在西敏寺的愛爾蘭議員多次以「馬拉松演說」拖延(數次成功)不利愛爾蘭自治的議案。
二、以筆者所知,英美的「拉布」均為「一次過」,即只准許一名議員不限時間、內容但不准休息的發言(本港的可稱為「改良版接力拉布」),限於體力,一般的「拉布」四五小時已是極限,二十世紀英國下議院最長的「拉布」,不外四小時二十三分;和布倫一樣,這位保守黨議員羅蘭斯亦是大律師,長篇大論是他們的專長,用於法院為客戶辯護及用於議會「拉布」,都具很高效益!
美國議員(參議院及眾議院)「拉布」,亦有悠久歷史,其對議會政治影響甚大,以致二○○七年時任康尼爾大學政治系教授的華路(G.J. Wowro及同事E. Schickler)合撰題為《拉布:妨礙議事進程與參議院立法》的專著,看書名知文意,寫的當然是「議會的『拉布』史」,筆者未讀這本書,只看過華路教授(時任職哥大)二○一○年四月在國會的「證詞」:《參議院的拉布和拉布改革──一九一七年至一九七五年》,文長約三千字,讀後了解此事梗概。首先必須說明的是,何以華路談的僅為參議院,原來在一七八九年前,兩院的議事規則幾乎雷同,但這一年,眾議院保持「議事程序中作為動議提出的先決問題」(Previous question motion),意味只要有「少數(簡單)大多數」即百分之五十一議員贊成,議長便可下令終止議員發言;但陰差陽錯(議員誤解副總統的「指示」),參議院於一八○六年取消「先決問題動議」,等於要「絕對大多數」同意才能阻止議員發言,在兩黨勢力均衡的議會,這種情況甚難達致,因此參議院常有「拉布」之舉。
參議院的「拉布」,在南北戰爭(一八六一至六五年)前,本來不多,因為當時具爭論性的議程有限且議員大都保持「有商有量」的紳士風度,刻意阻撓議題的立法因此並不多見;至十九世紀八十年代始,民權法、競選法等牽連甚廣、影響深遠,參院的辯論便趨激烈,有反對派議員遂藉「拉布」阻礙有關立法;「議會領袖」經過多次嘗試亦無法阻止「拉布」的出現,至一九一七年第一次世界大戰近尾聲時,為海上安全,威爾遜總統提出「武裝商船」的動議,卻因共和黨議員的「拉布」而無法通過;此事引起群眾反感,認為共和黨議員的做法有損「國家安全」,到處有集會示威譴責他們的做法,威爾遜遂趁機要求參院以戰爭時期為由設定「終止辯論提付表決規條」(Cloture rule),經過一輪「討價還價」後,終於定出三分二議員贊成,便可阻止「拉布」的規定。自此之後,參議院的「拉布」要有絕大多數支持(不反對),才能付諸實行!
「拉布」的情況,過去大家要看電影才了解(如占士.史超域主演的Mr. Smith Goes to Washington),如今「激進三子」已親身上陣為港人上一課;「三子」輪番發言,以今年為例,其大部分發言都言之有物,是經過仔細爬梳《財政預算案》和深入了解不同社會問題的成果,不像過去的讀聖經、引典故、覓詩詞那樣「無聊」,雖然就「預算案」玩「拉布」可能令若干部門「斷糧」,極具破壞力,但他們這樣做可說不得不爾,因此建制保皇派不能輕率地把其積極功能抹煞!財政司司長雖認為「全民退保非討價棋子」,指責「三子」胡來,卻指出稍後會就學者擬就的報告「就退保路向提出建議」。總算是負責的回應。
三、美國「拉布」的議員,可沒有香港同行的「福分」。香港「拉布」議員在「休言期」,可以退出議事堂,做諸種公私事務如吃東西上廁所及與其職員商討「拉布」內容等,但美國「拉布」必須「一以貫之」,「拉布」二十四小時十八分鐘的議員史特隆.托蒙特(Strom Thurmond, 1902-2003;盡忠職守,一百零一歲死於任上)的傳記(見二○一二年十二月BBB雜誌)透露,托蒙特「拉布」前做好準備工作,包括帶粗麥麵包、「西冷」牛扒、芝士、果汁和清水;其發言腔調盡量單調、溫柔,以防止聲音沙啞;托蒙特遵守議會規例,站着發言,而且不能上廁所……。會後見新聞界,記者第一個問題是:「你怎能不上廁所?」他的答覆是「拉布」前去參院的蒸氣房「焗蒸氣」,把體內的水分「完全蒸發,讓身體如乾海綿,有條件吸收水分」。事實是,據國會一位員工指出,托蒙特在「拉布」前請醫生接駁導管(fitted with a catheter tube),有如行動不便或有病者掛上「尿袋」……。托蒙特幾乎持續站立作了一日一夜的發言,他說的是什麼?由於議會沒有限制,他可以讀全部莎劇、聖經、電話簿(!)以至五十州的不同法例(有位議員甚且讀出吃蠔的食譜)……。
無論如何,為民生問題而「拉布」,雖然「阻住地球轉」,但「拉布」議員的動機正是免令「地球撞火星」;況且他們是選民選出,其能當選(遑論高票),正好說明其「拉布」內容有一定民意支持,因此不能隨便藉故腰斷「拉布」!
「拉布」有礙議會正常(是否有效,另議)運作,應予規範,惟此事該由立法會議員投票決定(應絕大多數或簡單多數便有效,議會要「有商有量」作出決定),美國的「終止規定」固可參考,英國議院規定發言不得超過四小時,亦是不錯的主意。至於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提出的「德國模式」,相信港人知之者不多,煩請司長作較具體的提議。
2014年5月27日
信報
一、這一回立法會的「拉布」所以引起滿城風雨,原因非常明顯,其一是梁國雄、陳偉業和陳志全三位議員接力「拉布」超過六十小時,破了去年的紀錄;其一是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於二十一日藉激進派議員向行政長官擲物和謾罵為由;加上梁國雄議員被逐而不肯離開會場引起的混亂,中止行政長官答問同時實現了他較早前會設法「剪布」的「預言」。這些均為議會前所未見的新事,引起市民關注和興趣,不難理解。
「拉布」是足球員帶球傳球而不進攻以保住贏球戰果的「戰術」,作為filibuster的港譯,令熱愛足球運動的港人很易明白究竟議會發生什麼事;這個字原文有多義,惟大部分漢英字典均有「阻礙議案通過(議案)」之譯(以台灣名山出版社《政治經濟名詞辭典》較清楚:「用冗長的演說等阻撓議事」,這個「等」字,可指日本議員排隊緩行〔Cow Walk〕投票拖延時間),「拉布」的目的正是如此!
Filibuster是從荷蘭文的vrij〔無拘束、自由〕buiter(搶劫)一字衍化而成(法文西班牙文亦然);而美國國會於十七世紀八十年代用以形容那些在議會上長篇累牘念念有詞自由自在的發言。顯而易見,議員這樣做的目的在令國會無法表決正在討論的議題。據《字源字典》的說法,自美國採用此義之後,此字的原義(肆意劫掠的海盜)漸漸湮沒。
亂以他說令議會無法如常運用,據說「自古已然」,古羅馬的政客小嘉圖(Cato the Younger,公元前95-46年)便曾在元老院滔滔不絕大發議論,直至黃昏議會休會(不知是否因為缺乏照明,古羅馬議會夜間休會),等於阻止了議事的進程。議員以冗長演說拖延其反對的議題投票,是少數派議員唯一有效的工具,小嘉圖的做法,遂為各國議員仿效……。在這種物事上,英國議員當然不甘人後,但議會何時出現「拉布」,似不可考,今人知道的只是一八二八年輝格黨(Whig,英國自由黨及美國共和黨的前身)議員布倫(H. Brougham,曾任財相)有「拉布」六小時的「壯舉」,其後在西敏寺的愛爾蘭議員多次以「馬拉松演說」拖延(數次成功)不利愛爾蘭自治的議案。
二、以筆者所知,英美的「拉布」均為「一次過」,即只准許一名議員不限時間、內容但不准休息的發言(本港的可稱為「改良版接力拉布」),限於體力,一般的「拉布」四五小時已是極限,二十世紀英國下議院最長的「拉布」,不外四小時二十三分;和布倫一樣,這位保守黨議員羅蘭斯亦是大律師,長篇大論是他們的專長,用於法院為客戶辯護及用於議會「拉布」,都具很高效益!
美國議員(參議院及眾議院)「拉布」,亦有悠久歷史,其對議會政治影響甚大,以致二○○七年時任康尼爾大學政治系教授的華路(G.J. Wowro及同事E. Schickler)合撰題為《拉布:妨礙議事進程與參議院立法》的專著,看書名知文意,寫的當然是「議會的『拉布』史」,筆者未讀這本書,只看過華路教授(時任職哥大)二○一○年四月在國會的「證詞」:《參議院的拉布和拉布改革──一九一七年至一九七五年》,文長約三千字,讀後了解此事梗概。首先必須說明的是,何以華路談的僅為參議院,原來在一七八九年前,兩院的議事規則幾乎雷同,但這一年,眾議院保持「議事程序中作為動議提出的先決問題」(Previous question motion),意味只要有「少數(簡單)大多數」即百分之五十一議員贊成,議長便可下令終止議員發言;但陰差陽錯(議員誤解副總統的「指示」),參議院於一八○六年取消「先決問題動議」,等於要「絕對大多數」同意才能阻止議員發言,在兩黨勢力均衡的議會,這種情況甚難達致,因此參議院常有「拉布」之舉。
參議院的「拉布」,在南北戰爭(一八六一至六五年)前,本來不多,因為當時具爭論性的議程有限且議員大都保持「有商有量」的紳士風度,刻意阻撓議題的立法因此並不多見;至十九世紀八十年代始,民權法、競選法等牽連甚廣、影響深遠,參院的辯論便趨激烈,有反對派議員遂藉「拉布」阻礙有關立法;「議會領袖」經過多次嘗試亦無法阻止「拉布」的出現,至一九一七年第一次世界大戰近尾聲時,為海上安全,威爾遜總統提出「武裝商船」的動議,卻因共和黨議員的「拉布」而無法通過;此事引起群眾反感,認為共和黨議員的做法有損「國家安全」,到處有集會示威譴責他們的做法,威爾遜遂趁機要求參院以戰爭時期為由設定「終止辯論提付表決規條」(Cloture rule),經過一輪「討價還價」後,終於定出三分二議員贊成,便可阻止「拉布」的規定。自此之後,參議院的「拉布」要有絕大多數支持(不反對),才能付諸實行!
「拉布」的情況,過去大家要看電影才了解(如占士.史超域主演的Mr. Smith Goes to Washington),如今「激進三子」已親身上陣為港人上一課;「三子」輪番發言,以今年為例,其大部分發言都言之有物,是經過仔細爬梳《財政預算案》和深入了解不同社會問題的成果,不像過去的讀聖經、引典故、覓詩詞那樣「無聊」,雖然就「預算案」玩「拉布」可能令若干部門「斷糧」,極具破壞力,但他們這樣做可說不得不爾,因此建制保皇派不能輕率地把其積極功能抹煞!財政司司長雖認為「全民退保非討價棋子」,指責「三子」胡來,卻指出稍後會就學者擬就的報告「就退保路向提出建議」。總算是負責的回應。
三、美國「拉布」的議員,可沒有香港同行的「福分」。香港「拉布」議員在「休言期」,可以退出議事堂,做諸種公私事務如吃東西上廁所及與其職員商討「拉布」內容等,但美國「拉布」必須「一以貫之」,「拉布」二十四小時十八分鐘的議員史特隆.托蒙特(Strom Thurmond, 1902-2003;盡忠職守,一百零一歲死於任上)的傳記(見二○一二年十二月BBB雜誌)透露,托蒙特「拉布」前做好準備工作,包括帶粗麥麵包、「西冷」牛扒、芝士、果汁和清水;其發言腔調盡量單調、溫柔,以防止聲音沙啞;托蒙特遵守議會規例,站着發言,而且不能上廁所……。會後見新聞界,記者第一個問題是:「你怎能不上廁所?」他的答覆是「拉布」前去參院的蒸氣房「焗蒸氣」,把體內的水分「完全蒸發,讓身體如乾海綿,有條件吸收水分」。事實是,據國會一位員工指出,托蒙特在「拉布」前請醫生接駁導管(fitted with a catheter tube),有如行動不便或有病者掛上「尿袋」……。托蒙特幾乎持續站立作了一日一夜的發言,他說的是什麼?由於議會沒有限制,他可以讀全部莎劇、聖經、電話簿(!)以至五十州的不同法例(有位議員甚且讀出吃蠔的食譜)……。
無論如何,為民生問題而「拉布」,雖然「阻住地球轉」,但「拉布」議員的動機正是免令「地球撞火星」;況且他們是選民選出,其能當選(遑論高票),正好說明其「拉布」內容有一定民意支持,因此不能隨便藉故腰斷「拉布」!
「拉布」有礙議會正常(是否有效,另議)運作,應予規範,惟此事該由立法會議員投票決定(應絕大多數或簡單多數便有效,議會要「有商有量」作出決定),美國的「終止規定」固可參考,英國議院規定發言不得超過四小時,亦是不錯的主意。至於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提出的「德國模式」,相信港人知之者不多,煩請司長作較具體的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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