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2-吳靄儀:「止暴制亂」下的司法災難
吳靄儀:「止暴制亂」下的司法災難
2019年12月22日
2020年,會是司法機關受到沉重壓力的一年。「止暴制亂」指令之下,中央當局會以高壓手法脅迫和箝制司法獨立,包括隨意動用釋法權推翻法庭裁決及干預司法程序。無人能阻止人大再來一次,企圖削掉法庭的「違憲審查權」,但中央要為這樣做付出沉重代價,而普通法制之下數百年根基的司法獨立,外來的風暴不易吹倒,真正致命的打擊,永遠是來自一個機關的本身,自我審查,未釋法先妥協,那才是足以致命。
實際上更加迫切的是各級法庭即時要面對的,數以百計的「暴動」及其他有關反送中案件的審訊。顯然,司法界極為關注大量暴動案件會對法庭正常運作造成嚴重影響。我曾經就此打聽法庭有什麼可行的辦法應付,但最終的答案也是別無他法,只能按部就班,沉着處理,一宗一宗的審,直至審完所有案件。處理這些重大而具爭議性的案件,不能以臨時委任大批暫委法官處理。
現在已達500宗的暴動案要審多久才審完?就其中一宗,已知涉及的證據包括百多小時的影片片段。涉及2016旺角衝突的《莫嘉濤》案,共10名被告,去年審了63天,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的判案書長達數百頁。500宗案件,恐怕三、五、七年也審不完。現時還柙候審者近百人,其中不知有多少屬暴動罪,那麼他們要被監禁多久才可得到審訊?延遲這麼久,還可能有公平公正的審訊嗎?
司法災難,不是法庭造成,而是行政機關和執法機關,在「止暴制亂」的上頭指令之下,給予「暴動」罪無限大的範圍,不管該人是和平示威還是使用暴力、使用什麼「暴力」,一律大肆追捕,而律政司把關不足,沒有認真依照《檢控守則》,未及看清楚有沒有足夠證據,就照同意檢控。結果就如《蘋果日報》12月18日報道,已有4宗案件,控方要向法庭申請撤銷控罪。但即使法庭命令控方賠償訟費,被告人其間所受折磨,已非金錢所能補償。愈多案件愈遲庭上撤銷,就愈影響香港律政司以至整個刑事檢控程序公正的國際聲譽。
解鈴還須繫鈴人。要緩和司法災難,就要由行政機關──特別是把持刑事司法制度重要部分的律政司做起。鄭若驊不是要大量外判大律師負責檢控,而是大量分配人手做審查警方呈交的個案,嚴格對待控罪要求,大刀濶斧,沒有足夠證據的就速放,不致嚴重暴力的就酌情處理,餘下只有最嚴重暴行和有有力證據的才正式控告暴動罪。這樣必然會大大減少要上法庭審訊的案件。
另外,在「暴動」和「參與暴動」的犯罪元素這個關鍵問題上,現在已有一宗等候上訴庭宣判的上訴,無論結果如何,敗訴的一方也必然上訴終審法庭,由終院作出權威解釋,如果加快這個程序,現時的數百宗「暴動」就得重新檢視。
法庭是被動的,不能自動放人,但除了控方,辯方也有主動權,若有強而有力的理據,認為控方過度拖延,提不出證據,就該主動向法庭申請下令控方撤銷控罪。如果理據強,那麼即使不能說服法庭頒令撤控,也能迫使控方若不加快提出證據讓辯方及早預備答辯,就得早日放人。
法庭雖然被動,但程序把關權屬法庭,控方舉證須達到什麼水平才可接納,完全由法庭決定,嚴格要求遵守,就能轟走根本不應檢控的案件,以及釋放證據薄弱的控罪,這樣不但能迫使控方三思,也會令須面對審訊的人有較大信心能得到公平審訊。
反之,假如法庭不嚴格把關,這場司法災難就會帶來重大傷害。
總結而言,這場已到眼前的危機怎樣處理,會同時讓全世界看到香港刑事司法程序、律政部門、法律界及法庭所信奉的原則和尺度,從而判斷香港法治的強弱。我們堅持「一國兩制」,現在這一制就要受到重大考驗了。
吳靄儀
電郵 :mcwriter@appledaily.com
2019年12月22日
2020年,會是司法機關受到沉重壓力的一年。「止暴制亂」指令之下,中央當局會以高壓手法脅迫和箝制司法獨立,包括隨意動用釋法權推翻法庭裁決及干預司法程序。無人能阻止人大再來一次,企圖削掉法庭的「違憲審查權」,但中央要為這樣做付出沉重代價,而普通法制之下數百年根基的司法獨立,外來的風暴不易吹倒,真正致命的打擊,永遠是來自一個機關的本身,自我審查,未釋法先妥協,那才是足以致命。
實際上更加迫切的是各級法庭即時要面對的,數以百計的「暴動」及其他有關反送中案件的審訊。顯然,司法界極為關注大量暴動案件會對法庭正常運作造成嚴重影響。我曾經就此打聽法庭有什麼可行的辦法應付,但最終的答案也是別無他法,只能按部就班,沉着處理,一宗一宗的審,直至審完所有案件。處理這些重大而具爭議性的案件,不能以臨時委任大批暫委法官處理。
現在已達500宗的暴動案要審多久才審完?就其中一宗,已知涉及的證據包括百多小時的影片片段。涉及2016旺角衝突的《莫嘉濤》案,共10名被告,去年審了63天,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的判案書長達數百頁。500宗案件,恐怕三、五、七年也審不完。現時還柙候審者近百人,其中不知有多少屬暴動罪,那麼他們要被監禁多久才可得到審訊?延遲這麼久,還可能有公平公正的審訊嗎?
司法災難,不是法庭造成,而是行政機關和執法機關,在「止暴制亂」的上頭指令之下,給予「暴動」罪無限大的範圍,不管該人是和平示威還是使用暴力、使用什麼「暴力」,一律大肆追捕,而律政司把關不足,沒有認真依照《檢控守則》,未及看清楚有沒有足夠證據,就照同意檢控。結果就如《蘋果日報》12月18日報道,已有4宗案件,控方要向法庭申請撤銷控罪。但即使法庭命令控方賠償訟費,被告人其間所受折磨,已非金錢所能補償。愈多案件愈遲庭上撤銷,就愈影響香港律政司以至整個刑事檢控程序公正的國際聲譽。
解鈴還須繫鈴人。要緩和司法災難,就要由行政機關──特別是把持刑事司法制度重要部分的律政司做起。鄭若驊不是要大量外判大律師負責檢控,而是大量分配人手做審查警方呈交的個案,嚴格對待控罪要求,大刀濶斧,沒有足夠證據的就速放,不致嚴重暴力的就酌情處理,餘下只有最嚴重暴行和有有力證據的才正式控告暴動罪。這樣必然會大大減少要上法庭審訊的案件。
另外,在「暴動」和「參與暴動」的犯罪元素這個關鍵問題上,現在已有一宗等候上訴庭宣判的上訴,無論結果如何,敗訴的一方也必然上訴終審法庭,由終院作出權威解釋,如果加快這個程序,現時的數百宗「暴動」就得重新檢視。
法庭是被動的,不能自動放人,但除了控方,辯方也有主動權,若有強而有力的理據,認為控方過度拖延,提不出證據,就該主動向法庭申請下令控方撤銷控罪。如果理據強,那麼即使不能說服法庭頒令撤控,也能迫使控方若不加快提出證據讓辯方及早預備答辯,就得早日放人。
法庭雖然被動,但程序把關權屬法庭,控方舉證須達到什麼水平才可接納,完全由法庭決定,嚴格要求遵守,就能轟走根本不應檢控的案件,以及釋放證據薄弱的控罪,這樣不但能迫使控方三思,也會令須面對審訊的人有較大信心能得到公平審訊。
反之,假如法庭不嚴格把關,這場司法災難就會帶來重大傷害。
總結而言,這場已到眼前的危機怎樣處理,會同時讓全世界看到香港刑事司法程序、律政部門、法律界及法庭所信奉的原則和尺度,從而判斷香港法治的強弱。我們堅持「一國兩制」,現在這一制就要受到重大考驗了。
吳靄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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