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22-劉細良:特區維穩機器

劉細良:特區維穩機器
2020.06.22


人大常委法工委的港區國安法草案內容公佈,中央將在港設立「駐港國家安全公署」,除「監督、指導、協調、支持」港府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外,也會收集分析國安情報信息,以及辦理危害國安犯罪案件,並且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此外成立由特首擔任主席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中央會委派一名「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在委員會內提供意見,並由特首委任法官,負責審理國安案件。

《人民日報》隨即發表評論員文章,指「一個主權國家把維護國家安全事務交給地方處理,世界上沒有哪個國家能夠做到。」文章提到,執法檢控以及司法工作都由特區完成,絕大多數案件均交由特區辦理,而中央機構在行使「相關執法權、管轄權時,是有限度的、自我克制的,是少之又少的」,只有在特區政府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管不了、管不好」情況下,中央才會出手。


國安公署必凌駕港官

問題是這個「管轄權」怎樣理解,怎樣演繹了。國安公署是負責政治層面去界定甚麼屬於國安case,也同時決定了是否屬於嚴重案件之列。以特區官員為主構成的本地「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實際上是由公署領導的諮詢組織,所以「把國安事務交給地方處理」只是表面工夫,中央駐港國安公署才是權力核心。可以假設日後有類似銅鑼灣書店事件,坐在國安委內的港官,相信不會認為是中央管轄的「國安case」吧?但當中央委派的國安顧問在會上作出說明,指事件情節、影響特別嚴重,需要將書店負責人、店長及店員送中審理時,港方委員會反對嗎?他們憑甚麼去反對呢?因為當國安顧問在會議上表明這屬中央case時,其實同時也在指出特區「管不了、管不好」,中央才要出手。這些港官肯定連頭也不敢抬起來。

在國安法實施初期,在戰略上可能會以政治震懾為主,令香港人在進行國際游說活動時進行自我審查,甚至在評論內地事務、國際關係時有所顧忌,政治人物在接受國際傳媒訪問、參與外國智庫會議,討論香港問題時,也進行自我審查。但香港人對強力部門越境執法的「國安case」,參考個案是銅鑼灣書店,這些送中案件在香港人眼中,在普通法原則下,根本不犯法。這如何令大家信服,國安顧問會自我節制去行使權力呢?從內地處理「顛覆」、「反革命」的案件可見,當中有很大的任意性,是按當時實際政治需要而定。

國安公署既不是「東廠」、也非特區黨委書記,如果按照復活殖民地國安監控那一套思路,他更接近英治時代的「政治顧問」,向英國聯合情報委員會及軍情五處第二局匯報,即國安顧問來自內地國安局官員,領導特區警方國安行動部,並直接向國家安全委員會匯報。與英治時期相比,可能最大的分別,究竟這個公署,是以防衞性工作defensive為原則,還是滲透性、攻擊性offensive為原則?香港人自1967年之後,只見到英國在港防禦性的國安工作,從未領教過滲透、策反、逼供的這些國安工作。


劉細良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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