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29-王慧麟:扮慈母,實屬徒勞
王慧麟:扮慈母,實屬徒勞
21:32 29/12/2014
【明報專訊】佔領運動終結後,部分建制派人士忙不迭宣揚香港「法治」之勝利外,也居然提出了一些改革建議。當中,有意見提出,為防止日後再有佔領事件,應效法英國推出「反佔領法」云云。
孤陋寡聞,找了半天,也找不到所謂英國的「反佔領法」。原來,他們口中的「反佔領法」,是指英國2011年通過的《警察改革與社會責任法》。裏面有100多條條文,所謂反佔領部分,只有10條,主要針對國會廣場及周邊的示威、遊行及瞓街等行為,賦予倫敦警察及議會的封閉廣場權、沒收物資權(如睡眠器材)以及拘捕權等等。換言之,這條法律是專門針對國會廣場過夜示威而訂立的條文,而不是有些人士指出,是賦予英國警方針對所有公共空間的反佔領法律。
有說像英國這類民主國家,也不容許無止境的佔領行動,香港也可效法《警察改革與社會責任法》,立法禁止佔領行動云云。從來所謂法律移植,不是簡單地看到英國有什麼法律,香港合用就可以照搬。中國比較法律之學者也提過,法律移植不能搬字過紙,若無所謂「本土化」或其移植之法有「本土資源」(借學者蘇力語),盲目的移植只會水土不服,導致失真扭曲,失去法律的原有意義。
假如香港要移植英國《警察改革與社會責任法》,先要理解這條法律的立法原意。查此法的主要目的,是要把英國各地方的警察局民主化,設立一個由民選產生的警察與刑事專員(Police and Crime Commissioner),為各地方警察局的首長。而原有的地方警察局之一哥,要改向這位專員負責。
這個改革的目的,是要確保以後地方警隊的一哥,需要向由民選產生的警察與刑事專員問責。打個比喻,即是香港的警隊一哥,以後要向一個比他高一級,而且由民選產生的專員問責。這樣的改革,香港能嗎?
其次,英國國會通過此法時,亦有議員提出反對,針對定義不明(如睡眠器材)、地方議會權力過大等。但話說回來,即使英國有人犯此法而被控,他一來有人權法之保障,二來他可以上訴至歐洲人權法院,尋求《歐洲人權公約》之保護。 因此,即使英國國會,可以肆無忌憚地通過一條可能違反抗議自由的法律,最終此法有否違反人權,《歐洲人權公約》提供了最終的保障。香港雖有《基本法》及《人權法》保護,但有沒有區域性的人權法院給予一個最高的法律保障呢?
針對警權過大靠傳媒
針對警權過大的最有效方法,用中國之用語,就是輿論監督,就是要靠傳媒。一個社會只要有足夠的多元,有充分的言論及出版自由,警察有沒有濫權,自有公論,扮慈母,實屬徒勞。
既然要學英國,那麼就舉兩個英國例子,足證傳媒的重要。第一,是英國保守黨議員米切爾怒罵唐寧街10號警察事件。2012年,當時是黨鞭的米切爾,被指踏單車出閘時,向當時守大閘的警察罵了一句:pleb。Pleb,譯作平民,實際是英國上流社會罵低下階層之用語,有相當侮辱性。事後,這件事被傳媒公開,米切爾極力否認,但後悔已太遲,最終辭去黨鞭一職。
但事情峰迴路轉。半年後,米切爾聲稱,翻看當日閉路電視片段,以及其他佐證之下,力指警察們集體說謊,背後有不可告人的政治動機。今年,米切爾更向有關警察,以及報道事件之報章,告之誹謗。不過,英國高等法院一審判決,基於各方證據的相對可能性的衡量(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認為米切爾當日是有用上「f×××××× pleb」一辭,又或者言語間令人感覺他有使用類似接近的用辭指斥警察,判米切爾敗訴。
傳媒的報道,讓政客嘴臉無所遁形,亦還警察公道。
另一件事是2009年4月,英國湯姆林森事件。當時英國倫敦正值G20峰會期間,倫敦市有多宗示威,倫敦警方部署大量警方佈防,街道被封。湯姆林森當時正賣完報紙回家。在過馬路之時,突然倒地昏迷,後來證實死亡。
初時湯姆林森被指是心臟病發而死。幾天後,《衛報》指,有市民之拍攝片段看到,原來湯姆林森在過馬路時,被一名警察故意揮動警棍掃向大腿,並被推下倒地,倒地後,湯姆林森離開現場不久就死亡。由於他既非示威者,而且當時雙手插袋,沒有挑釁動作,卻被警察施暴,導致創傷內出血死亡,輿論大嘩。
不過,事件後續,顯示行政制度的紕漏。例如肇事警察,被指執勤時撕去肩上的編號,又遮掩半邊臉不讓別人認出樣貌,事後作供又說謊,指現場有好多示威者群情洶湧。至於獨立的監警會卻處處妨礙傳媒的正常跟進,其跟進速度緩慢,拖住做。至於警察方面,後來的一份檢討報告提出,自1990年代起,倫敦警察在處理和平示威之手法,逐步收緊,警民關係緊張,前線警察不理解法律,執法水平不一,合乎比例的武力,卻變成「你做初一、我做十五」式暴力相向,令警察與市民走向對立。
沒有傳媒的堅持,湯姆林森無法雪冤,那名黑警可能仍然隱藏在倫敦警隊當中。
兩件事情令人想起,英國警察與香港警察的不同之處。在湯姆林森事件中,有評論指出,英國警察的作風,近20年發生了變化,由一個平民警隊(civilian police)及社區警察的角色,漸漸變成一個有軍事色彩的隊伍,例如裝備、制服及訓練(例如利用盾牌作攻擊)等。當然,英國的公共安全,比香港嚴峻,倫敦市更是恐襲的高危地方。不過,英國警察的平民警隊文化,有100多年歷史,其角色是維持治安,而非一班保家衛國的軍事隊伍。
研究英國殖民地警察歷史的Georgina Sinclair講過,英國殖民地警察隊伍的特色,是半軍事方式的架構和組織,師承100多年前的愛爾蘭警察之建構模式,再在不同殖民地發揚光大。原因是殖民地警察要肩負保衛政權的作用,特別是要保衛一個外來的帝國政權。因為英國殖民地太多,殖民地不可能有足夠的軍力保護政權,一隊講求紀律組織、講求演練防衛、講求忠心服從的警察隊伍是最重要的帝國保護前線。Sinclair提過,二次大戰後,殖民地部曾經推動過,殖民地警察由半軍事組織及文化,慢慢走向較為接近英國的平民警察的角色,但後來因為殖民地獨立,以及反殖運動的興起而無疾而終。
緣木求魚 不如自救
佔領運動期間,香港警察的「勇猛」表現,令人側目,其實是再一步印證,香港警察的半軍事組織及文化,從沒有改變過。因此,警方再講什麼「政治中立」、「不偏不倚」之時,市民亦應知道,他們最終效忠的,1997年前是英國政府,1997年後是中國政府。抗爭者與其緣木求魚,不如自救。爭取民主的朋友,以後就要有一定的自學精神,例如要熟悉香港的刑事罪行,清楚自己被捕後的權利等等,因為現在上街,即使是和平集會,其風險已經今非昔比。這說來很無奈,但面對一班在執法時刻意把權力用到最盡,寧跨越權力而不願自我約束的警察,抗爭者就要有一種在中國做維權人士之心理狀態,不畏肉體及精神折磨,才會有更堅定的意志,面對將來更大的打壓。
◆伸延閱讀
Georgina Sinclair (2010), At the End of the Line: Colonial Policing and the Imperial Endgame 1945-1980,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21:32 29/12/2014
【明報專訊】佔領運動終結後,部分建制派人士忙不迭宣揚香港「法治」之勝利外,也居然提出了一些改革建議。當中,有意見提出,為防止日後再有佔領事件,應效法英國推出「反佔領法」云云。
孤陋寡聞,找了半天,也找不到所謂英國的「反佔領法」。原來,他們口中的「反佔領法」,是指英國2011年通過的《警察改革與社會責任法》。裏面有100多條條文,所謂反佔領部分,只有10條,主要針對國會廣場及周邊的示威、遊行及瞓街等行為,賦予倫敦警察及議會的封閉廣場權、沒收物資權(如睡眠器材)以及拘捕權等等。換言之,這條法律是專門針對國會廣場過夜示威而訂立的條文,而不是有些人士指出,是賦予英國警方針對所有公共空間的反佔領法律。
有說像英國這類民主國家,也不容許無止境的佔領行動,香港也可效法《警察改革與社會責任法》,立法禁止佔領行動云云。從來所謂法律移植,不是簡單地看到英國有什麼法律,香港合用就可以照搬。中國比較法律之學者也提過,法律移植不能搬字過紙,若無所謂「本土化」或其移植之法有「本土資源」(借學者蘇力語),盲目的移植只會水土不服,導致失真扭曲,失去法律的原有意義。
假如香港要移植英國《警察改革與社會責任法》,先要理解這條法律的立法原意。查此法的主要目的,是要把英國各地方的警察局民主化,設立一個由民選產生的警察與刑事專員(Police and Crime Commissioner),為各地方警察局的首長。而原有的地方警察局之一哥,要改向這位專員負責。
這個改革的目的,是要確保以後地方警隊的一哥,需要向由民選產生的警察與刑事專員問責。打個比喻,即是香港的警隊一哥,以後要向一個比他高一級,而且由民選產生的專員問責。這樣的改革,香港能嗎?
其次,英國國會通過此法時,亦有議員提出反對,針對定義不明(如睡眠器材)、地方議會權力過大等。但話說回來,即使英國有人犯此法而被控,他一來有人權法之保障,二來他可以上訴至歐洲人權法院,尋求《歐洲人權公約》之保護。 因此,即使英國國會,可以肆無忌憚地通過一條可能違反抗議自由的法律,最終此法有否違反人權,《歐洲人權公約》提供了最終的保障。香港雖有《基本法》及《人權法》保護,但有沒有區域性的人權法院給予一個最高的法律保障呢?
針對警權過大靠傳媒
針對警權過大的最有效方法,用中國之用語,就是輿論監督,就是要靠傳媒。一個社會只要有足夠的多元,有充分的言論及出版自由,警察有沒有濫權,自有公論,扮慈母,實屬徒勞。
既然要學英國,那麼就舉兩個英國例子,足證傳媒的重要。第一,是英國保守黨議員米切爾怒罵唐寧街10號警察事件。2012年,當時是黨鞭的米切爾,被指踏單車出閘時,向當時守大閘的警察罵了一句:pleb。Pleb,譯作平民,實際是英國上流社會罵低下階層之用語,有相當侮辱性。事後,這件事被傳媒公開,米切爾極力否認,但後悔已太遲,最終辭去黨鞭一職。
但事情峰迴路轉。半年後,米切爾聲稱,翻看當日閉路電視片段,以及其他佐證之下,力指警察們集體說謊,背後有不可告人的政治動機。今年,米切爾更向有關警察,以及報道事件之報章,告之誹謗。不過,英國高等法院一審判決,基於各方證據的相對可能性的衡量(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認為米切爾當日是有用上「f×××××× pleb」一辭,又或者言語間令人感覺他有使用類似接近的用辭指斥警察,判米切爾敗訴。
傳媒的報道,讓政客嘴臉無所遁形,亦還警察公道。
另一件事是2009年4月,英國湯姆林森事件。當時英國倫敦正值G20峰會期間,倫敦市有多宗示威,倫敦警方部署大量警方佈防,街道被封。湯姆林森當時正賣完報紙回家。在過馬路之時,突然倒地昏迷,後來證實死亡。
初時湯姆林森被指是心臟病發而死。幾天後,《衛報》指,有市民之拍攝片段看到,原來湯姆林森在過馬路時,被一名警察故意揮動警棍掃向大腿,並被推下倒地,倒地後,湯姆林森離開現場不久就死亡。由於他既非示威者,而且當時雙手插袋,沒有挑釁動作,卻被警察施暴,導致創傷內出血死亡,輿論大嘩。
不過,事件後續,顯示行政制度的紕漏。例如肇事警察,被指執勤時撕去肩上的編號,又遮掩半邊臉不讓別人認出樣貌,事後作供又說謊,指現場有好多示威者群情洶湧。至於獨立的監警會卻處處妨礙傳媒的正常跟進,其跟進速度緩慢,拖住做。至於警察方面,後來的一份檢討報告提出,自1990年代起,倫敦警察在處理和平示威之手法,逐步收緊,警民關係緊張,前線警察不理解法律,執法水平不一,合乎比例的武力,卻變成「你做初一、我做十五」式暴力相向,令警察與市民走向對立。
沒有傳媒的堅持,湯姆林森無法雪冤,那名黑警可能仍然隱藏在倫敦警隊當中。
兩件事情令人想起,英國警察與香港警察的不同之處。在湯姆林森事件中,有評論指出,英國警察的作風,近20年發生了變化,由一個平民警隊(civilian police)及社區警察的角色,漸漸變成一個有軍事色彩的隊伍,例如裝備、制服及訓練(例如利用盾牌作攻擊)等。當然,英國的公共安全,比香港嚴峻,倫敦市更是恐襲的高危地方。不過,英國警察的平民警隊文化,有100多年歷史,其角色是維持治安,而非一班保家衛國的軍事隊伍。
研究英國殖民地警察歷史的Georgina Sinclair講過,英國殖民地警察隊伍的特色,是半軍事方式的架構和組織,師承100多年前的愛爾蘭警察之建構模式,再在不同殖民地發揚光大。原因是殖民地警察要肩負保衛政權的作用,特別是要保衛一個外來的帝國政權。因為英國殖民地太多,殖民地不可能有足夠的軍力保護政權,一隊講求紀律組織、講求演練防衛、講求忠心服從的警察隊伍是最重要的帝國保護前線。Sinclair提過,二次大戰後,殖民地部曾經推動過,殖民地警察由半軍事組織及文化,慢慢走向較為接近英國的平民警察的角色,但後來因為殖民地獨立,以及反殖運動的興起而無疾而終。
緣木求魚 不如自救
佔領運動期間,香港警察的「勇猛」表現,令人側目,其實是再一步印證,香港警察的半軍事組織及文化,從沒有改變過。因此,警方再講什麼「政治中立」、「不偏不倚」之時,市民亦應知道,他們最終效忠的,1997年前是英國政府,1997年後是中國政府。抗爭者與其緣木求魚,不如自救。爭取民主的朋友,以後就要有一定的自學精神,例如要熟悉香港的刑事罪行,清楚自己被捕後的權利等等,因為現在上街,即使是和平集會,其風險已經今非昔比。這說來很無奈,但面對一班在執法時刻意把權力用到最盡,寧跨越權力而不願自我約束的警察,抗爭者就要有一種在中國做維權人士之心理狀態,不畏肉體及精神折磨,才會有更堅定的意志,面對將來更大的打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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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ina Sinclair (2010), At the End of the Line: Colonial Policing and the Imperial Endgame 1945-1980,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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