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3-許寶強:無思之惡與個體責任——從黨禁、拒簽與DQ等二三事談起

許寶強:無思之惡與個體責任——從黨禁、拒簽與DQ等二三事談起
2018年10月23日


【明報文章】繼早前引《社團條例》禁政黨運作,並拒續簽證予外國記者會副主席後,林鄭政府早前再取消劉小麗的參選立法會資格(DQ)。這一連串踐踏人權與自由的事件,及其後官員自以為是或言不及義的回應,讓我無法不想起阿倫特的「邪惡的平庸」(banality of evil)。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

「邪惡的平庸」出自阿倫特以《紐約客》記者身分,採訪1961年耶路撒冷審判納粹戰犯艾希曼後寫成的報告。報告首先於雜誌連載,再於1963年以《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一份有關邪惡的平庸的報告》(Eichmann in Jerusalem: A Report on the Banality of Evil)的標題結集成書(下簡稱《艾希曼》)。

阿倫特筆下的「平庸」並不是指無足輕重或稀鬆平常,而是指無思(thoughtless),也就是完全沒法聆聽和理解他人聲音,只懂不斷用毫無實質內容的空廢語言,重複瑣屑的陳腔濫調,並將這些套話當作「真理」;而無思的後果其實可以十分嚴重,包括促成或至少協助了上世紀大屠殺的實現。因此阿倫特關注的「惡」,並非是那種無關宏旨的個人卑劣行為,也不是從壞透了的心而衍生出來的極度兇邪,而是一種出於無思但卻後果嚴重的反人類罪行(crime against humanity)。

阿倫特認為,在納粹德國法律框架下艾希曼不會被判有罪,因他只在「依法辦事」,執行上司交託的任務,也就是「打好份工」。然而在極權管治的法律框架外,他卻犯了「反人類罪」,也就是「否定人類的多樣性」,攻擊甚至褫奪了「人類共同體的權利」,也就是侵害了人之所以為人的各種基本權利。「無思」本身亦可被理解為一種反人性的表現:一個只懂奉命行事、缺乏同理心、沒法聽進不同觀點,因此也難以依據理智和良知作獨立和客觀判斷,最終無力分辨是非的個體,應稱之為人?還是……?

阿倫特認為艾希曼之所以不拒絕甚至積極參與大屠殺,源自其對差異充耳不聞、只懂「奉命行事」的無思習性。這樣一個官吏念茲在茲的只是「事業的成功」和完成任務,對其他倫理價值不屑一顧,亦對他人苦樂無感。而其良知泯滅的原因,主要是由極權政治體制塑造及強化而成。阿倫特指,由納粹德國副部長職級或以上官員參與並落實屠殺猶太人的Wannsee Conference,為艾希曼解除了最後的良心障礙。因為作為與會者中最低級官員,艾希曼看見所有比他高級的同僚,也就是他所羨慕和敬重的「成功者」,對屠殺猶太人這「最終解決方案」不僅沒有提出反對或拒絕合作,相反更「興奮異常」,而且之後還得到受害者一方的猶太人領袖配合。於是他對這種超越人類道德底線的方案的疑慮終於煙消雲散,就像負責判處耶穌需釘十字架的彼拉多一樣,「不再有一絲負罪的感覺」。阿倫特因此指出,對艾希曼「最有力的良心安慰劑是一個簡單的事實:他看不到哪怕一個人,任何一個人,真正反對『最終解決方案』」。也是這樣一種環境氛圍、制度脈絡和個人心態下,「人們可以最清晰地洞見納粹在歐洲上層社會……引發的全面道德崩潰」。


DQ主任與林鄭團隊在當代香港

讓我們從上世紀納粹德國回到當代香港。禁止民眾組黨結社、限制記者出入境工作和言論自由、褫奪公民參選資格,儘管在嚴重程度上與大屠殺差距甚遠,但這種種嘗試消滅人的基本權利,並任意以各種「紅線」區分框限民眾,不容許多元思想和信仰的決定,其性質是否等同否定了人類多樣性?又或褫奪了人類社群基本權利?而DQ主任與林鄭政府相關官員在處理這些事務上的表現,包括提出選舉主任有權「依法」DQ議會參選人,或讓被DQ者申辯「並非必要機制」,又或拒工作簽證而不提供理據是「國際慣例」等背離法律及常識的「理據」,並不斷以虛假謊言或空廢濫調,例如說選舉安排「公開、透明」、「不評論個別事件」作重複的回應,完全聽不進不同觀點和合理批評,反映的不正好也是阿倫特所指的平庸無思?

儘管艾希曼「一切都是奉命行事」,只求「打好份工」、成功上位,不再理會或意覺什麼是自相矛盾,也不能聽到其他人聲音,但他絕非愚蠢的人。阿倫特指出有兩件事情艾希曼十分勝任,並優而為之:組織工作和跟對手或合作伙伴談判。他很能說服猶太社群領袖協助納粹執行「最終解決方案」,並有效率地落實相關組織安排,在這些方面可看到他的能幹善辯或「好打得」的一面。

香港大部分AO(政務官)出身的DQ主任、政府高官,自然也非智商低下,不少更是「話頭醒尾」,都是「好打得」之輩。然而浸淫於愈來愈以謊言統治的政治體制內,終日以統治團隊和建制同道作藩籬,用全是沒有實質內容的空廢語言築建圍牆,無思與自欺逐漸成為了唯一生存之道,自是「很合理很合邏輯」。把自己隔絕於常識與良知之外,「硬係睇唔到」其所作的事正在破壞保護基本人權的法治、奪走他人言論和行動自由、消滅結社參選等政治權利,自然還不至於和艾希曼犯下的「反人類」罪行相提並論,但顯然也同是源自因無思而產生之惡。


追究個體道德責任 抗拒無思之惡

據傳媒引述保安局長說法,政府引社團條例禁政黨運作是基於收到警方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建議;「有傳媒引述特區政府消息人士」,入境處長在批核工作簽證時,是否違法並非唯一考量;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則強調「任何推動自決、港獨或以港獨作為選項的人都不符參選資格」;最後林鄭於電台節目指選舉主任有權「依法」決定是否「信納」議會參選人的陳述。

儘管傳媒經常引用的「消息人士」面目模糊,個別官員亦會盡量躲在「政府、國家」後面以免責任上身,但政府團隊上述解釋,卻有意無意地道出了選舉主任郭偉勳(及之前參與DQ的何麗嫦、陳婉雯、羅應祺、鄧如欣)、助理社團事務主任林曉彤、入境處長曾國衛、保安局長李家超、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聶德權以至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等這些具體的人,均有份參與或執行褫奪民眾基本人權的決定。看着這些具體的人在傳媒上的照片,不禁令人聯想:若他們(以至其他林鄭政府團隊成員和建制派公職人員)生於納粹時代的德國並同樣當官,他們將說些什麼?做些什麼?與阿倫特筆下的艾希曼的表現會有不同嗎?

阿倫特寫作《艾希曼》的其中一個目的,是嘗試指出極權統治下的個體並非只是大機器內的小零件,僅剩下「奉命行事」、「打好份工」的唯一選擇;只要能抗拒無思,個體仍可維持良知、判斷是非。因此在耶路撒冷接受審判的不僅是一個邪惡體制,更是一個具體和特定的人,一個需為自己的選擇而負責的人。

若極權管治的運作主要靠謊言自欺,管治者只想匿名或鬼鬼祟祟躲進「國家、政府」背後不負責任,那麼阻擋極權臨近的一個有效方法,就是把責任拋回每一個有份參與及執行褫奪人權決定的官員,逼令他們直面其建基於無思所作的惡行及其後果,藉此不斷拷問及拯救其正在消失的良知,以警惕及阻止更多人加入極權行列。

相對於極權統治的不透明操作,民間社會也許更應突顯公共參與的開放性格,以敢於承擔責任的政治取態告別「奉命行事」的無思踐行,以自由而認真的討論取代語言偽術,以磊落真誠的生活回應現實政治策略考量。因此面對官員無思之惡,民間社會完全沒必要猜想誰將被DQ,又或分析倡議民主自決的組織會否被禁,也不要接受任何隨意劃下的「紅線」及以策略爭取成為「例外」,因為「接受對本民族進行分門別類,是一場嚴重的道德災難……每個要求獲得『例外』的人,也就等於間接承認了這個等級原則」(《艾希曼》頁139)。相反我們應系統地收集和批判何麗嫦、陳婉雯、羅應祺、鄧如欣、郭偉勳等選舉主任的DQ「判辭」,林曉彤、曾國衛、李家超、聶德權、林鄭月娥及其他高官的發言和回應,記錄他們建基於無思而褫奪人權的惡行,用種種合理方式不斷追究其責任,讓他們無法迴避甚至處處都能聽到反對聲音,失去「最有力的良心安慰劑」。


作者是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系客席副教授

■稿例

1.論壇版為公開園地,歡迎投稿。論壇版文章以2300字為限。讀者來函請電郵至forum@mingpao.com,傳真﹕2898 3783。

2.本報編輯基於篇幅所限,保留文章刪節權,惟以力求保持文章主要論點及立場為原則﹔如不欲文章被刪節,請註明。

3.來稿請附上作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法(可用筆名發表),請勿一稿兩投﹔若不適用,恕不另行通知,除附回郵資者外,本報將不予退稿。

4. 投稿者注意:當文章被刊登後,本報即擁有該文章的本地獨家中文出版權,本報權利並包括轉載被刊登的投稿文章於本地及海外媒體(包括電子媒體,如互聯網站等)。此外,本報有權將該文章的複印許可使用權授予有關的複印授權公司及組織。本報上述權利絕不影響投稿者的版權及其權利利益。

[許寶強]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20091213-陶傑:BNO、蠢老鼠

20180506-批判地理達人鄧永成,土地供應與公義的矛盾人,鄧永成寄語學生:當香港被規劃時……

20110508-劉若英:易副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