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3-沈旭暉:陳同佳案的視角與邏輯盲點
沈旭暉:陳同佳案的視角與邏輯盲點
2019/10/23 19:47
論者認為,台方堅持讓執法機關押解陳同佳回台、取得特區政府掌握和案件有關的資訊才讓其入境,固然有其政治考量,但也是出於實際需要,否則先例一開,後患無窮。歐新社
沈旭暉/香港中文大學客席副教授及全球政治經濟碩士課程副主任
2019年全球風雲人物,應該有陳同佳;而「陳同佳案」之所以出現,根本原因純然是港台關係的特殊性。再說白點,當香港在政治正確大氣候越來越強調「一國」,而台灣民進黨政府在選舉大氣候必須強調反中,雙方就很有限的官方交流平台,根本不足以處理本案,但雙方又因為各自原因,不願/不能達成單一協議,結果就演變成國際層面的角力。
香港特區政府由上而下,經常批評台灣「政治炒作」,問題是無論台方處理手法如何政治化,也不會代表特區政府的處理光明正大,其邏輯的兩個盲點,誤導性尤其大,公眾卻是不容易察覺的。
首先,《逃犯條例》以陳同佳案為「初心」,彷彿條例通過了,陳同佳就能被引渡去台灣。但台灣政府的朋友這幾個月來不斷對我說:難道你們政府真以為,自己通過了自己的法律,就可以不理我們,單方面「解決」陳同佳案?當初特區政府說因為港台沒有協議,才要搞條例,但協議也好、條例也好,針對台灣要有效,肯定需要雙邊共識。
台灣官方強調自己是中華民國這個主權國家,有自己的法律程序,如何在自己的「一國兩制」框架下滿足對方的程序要求,本來就是特區政府的責任。假如單次協議沒有共識,搞了正式條例,台方的共識肯定更難達到,這是基本邏輯。後期特區政府推銷條例時,被問到台方的對口單位是誰,居然啞口無言,反映特區政府根本在迴避和台灣打交道這敏感問題,明知解決不了陳同佳案,卻不斷消費死者做政治行為,隨後的一切,已是歷史。
現在陳同佳在香港刑滿出獄,表示願意到台灣自首/投案,而台方拒絕其入境,特區政府表示「匪夷所思」,不少民眾也大惑不解。其實,這和《逃犯條例》即使通過,也不代表台方自動接收陳同佳一樣,制度依然是十分重要的。根據台方法律,這涉及他們兩項管轄權:一方面是司法管轄權,台方法院對陳同佳發出了通緝令,理應用盡方法,讓執法單位將之緝拿歸案;但另一方面,還有國家安全的出入境管轄權,政府有責任確保入境簽證制度不會被濫用。於是,這涉及陳同佳在香港刑滿獲釋後,應怎樣獲得入台證到台灣投案的問題。這一點,才是關鍵。
我們可以設想一個情況,不涉及任何法律專業,純屬普通常識。假如在冷戰期間,美蘇自然沒有引渡協議,一個蘇聯要人在美國被殺,疑兇是蘇聯人,潛逃回蘇聯,美國依法進行通緝;不久這個疑兇以「自由人」身分向美國自首投案,但明顯是「人頭」,背後的幕後黑手很可能是蘇聯的龐大勢力,不可能被美國司法機關查出;即使是這個人頭,以美方掌握的證據要定罪也不容易;但假如讓其入境受審,無論結果如何,都會被蘇聯拿來作政治宣傳,例如嘲笑美國司法制度,或替真正的幕後黑手解脫。
假如這類案件不斷出現,疑兇卻都被送入境,美國或將成為蘇聯殺人的白手套,不斷為蘇聯審理「人頭」,而隱藏了案件背後的本質,更被對手拿來做政治文宣。而且要是明知道對方是疑兇,卻容許以旅遊簽證入境,疑兇在投案途中,確有誘因劫機到第三方逃避死刑,屆時責任誰負?因此根據國家利益,美國不發簽證讓蘇聯「人頭」入境,就不令人意外,除非是己方司法人員全程掌控。但假如疑兇是英國人,英國政府和美國政府分享完整案情,美國就能輕易判斷在司法層面以外,國安層面會否有其他影響,接收這種投案疑兇,就無爭議性。
回到陳同佳案。陳同佳自然不是甚麼要人,我們也不相信兇案背後有甚麼陰謀(特區政府借題發揮推動《逃犯條例》是另一回事)。但問題是台方怎樣判斷陳同佳案有沒有陰謀,茫茫人海,怎知道他的本質是一時衝動的青年、還是葉繼歡(曾為港通緝犯)?有甚麼資訊能核實這不是上述蘇聯「人頭」的性質,特別是介入讓其投案的,都是人大政協一類台方眼中的中共體制一部分,而目前兩岸關係之緊張,又好比冷戰,要是陳同佳以「自由人」身分持旅遊護照上機,因為他有疑似殺人前科,面對的台灣最高刑罰是死刑,即使有神職人員陪同,誰能確保他不會臨陣改變主意鋌而走險,這程飛機和其他乘客的安全如何保障?
更重要的是,假如陳同佳成為香港「自由人」後,直接獲發入台證投案,這會成了一個先例、一個非正式制度,日後誰能保證沒有其他類似案例出現?假如有香港政治人物流亡台灣被暗殺,根據台灣法律,缺乏港方的合作取證根本難以入罪,而根據香港法律,同樣又難以控告(像陳同佳案),然後港府又能說服疑兇(人頭)到台灣投案,但不提供其他背景資料和情報,幕後黑手永遠置身事外,人頭投案後的代價也是有限,積非成是,就會成了制度的一大漏洞。因此,台方堅持讓執法機關押解陳同佳回台、取得特區政府掌握和案件有關的資訊才讓其入境,固然有其政治考量,但也是出於實際需要,否則先例一開,後患無窮。
在陳同佳案,各方都不斷強調「為死者彰顯公義」,但其實最簡單的彰顯方式,就是港台達成協議,這固然充滿技術性困難,但與陳同佳案引起的世界級危機相比,還有甚麼更困難?再退一萬步,達不成框架協議,找一個雙方信任的第三方當白手套,也是常見做法。可惜香港特區政府和台灣前總統馬英九先生一樣,每每到了關鍵位置,就用情感凌駕邏輯:「總統,人命關天,您不在乎,我們在乎。這是一條人命,一個媽媽辛辛苦苦把女兒養大,燦爛美好的青春年華卻慘死台灣。將心比心,我也是兩個女兒的爸爸,想到她爸媽心中的痛,我真的非常非常難過,蔡總統,您不在乎,我們在乎,請讓殺人犯來台投案,還死者和家屬一個公道……。」
假如大家覺得字眼似曾相識,很正常,難怪馬前總統的句子,獲香港長輩圖群組瘋傳,反映港藍、台藍之間,也是「We Connect」。「將心比心,我也是兩個女兒的爸爸」,這句話無論接駁到任何論點、任何立場,都是一個萬能key,真的要好好學習;但正因為「人命關天」,才需要第一天開始就以制度解決,否則這種只看見破玻璃、而縱容破制度的選擇性批判,只會結構性地製造更多關天人命,製造國際關係的無窮黑洞,背後的邏輯,非常人治,非常Chinese。兩岸三地都有這樣邏輯思維的領袖,實在令人擔心,何況,我還真是兩個女兒的爸爸呢!
編按:
沈旭暉
香港中文大學客席副教授及全球政治經濟碩士課程副主任
作者為香港國際關係學者,創辦國際關係企業GLOs集團,同時於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大學、香港科技大學擔任客席副教授,曾為香港政府中央政策組非全職顧問,擅長領域包括中國民族主義與外交、國際反恐、中美關係、香港涉外關係等。
2019/10/23 19:47
論者認為,台方堅持讓執法機關押解陳同佳回台、取得特區政府掌握和案件有關的資訊才讓其入境,固然有其政治考量,但也是出於實際需要,否則先例一開,後患無窮。歐新社
沈旭暉/香港中文大學客席副教授及全球政治經濟碩士課程副主任
2019年全球風雲人物,應該有陳同佳;而「陳同佳案」之所以出現,根本原因純然是港台關係的特殊性。再說白點,當香港在政治正確大氣候越來越強調「一國」,而台灣民進黨政府在選舉大氣候必須強調反中,雙方就很有限的官方交流平台,根本不足以處理本案,但雙方又因為各自原因,不願/不能達成單一協議,結果就演變成國際層面的角力。
香港特區政府由上而下,經常批評台灣「政治炒作」,問題是無論台方處理手法如何政治化,也不會代表特區政府的處理光明正大,其邏輯的兩個盲點,誤導性尤其大,公眾卻是不容易察覺的。
首先,《逃犯條例》以陳同佳案為「初心」,彷彿條例通過了,陳同佳就能被引渡去台灣。但台灣政府的朋友這幾個月來不斷對我說:難道你們政府真以為,自己通過了自己的法律,就可以不理我們,單方面「解決」陳同佳案?當初特區政府說因為港台沒有協議,才要搞條例,但協議也好、條例也好,針對台灣要有效,肯定需要雙邊共識。
台灣官方強調自己是中華民國這個主權國家,有自己的法律程序,如何在自己的「一國兩制」框架下滿足對方的程序要求,本來就是特區政府的責任。假如單次協議沒有共識,搞了正式條例,台方的共識肯定更難達到,這是基本邏輯。後期特區政府推銷條例時,被問到台方的對口單位是誰,居然啞口無言,反映特區政府根本在迴避和台灣打交道這敏感問題,明知解決不了陳同佳案,卻不斷消費死者做政治行為,隨後的一切,已是歷史。
現在陳同佳在香港刑滿出獄,表示願意到台灣自首/投案,而台方拒絕其入境,特區政府表示「匪夷所思」,不少民眾也大惑不解。其實,這和《逃犯條例》即使通過,也不代表台方自動接收陳同佳一樣,制度依然是十分重要的。根據台方法律,這涉及他們兩項管轄權:一方面是司法管轄權,台方法院對陳同佳發出了通緝令,理應用盡方法,讓執法單位將之緝拿歸案;但另一方面,還有國家安全的出入境管轄權,政府有責任確保入境簽證制度不會被濫用。於是,這涉及陳同佳在香港刑滿獲釋後,應怎樣獲得入台證到台灣投案的問題。這一點,才是關鍵。
我們可以設想一個情況,不涉及任何法律專業,純屬普通常識。假如在冷戰期間,美蘇自然沒有引渡協議,一個蘇聯要人在美國被殺,疑兇是蘇聯人,潛逃回蘇聯,美國依法進行通緝;不久這個疑兇以「自由人」身分向美國自首投案,但明顯是「人頭」,背後的幕後黑手很可能是蘇聯的龐大勢力,不可能被美國司法機關查出;即使是這個人頭,以美方掌握的證據要定罪也不容易;但假如讓其入境受審,無論結果如何,都會被蘇聯拿來作政治宣傳,例如嘲笑美國司法制度,或替真正的幕後黑手解脫。
假如這類案件不斷出現,疑兇卻都被送入境,美國或將成為蘇聯殺人的白手套,不斷為蘇聯審理「人頭」,而隱藏了案件背後的本質,更被對手拿來做政治文宣。而且要是明知道對方是疑兇,卻容許以旅遊簽證入境,疑兇在投案途中,確有誘因劫機到第三方逃避死刑,屆時責任誰負?因此根據國家利益,美國不發簽證讓蘇聯「人頭」入境,就不令人意外,除非是己方司法人員全程掌控。但假如疑兇是英國人,英國政府和美國政府分享完整案情,美國就能輕易判斷在司法層面以外,國安層面會否有其他影響,接收這種投案疑兇,就無爭議性。
回到陳同佳案。陳同佳自然不是甚麼要人,我們也不相信兇案背後有甚麼陰謀(特區政府借題發揮推動《逃犯條例》是另一回事)。但問題是台方怎樣判斷陳同佳案有沒有陰謀,茫茫人海,怎知道他的本質是一時衝動的青年、還是葉繼歡(曾為港通緝犯)?有甚麼資訊能核實這不是上述蘇聯「人頭」的性質,特別是介入讓其投案的,都是人大政協一類台方眼中的中共體制一部分,而目前兩岸關係之緊張,又好比冷戰,要是陳同佳以「自由人」身分持旅遊護照上機,因為他有疑似殺人前科,面對的台灣最高刑罰是死刑,即使有神職人員陪同,誰能確保他不會臨陣改變主意鋌而走險,這程飛機和其他乘客的安全如何保障?
更重要的是,假如陳同佳成為香港「自由人」後,直接獲發入台證投案,這會成了一個先例、一個非正式制度,日後誰能保證沒有其他類似案例出現?假如有香港政治人物流亡台灣被暗殺,根據台灣法律,缺乏港方的合作取證根本難以入罪,而根據香港法律,同樣又難以控告(像陳同佳案),然後港府又能說服疑兇(人頭)到台灣投案,但不提供其他背景資料和情報,幕後黑手永遠置身事外,人頭投案後的代價也是有限,積非成是,就會成了制度的一大漏洞。因此,台方堅持讓執法機關押解陳同佳回台、取得特區政府掌握和案件有關的資訊才讓其入境,固然有其政治考量,但也是出於實際需要,否則先例一開,後患無窮。
在陳同佳案,各方都不斷強調「為死者彰顯公義」,但其實最簡單的彰顯方式,就是港台達成協議,這固然充滿技術性困難,但與陳同佳案引起的世界級危機相比,還有甚麼更困難?再退一萬步,達不成框架協議,找一個雙方信任的第三方當白手套,也是常見做法。可惜香港特區政府和台灣前總統馬英九先生一樣,每每到了關鍵位置,就用情感凌駕邏輯:「總統,人命關天,您不在乎,我們在乎。這是一條人命,一個媽媽辛辛苦苦把女兒養大,燦爛美好的青春年華卻慘死台灣。將心比心,我也是兩個女兒的爸爸,想到她爸媽心中的痛,我真的非常非常難過,蔡總統,您不在乎,我們在乎,請讓殺人犯來台投案,還死者和家屬一個公道……。」
假如大家覺得字眼似曾相識,很正常,難怪馬前總統的句子,獲香港長輩圖群組瘋傳,反映港藍、台藍之間,也是「We Connect」。「將心比心,我也是兩個女兒的爸爸」,這句話無論接駁到任何論點、任何立場,都是一個萬能key,真的要好好學習;但正因為「人命關天」,才需要第一天開始就以制度解決,否則這種只看見破玻璃、而縱容破制度的選擇性批判,只會結構性地製造更多關天人命,製造國際關係的無窮黑洞,背後的邏輯,非常人治,非常Chinese。兩岸三地都有這樣邏輯思維的領袖,實在令人擔心,何況,我還真是兩個女兒的爸爸呢!
編按:
沈旭暉
香港中文大學客席副教授及全球政治經濟碩士課程副主任
作者為香港國際關係學者,創辦國際關係企業GLOs集團,同時於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大學、香港科技大學擔任客席副教授,曾為香港政府中央政策組非全職顧問,擅長領域包括中國民族主義與外交、國際反恐、中美關係、香港涉外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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