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24-呂大樂:特首述職規範化過程必須雙向
特首述職規範化過程必須雙向
信報
7:46 24/12/2013
特首上京述職,結果搞出一個新題目:中央政府對特區管治有何角色?
中央政府對特區政府有所期望和要求,這是應該的,把述職程序規範化,其實只是遲早問題;以為中央政府對特區政府能否有效管治不聞不問,實在有點不太現實。問題是,中央與特區應該是怎樣的一種關係?前者應以哪種方式和程度過問特區施政?這些題目過去未有認真想過,現在特區政府運作起來困難重重,特區管治自然成為北京的關注點,相關的操作問題也就隨之而起。
從香港的角度看,如何平衡特區乃國家一部分,同時又應該體現高度自治的意義,也是遲早須要面對和具體處理的事情。事實上,有沒有公開討論,中央也會對特首提出要求;反而香港也須認真看待這個課題,至少可以把事情放上公共議程,公開制訂將來的安排。
當年草擬《基本法》,未有在操作層面上細緻列明中央與特區政府的關係,這是反映了當時的思維——從北京角度看,重點在於體現主權,所以《基本法》第13條寫明,「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同時「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第14條),確定解放軍駐守香港的安排;至於香港,則嘗試在具體運作上維持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特色,於是《基本法》第14條的下半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
這裏相關的考慮有二:一、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免得軍費成為中央變相向特區抽稅的手段);二、國家層面的問題(如外交、國防)由中央直接管理,香港內部的事情(所以在第14條國防與治安清楚區分開來)則由特區政府自行處理。
當時港人對回歸缺乏信心,對北京有所顧忌,因此在一些九七後的具體安排上,只集中提防中央干預香港的財政,例如第106條訂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第113條則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外滙基金,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於調節港元滙價」。
現在回想起來,當時基於恐懼和缺乏信心,於是白紙黑字寫下中央與特區在財政上互不相干,後者完全獨立,反而在日後的行政管理方面未有周詳構思。
儘管如此,在精神上,《基本法》尊重香港作為「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第12條);在意念上,於一國的框架裏,應實踐「港人治港」、「港事港辦」。當中所指,最表面的不會出現「京官治港」,而是由香港人管治香港;深層一點的,則是指香港社會有其特色,應順應市民的期望和她的文化,並由香港內部管治特區。
從這個角度考慮,特首上京述職及把這個程序逐步規範化,既是中央與特區政府的事情,也是特區政府與香港社會的事情。
正如前述,中央政府有所要求,實屬合情合理。重要的是,特首亦須明白,市民一樣對他有所期望,所以特首述職規範化的問題,並不單只是北京認為要交代落實《基本法》的狀況、要報告成績、要「找到不足」,而是香港市民方面,也很想知道特首向北京提交一份怎樣的報告,是否客觀分析目前香港的狀況?能否體現「港人治港」、「港事港辦」的精神?
簡單一句,特首述職規範化除了確立程序、提高管治質素之外,還要有一定的透明度。中央領導跟特首見面時的談話內容沒有必要公開,但特首提交的正式報告,起碼部分應該對外開放,能讓市民知道特首於總結當前形勢時,所用的是哪一種調子。
同時,從中央政府與香港社會的不同角度考慮特首述職規範化,是有必要的。我一再強調,基於香港特區是國家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強化特首問責,乃無可厚非;但特首既要照顧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同時一樣須要面向香港市民,這一點中央也是須要明白的。所以,這個規範化的過程應該是雙向的,若缺其一,只會帶來懷疑與猜測(例如覺得中央干預,偏離「港人治港」的原則),這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均沒有好處。
呂大樂-新思維網絡
作者為香港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信報
7:46 24/12/2013
特首上京述職,結果搞出一個新題目:中央政府對特區管治有何角色?
中央政府對特區政府有所期望和要求,這是應該的,把述職程序規範化,其實只是遲早問題;以為中央政府對特區政府能否有效管治不聞不問,實在有點不太現實。問題是,中央與特區應該是怎樣的一種關係?前者應以哪種方式和程度過問特區施政?這些題目過去未有認真想過,現在特區政府運作起來困難重重,特區管治自然成為北京的關注點,相關的操作問題也就隨之而起。
從香港的角度看,如何平衡特區乃國家一部分,同時又應該體現高度自治的意義,也是遲早須要面對和具體處理的事情。事實上,有沒有公開討論,中央也會對特首提出要求;反而香港也須認真看待這個課題,至少可以把事情放上公共議程,公開制訂將來的安排。
當年草擬《基本法》,未有在操作層面上細緻列明中央與特區政府的關係,這是反映了當時的思維——從北京角度看,重點在於體現主權,所以《基本法》第13條寫明,「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同時「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第14條),確定解放軍駐守香港的安排;至於香港,則嘗試在具體運作上維持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特色,於是《基本法》第14條的下半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
這裏相關的考慮有二:一、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免得軍費成為中央變相向特區抽稅的手段);二、國家層面的問題(如外交、國防)由中央直接管理,香港內部的事情(所以在第14條國防與治安清楚區分開來)則由特區政府自行處理。
當時港人對回歸缺乏信心,對北京有所顧忌,因此在一些九七後的具體安排上,只集中提防中央干預香港的財政,例如第106條訂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第113條則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外滙基金,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於調節港元滙價」。
現在回想起來,當時基於恐懼和缺乏信心,於是白紙黑字寫下中央與特區在財政上互不相干,後者完全獨立,反而在日後的行政管理方面未有周詳構思。
儘管如此,在精神上,《基本法》尊重香港作為「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第12條);在意念上,於一國的框架裏,應實踐「港人治港」、「港事港辦」。當中所指,最表面的不會出現「京官治港」,而是由香港人管治香港;深層一點的,則是指香港社會有其特色,應順應市民的期望和她的文化,並由香港內部管治特區。
從這個角度考慮,特首上京述職及把這個程序逐步規範化,既是中央與特區政府的事情,也是特區政府與香港社會的事情。
正如前述,中央政府有所要求,實屬合情合理。重要的是,特首亦須明白,市民一樣對他有所期望,所以特首述職規範化的問題,並不單只是北京認為要交代落實《基本法》的狀況、要報告成績、要「找到不足」,而是香港市民方面,也很想知道特首向北京提交一份怎樣的報告,是否客觀分析目前香港的狀況?能否體現「港人治港」、「港事港辦」的精神?
簡單一句,特首述職規範化除了確立程序、提高管治質素之外,還要有一定的透明度。中央領導跟特首見面時的談話內容沒有必要公開,但特首提交的正式報告,起碼部分應該對外開放,能讓市民知道特首於總結當前形勢時,所用的是哪一種調子。
同時,從中央政府與香港社會的不同角度考慮特首述職規範化,是有必要的。我一再強調,基於香港特區是國家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強化特首問責,乃無可厚非;但特首既要照顧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同時一樣須要面向香港市民,這一點中央也是須要明白的。所以,這個規範化的過程應該是雙向的,若缺其一,只會帶來懷疑與猜測(例如覺得中央干預,偏離「港人治港」的原則),這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均沒有好處。
呂大樂-新思維網絡
作者為香港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