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27-陳維維:反思民主制度:不投票的責任
陳維維:反思民主制度:不投票的責任
明報2014年7月27日星期日
【明報專訊】民主不離選舉,沒有選舉就不成民主了。有關民主的研究汗牛充棟,研究選舉的也不缺,細分下去,有的研究選舉制度,有的研究投票行為。民主政體中,政府鼓勵選民在選舉中踴躍投票,行使權利、克盡義務。投票從來是應有之義,是故有論者倒過來呼籲選民在投票當日不妨看影碟,打理細務,賦閒在家,缺席投票,論據讓人好奇。
作者JasonBrennan,書名為TheEthicsofVoting,全書以一半的篇幅說明選民不投票的責任。作者立論的起點平實無奇,但看來反而合情合理。投票結果的受眾,是社會整體。投票的結果,如選出政府各級首長、議會代表或政府政策,是好是壞,當日向當選人投下一票的該負有責任;當日不投票的,也負有責任。基於此,每一選票,關乎自己,也關乎眾人,不論投或不投,該認真對待。既然涉及公益,投票本身便是一種道德行為,個體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是基本要求。投票既然是一種道德責任,該如何善盡責任?政治道德,是極其嚴格的,這不單對從政者而言,對廣大選民而言,該有相當的要求。作者對選民奉勸如下:假如你平素少關注時事,於政治所知無幾,對政府運作不甚了了,學術上缺乏社科訓練,則於選舉結果無益。請你不要投票,讓有識之士去投好了。
盲投與搗亂屬劣質選民
這說法無疑有違常識,選舉權該當普及而平等,投票人數往往只嫌少、不嫌多。作者如是回答:享有投票權是一回事,行使投票權是另一回事,前者不能推導到後者。享有投票權的本身,並不說明所投的一票在道德上正確與否。談的既然是政治道德,自有政治道德的規範。
作者的觀點是,即使享有投票權,有些人就是不應投票。當然,備而不用的權利,沒有行使過的權利,可否視作完整的權利,仍然大有討論空間。這作別論,在此不贅。作者認為許多選民的投票態度很值得譴責,也很值得我們留意。作者筆下有兩類劣質投票行為,拙譯為「撞彩式投票」(FortuitousVoting)和「惡意性投票」(UnexcusedHarmfulVoting)。「撞彩式投票」即是「盲投」,票投了卻不能給出充分理由,行為或出於無知,或人云亦云,或受人唆使慫恿;「惡意性投票」是乘機搗亂,譬如投票支持納粹主義或性別歧視。兩者同樣地不負責任,共同結果是擾亂了選舉,污染了民主。一大批劣質選民投了票,遺害比不投票要大得多。
強制投票或違自由社會原則
撇開投票的權利,另有說投票是一種公民責任,投票是要回饋社會。便是如此,投票也不應罔顧公益,投票不是履行公民責任的好主意,履行公民責任也不一定要通過政治投票。反過來說,投票作為政治參與的一種,為什麼要求所有人作出同樣的參與?只有文化大革命的年代,才會強制要求每人都要參與政治。自由社會的可貴,正在容讓個體完全不涉足政治。許些人視投票是一種責任,至少是一種良好行為,選民透過投票換來一點事後的自我感覺良好。投票就算真是一種良好行為,也是一種極其廉價的良好行為。便是這種投票後的心理寬慰,盲投的代價卻由社會承擔,似乎不怎划算。
在作者的立場,要麼不投票,要麼就好好地投。正如你不一定要駕駛,既然要駕駛,應該做個負責任的司機;你也不一定要生兒育女,既然要生育,應該做負責任的父母。投票容易,投好手上的一票卻很難。投票不能單單知道候選人的陣營和口號,也要知道所提倡的政綱對社會政經的影響,這就不能不有點社科訓練。投票者要能充分解釋揀選的理由,提出確切證據說明所投的一票有助於公眾利益。選民投票前或須蒐集資料、分析政綱、反覆檢證,這牽涉高昂的時間成本,而我們沒有很好的理由要求每人為投好這一票付出這種成本。當然的結論就是:如果你不願付出這種成本,就不要投票好了。
公義比共識更重要
書中另有章節提倡買賣選票,更富爭議,在此不論。我注意的是作者立論的起點,與一般意見相左的地方。作者寫作此書的目的是要訂定良好投票行為的準則。民主選舉作為一集體決策的程序,當前的問題是如何確保決策結果合理明智,參與者的質素就決定了結果的質素,劣質的投入就有劣質的產出。作者呼籲劣質選民不要投票,就建基於此。作者視民主選舉不是其他,只是決策過程,其實沒什麼了不起,不是什麼超凡神聖的東西。作者批評,有些人標舉民主是一種生活方式,是一種生活態度,要將民主廣泛地應用在生活其他細節。民主無疑讓人在集體事務上有更多話語權,但民主絕非生活方式,毋須對民主膜拜和神化。民主指導我們的生活,但民主不是我們的生活。個體交友、擇偶、求學、求職、信仰,這些人生中的一大塊,根本毋須通過民主程序來決定。試想,為什麼我們追求選舉有高投票率?因為這意味高參與率,選舉中勝出的有更高認受性。但認受性高又如何呢?認受性高遠遠不代表良政善治,不代表政策高效,不代表政令得宜,不代表民生改善。民主或有助尋找共識,但找到共識不等於找到解決問題的良方,也不等於社會便達至公義。作者疑問,為什麼執著於共識,多於執著於公義?
高認受性政權不等同良政善治
分歧即源於此,對許多人來說,民主不只是決策工具,民主選舉是當家作主的象徵,這是超乎工具上的考慮。民主選舉的結果也是民選政府支持度的寒暑表,選舉結果多少說明民心向背,有重要的指示作用。民主選舉或許都帶有這些作用,但說好了的決策功能,反而隱沒了。在香港各選舉中,選民投下的一票,往往帶選民對時局的怨懟,多過集體尋求解決社會問題的良策。民主為何選舉為何?我們對於民主的理解和期望,是否老早超過民主原本的設計?
作者的論點自然惹來批駁,作者在書中回應了一些,完備與否尚可討論。本書更像是一本邏輯習作,在學術辯論上,作者是位相當難纏的對手。惟作者的期許注定落空,因為前設太苛刻,實際操作性不高。作者所設想的,是一高度自覺的社會,政府毋須通過高投票率去確立其執政認受性和管治權威;巿民亦毋須通過政治參與以維繫政治歸屬感。作者主張買賣選票,也放置在相當狹窄的前提下進行,以至於基本上不可行。但學術的求索或許真的不太注重實效,我作為讀者,在研讀的過程,已獲益良多。
文×陳維維
編輯譚詠欣
明報2014年7月27日星期日
【明報專訊】民主不離選舉,沒有選舉就不成民主了。有關民主的研究汗牛充棟,研究選舉的也不缺,細分下去,有的研究選舉制度,有的研究投票行為。民主政體中,政府鼓勵選民在選舉中踴躍投票,行使權利、克盡義務。投票從來是應有之義,是故有論者倒過來呼籲選民在投票當日不妨看影碟,打理細務,賦閒在家,缺席投票,論據讓人好奇。
作者JasonBrennan,書名為TheEthicsofVoting,全書以一半的篇幅說明選民不投票的責任。作者立論的起點平實無奇,但看來反而合情合理。投票結果的受眾,是社會整體。投票的結果,如選出政府各級首長、議會代表或政府政策,是好是壞,當日向當選人投下一票的該負有責任;當日不投票的,也負有責任。基於此,每一選票,關乎自己,也關乎眾人,不論投或不投,該認真對待。既然涉及公益,投票本身便是一種道德行為,個體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是基本要求。投票既然是一種道德責任,該如何善盡責任?政治道德,是極其嚴格的,這不單對從政者而言,對廣大選民而言,該有相當的要求。作者對選民奉勸如下:假如你平素少關注時事,於政治所知無幾,對政府運作不甚了了,學術上缺乏社科訓練,則於選舉結果無益。請你不要投票,讓有識之士去投好了。
盲投與搗亂屬劣質選民
這說法無疑有違常識,選舉權該當普及而平等,投票人數往往只嫌少、不嫌多。作者如是回答:享有投票權是一回事,行使投票權是另一回事,前者不能推導到後者。享有投票權的本身,並不說明所投的一票在道德上正確與否。談的既然是政治道德,自有政治道德的規範。
作者的觀點是,即使享有投票權,有些人就是不應投票。當然,備而不用的權利,沒有行使過的權利,可否視作完整的權利,仍然大有討論空間。這作別論,在此不贅。作者認為許多選民的投票態度很值得譴責,也很值得我們留意。作者筆下有兩類劣質投票行為,拙譯為「撞彩式投票」(FortuitousVoting)和「惡意性投票」(UnexcusedHarmfulVoting)。「撞彩式投票」即是「盲投」,票投了卻不能給出充分理由,行為或出於無知,或人云亦云,或受人唆使慫恿;「惡意性投票」是乘機搗亂,譬如投票支持納粹主義或性別歧視。兩者同樣地不負責任,共同結果是擾亂了選舉,污染了民主。一大批劣質選民投了票,遺害比不投票要大得多。
強制投票或違自由社會原則
撇開投票的權利,另有說投票是一種公民責任,投票是要回饋社會。便是如此,投票也不應罔顧公益,投票不是履行公民責任的好主意,履行公民責任也不一定要通過政治投票。反過來說,投票作為政治參與的一種,為什麼要求所有人作出同樣的參與?只有文化大革命的年代,才會強制要求每人都要參與政治。自由社會的可貴,正在容讓個體完全不涉足政治。許些人視投票是一種責任,至少是一種良好行為,選民透過投票換來一點事後的自我感覺良好。投票就算真是一種良好行為,也是一種極其廉價的良好行為。便是這種投票後的心理寬慰,盲投的代價卻由社會承擔,似乎不怎划算。
在作者的立場,要麼不投票,要麼就好好地投。正如你不一定要駕駛,既然要駕駛,應該做個負責任的司機;你也不一定要生兒育女,既然要生育,應該做負責任的父母。投票容易,投好手上的一票卻很難。投票不能單單知道候選人的陣營和口號,也要知道所提倡的政綱對社會政經的影響,這就不能不有點社科訓練。投票者要能充分解釋揀選的理由,提出確切證據說明所投的一票有助於公眾利益。選民投票前或須蒐集資料、分析政綱、反覆檢證,這牽涉高昂的時間成本,而我們沒有很好的理由要求每人為投好這一票付出這種成本。當然的結論就是:如果你不願付出這種成本,就不要投票好了。
公義比共識更重要
書中另有章節提倡買賣選票,更富爭議,在此不論。我注意的是作者立論的起點,與一般意見相左的地方。作者寫作此書的目的是要訂定良好投票行為的準則。民主選舉作為一集體決策的程序,當前的問題是如何確保決策結果合理明智,參與者的質素就決定了結果的質素,劣質的投入就有劣質的產出。作者呼籲劣質選民不要投票,就建基於此。作者視民主選舉不是其他,只是決策過程,其實沒什麼了不起,不是什麼超凡神聖的東西。作者批評,有些人標舉民主是一種生活方式,是一種生活態度,要將民主廣泛地應用在生活其他細節。民主無疑讓人在集體事務上有更多話語權,但民主絕非生活方式,毋須對民主膜拜和神化。民主指導我們的生活,但民主不是我們的生活。個體交友、擇偶、求學、求職、信仰,這些人生中的一大塊,根本毋須通過民主程序來決定。試想,為什麼我們追求選舉有高投票率?因為這意味高參與率,選舉中勝出的有更高認受性。但認受性高又如何呢?認受性高遠遠不代表良政善治,不代表政策高效,不代表政令得宜,不代表民生改善。民主或有助尋找共識,但找到共識不等於找到解決問題的良方,也不等於社會便達至公義。作者疑問,為什麼執著於共識,多於執著於公義?
高認受性政權不等同良政善治
分歧即源於此,對許多人來說,民主不只是決策工具,民主選舉是當家作主的象徵,這是超乎工具上的考慮。民主選舉的結果也是民選政府支持度的寒暑表,選舉結果多少說明民心向背,有重要的指示作用。民主選舉或許都帶有這些作用,但說好了的決策功能,反而隱沒了。在香港各選舉中,選民投下的一票,往往帶選民對時局的怨懟,多過集體尋求解決社會問題的良策。民主為何選舉為何?我們對於民主的理解和期望,是否老早超過民主原本的設計?
作者的論點自然惹來批駁,作者在書中回應了一些,完備與否尚可討論。本書更像是一本邏輯習作,在學術辯論上,作者是位相當難纏的對手。惟作者的期許注定落空,因為前設太苛刻,實際操作性不高。作者所設想的,是一高度自覺的社會,政府毋須通過高投票率去確立其執政認受性和管治權威;巿民亦毋須通過政治參與以維繫政治歸屬感。作者主張買賣選票,也放置在相當狹窄的前提下進行,以至於基本上不可行。但學術的求索或許真的不太注重實效,我作為讀者,在研讀的過程,已獲益良多。
文×陳維維
編輯譚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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