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1-練乙錚:選舉聚焦:廉署修例、還權於民!
練乙錚:選舉聚焦:廉署修例、還權於民!
2016年7月11日
信報
選舉聚焦:廉署修例、還權於民!
9月選舉3焦點:倒梁保梁、47公投、政改翻煲,分別代表各路人馬最想推的議題,筆者現再加上「廉署問責」這一點,並且先談這個,新鮮熱辣。
「寶蘭罷官」:廉政風暴
廉署高層地震,執行處一姐去職,事前無風聲,之後無解釋,坊間指事涉中港矛盾及梁特收受UGL利益案。此事衝擊香港法治甚於中共搞書店擄人,其根本問題,理應為本屆立會參選者關注:廉署專員(下稱專員)續由貪腐大國欽點的特首委任,並續向這種性質的領導負責的話,能否有效處理愈來愈多的涉北案件以及本地頂級小圈子裏的利益轇轕?另外,特府四面樹敵,廉署會否變身港式維穩辦,成為打壓政敵的工具?廉署部分資源需為政治服務,如何影響做分內事的效率、怎樣改變署內原有一套公正專業的辦事文化?如此重要的體制基石逐步赤化腐萎,香港市民難以對應,立會議員有何責任、角色?
港英時代,廉署業績輝煌,在殖民地非民主體制之下,大英帝國一旦決定整治香港貪污,港督與專員的直接上下級關係反而是優勢。但是,97之後,廉署表現日益走樣,湯顯明涉北案在市民心中是大問號;這次「寶蘭罷官」更顯示政府在這方面已不可能取信於民。過去的一套不行了,廉署最高層的組成方式必須徹底改革。專員續由特首委任、直接向特首負責的話,問題性質等同特首委任大學校委會主席及關鍵數目委員,只不過後果嚴重得多,因為由於運作特點不同,大學還有一定的內外民主制衡,廉署卻很大程度無光作業。
「寶蘭罷官」,特首或涉嚴重利益衝突,與此有關的重要看點有兩個,分別論述。
首先,消息指廉署一年前已就梁特從UGL收取5000萬元一事向特首辦及行會秘書處索取資料,但一直沒有回覆,署內負責此事者就是執行處一姐李寶蘭。與此相比,跟梁氏的關係是梁粉轉敵人的劉夢熊,2013年2月20日首遭廉署約談涉妨礙司法公正事,同年8月20日廉署便查證完畢提出起訴,僅用了半年時間,辦事效率無疑高得多。另外,當年廉署向行會索取許仕仁及曾蔭權兩案的資料,都非常順利(行會是特首顧問機構,因此只需特首點頭,提供資料予廉記,不過左手交右手,幾個工作天便可辦到);但是,UGL事件的調查卻石沉大海,何解?【註1】
不過,儘管特首辦及行會秘書處對廉署這次提出的資料要求無反應,背後卻有大動作:先是梁粉譚惠珠於2014年年底獲委出任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主席,繼有上周李寶蘭突然離職,盛年當紅者出局,遺缺卻由坊間有指在湯顯明酬酢案把關不力的丘樹春替上。連串異動,固然反映具體當權人物的弄權操作,但更多的是制度問題。
第二,這個制度問題,根源在《廉政公署條例》,其前身便是殖民地時代的《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條例賦予特首絕對權力,由下列3點可見:(1)特首可任意委任廉署的專員和副專員,委任條款及條件都由他全權決定;(2)專員委任下屬的條款及條件,不僅也須由特首批准,更可讓他不按任何一般適用於公務人員的法例和規定,自定條款及條件,而專員若要終止任何委任,同意權亦在特首;(3)監察廉署的工作,由4個全非官守委員出任的諮詢委員會負責,委員會所有成員都是由特首全權委任的【註2】。相比,特首對大學的干預權絕對比不上對廉署的操控權,過去一年在港大發生的「副校長不委任事件」,將來回頭看,真會是小菜一碟。
由此可見,號稱「獨立的」廉政公署事實上由特首100%直接操控,「獨立」只不過是獨立於民眾的意思(廉署今天的正式中文名字,其實連「獨立的」這個形容詞也沒有);特首若要把它變成維穩工具、操作上搞監守自盜的話,並無任何機制制止。港人在殖民時代信得過「事頭婆」委任的港督,如今在祖國的懷抱裏,卻愈來愈信不過北京欽點的特首,尤其是當今的這位。
因此,「寶蘭罷官」發生後,立會議員若只是「要求特首解釋」,梁先生真是「睬你都儍」。最低限度,每一位關心香港善治的立會議員,都應該針對現存的《廉政公署條例》,要求修法、提出草案。下面,筆者提出廉署應該「還權於民」的概念;這當然不是一種民粹主義的提法,其要旨不過是要求政府把廉署的人事權置在一個港人信得過的機制之下,例如一個像委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常任/非常任法官的機制,就很好。但是,有人會問,立會議員有沒有這個權力推動這個修法立法呢?
廉署:關鍵是「還權於民」
大家知道,特區的立法會的確是沒有什麼提案權力的。《基本法》第七十四條列明:「……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這幾句話,就是所謂的「行政主導」的核心內容,的確把立會議員的提案權縮小得接近零【註3】。不過,解除特首局部的過分人事權,既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亦不「涉及政府政策」;至於是否涉及「政府運作」,就要看是廣義還是狹義的理解。
關於這點,特府可以辯說,哪怕是動了特首權力的一根毫毛,也直接影響「政府運作」,但這是無稽之談;廉署用不用一個人,影響社會廉潔,卻無礙政府日常施政。因此,立會議員提出修訂《廉政公署條例》中的特首人事權,並不需要特首同意。然而,特府並不會這樣想,而是會告訴你「休想」。怎麼辦?是否機會全無?
筆者在半年前的本欄文章裏提出過,關於立會,將出現兩種傾向:一是「社運立會化」,即由積極參與社運的特別是年輕人組成的各種派別取得立會議席,把社運問題(例如大多數的反赤化問題)帶進立會;一是「立會社運化」,傳統泛民的議會鬥爭路無法走通,就需要把議會議題帶到社會上由民眾參與、推動解決。修訂《廉政公署條例》中的特首人事權便屬於後者:本來應該在立會提出、在立會解決,但如果這條路給封死了,就會有「溢出效應」,問題只好放在立會之外謀求解決。
這或會引起社運內部的另一次力量比併和轉移。目下的情況,傳統泛民政黨咬這個問題有優勢,因為在議會裏的人多,而且從民主黨能夠取得廉署內部人士的資訊公諸於世這點看,已經領先幾步;但是,如果未能進一步發揮這個優勢,在議會受阻卻未能把議題帶進社會的話,則一旦這個廉署改革議題由議會以外的社運各派接手,再搞出像「反國教事件」甚至「魚蛋革命」而得到市民同情的話,就會導致社運內部力量轉移,最終影響傳統泛民的議會議席。
為免受此倒逼,筆者估計傳統泛民政黨惟有走上「立會社運化」的路。但這當然是後話,當下關鍵是在9月立會選舉裏在這個重要不過的議題上卯足勁、賣足力!
「政改」成功翻煲的條件
不約而同,好幾位準「特首參點人」(參加爭取被欽點的人)都試圖翻煲「政改」,包括梁特本人、林鄭,以及到目前為止僅僅是在「拭目以待」的4號仔(後者再度以其滑不溜手、富double negative的說話方式,論述人大8.31決議「不應假設不可改」)。但是,2014年之後,大家已經摸清北京的「普選」底線在於緊握篩選機制欽點候選人,知道官方任何花言巧語,都不過是為了替參加9月立會選舉的當權派解毒,吸引泛民搖擺派再一次參唱普選大龍鳳;其最終目的則在於轉移大眾視線,免得真正重要的議題聚焦。
阿爺的底線可改嗎?如同豬乸上樹,理論上當然可以,假想太厲害的話,更會十分逼真,但事實上卻絕無可能。8.31決議有「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含金量,不出兩三年就自我打倒的話,那偉光正的說法還算不算數?有識者/識時務者或會說,8.31決議是人大常委會的決議,但正式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是人大而不是人大常委會,所以如果由人大出面提出「優化」建議,人大常委會有可能聽從。但這是太一廂情願了,人民代表大會不過是橡皮圖章,就算是人大常委會裏的委員,絕大部分也還是「聽黨話的好孩子」,真正權力掌握在少數幾個或者只是一個人手裏,而這些人或這個人可能根本不是坐人大常委的。
又如果大家忘記了,可以重溫一下「遙遠的往事」。2014年5月31日,54名立法會議員聯袂前往深圳晤京官商討方案,後者的態度卻是寸步不讓。人大常委會副秘李飛表明,人大決定了的框框已是最佳的了,8.31決議沒有時限,對以後任何一次「一人一票」選特首都有效。他還「提醒」各界人士,以8.31為基準的政改方案是測試立法會議員支持還是反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試金石」。這個「提醒」,其實是一根大棒,等於是說:管你是什麼立場什麼派,不接受「提醒」的就是反對派。
大家再看看,1949年以來,北京的國策的確有大突破大修改的關鍵拐點,但無一例外,這些關鍵拐點都是在路線鬥爭分出勝負、一派下台另一派奪權之後才發生的。每一派都有自己的「底線」,都不能改,除非失勢。想清楚也有道理,「底線」反映的就是一個人的最終利益、立場和本性;江山易改、本性難移,嘴巴上說改了,留得你在台上掌權你也終會原形畢露。文革之後毛指鄧「說不翻案,靠不住啊!」於是怎麼樣也不讓鄧復出掌權,就是這個道理;鄧於是等到毛死了才得以復出。不僅是大陸政治,便是在西方資本主義裏的大企業要大動作更改營運方向,也必然是CEO換人、一直換到下面若干層才發生的。
按此類推,如果港澳辦中聯辦不換馬,如果人大不換委員長(不是換屆那種換馬換人,而是打倒了跟着的換馬換人,至少是像打倒薄熙來重慶換人那樣的換人),則以8.31為基準的政改方案,除了可改一些的了麼,核心處是不會動搖的。要是會,就不是共產黨啦!
當然,打倒了換人,也不過是人大8.31決議鬆動的必要條件,卻不是充分條件,因為論趨勢,若有新一派打倒現派上台,對待香港民主普選的立場很可能比原來的一派更野蠻。
解決「二次前途問題」的機制
兩三年來社運裏冒起的青年問政團體普遍認為,解決「二次前途問題」的機制,是公投自決,但老一輩的社運人對此抱有懷疑:阿爺會願意讓你的公投自決含有約束力嗎?這的確是一個難題,但答案正好包含在題目裏。
決定香港的前途,無論是1997之後還是2047之後的前途,都繫於各方的力量對比。這裏,「力量」一詞,包含軟的硬的有形的無形的,甚至也包括各方的意志力量(will power)。共產黨素來認為,拳頭就是道理,所以任何人和共產黨玩零和遊戲,都要看看誰的手瓜大,這是沒假的。假若有一天,港人有了足夠力量「與虎謀皮」,那麼派一個全香港最孱弱的人「用自己的方式」去大陸寧波或任何地方跟這個黨談判,都可以得逞,不必使用什麼特定的程序辦法,也不必要有什麼明文保證的「約束力」。
不過,要求一個有約束力的47前途全民公投,卻是召喚、凝聚和增強最終所需要的民眾力量的一個最好辦法;儘管那還很可能遠遠不足夠──北京並不怕你人多,反正如果只是遊遊行、簽簽名、投投票,它要不理你就是不理你,但也是一個能夠團結最大多數香港人的初步做法。不過,若要好處能浮現,端賴有以此為主要政綱的立會參選人選勝進入立會。但是,傳統泛民政黨在這個問題上的態度還是比較有保留(公民黨),甚或反對(民主黨)。其實,這是不必的。支持公投,不需要支持包含港獨的公投,只需要支持它作為一種召喚、凝聚和增強民意的一種中性機制。反過來說,如果沒有一種如此大面積的機制,代替的是什麼?密室談判?那是很out的概念了。
殊途同歸、後發先至,筆者希望老牌民主政黨放下身段,支持某種定位的47前途公投,並體現在自己的立會候選人政綱裏。孤掌難鳴,擔心社運「碎片化」,何不破天荒一次,向年輕人靠攏?
本文題起頭說的4個9月立會選舉焦點議題,倒過次序談了3個,頭一個「倒梁保梁」,其實明顯不過,不需要談什麼。
練乙錚
特約評論員
註1:劉夢熊涉嫌妨礙司法公正受查及因此被起訴的兩個日子見http://millionaire.skypost.hk/港聞/要聞/20130221/001/劉夢熊涉妨礙司法公正%20再到廉署助查/78899及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30821/00174_001.html。
註2:特首對廉署的絕對權力,見《廉政公署條例》第5、6、8條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 ... 3B482575EE004CAD2E/$FILE/CAP_204_c_b5.pdf;廉署4個諮詢委員會的任命和資料見http://www.icac.org.hk/tc/checks_and_balances/ac/index.html。
註3:《基本法》更特別列明,由議員提出的法案、議案,更須地區直選及功能組別兩組議員同時通過,但這點不必現在提。
2016年7月11日
信報
選舉聚焦:廉署修例、還權於民!
9月選舉3焦點:倒梁保梁、47公投、政改翻煲,分別代表各路人馬最想推的議題,筆者現再加上「廉署問責」這一點,並且先談這個,新鮮熱辣。
「寶蘭罷官」:廉政風暴
廉署高層地震,執行處一姐去職,事前無風聲,之後無解釋,坊間指事涉中港矛盾及梁特收受UGL利益案。此事衝擊香港法治甚於中共搞書店擄人,其根本問題,理應為本屆立會參選者關注:廉署專員(下稱專員)續由貪腐大國欽點的特首委任,並續向這種性質的領導負責的話,能否有效處理愈來愈多的涉北案件以及本地頂級小圈子裏的利益轇轕?另外,特府四面樹敵,廉署會否變身港式維穩辦,成為打壓政敵的工具?廉署部分資源需為政治服務,如何影響做分內事的效率、怎樣改變署內原有一套公正專業的辦事文化?如此重要的體制基石逐步赤化腐萎,香港市民難以對應,立會議員有何責任、角色?
港英時代,廉署業績輝煌,在殖民地非民主體制之下,大英帝國一旦決定整治香港貪污,港督與專員的直接上下級關係反而是優勢。但是,97之後,廉署表現日益走樣,湯顯明涉北案在市民心中是大問號;這次「寶蘭罷官」更顯示政府在這方面已不可能取信於民。過去的一套不行了,廉署最高層的組成方式必須徹底改革。專員續由特首委任、直接向特首負責的話,問題性質等同特首委任大學校委會主席及關鍵數目委員,只不過後果嚴重得多,因為由於運作特點不同,大學還有一定的內外民主制衡,廉署卻很大程度無光作業。
「寶蘭罷官」,特首或涉嚴重利益衝突,與此有關的重要看點有兩個,分別論述。
首先,消息指廉署一年前已就梁特從UGL收取5000萬元一事向特首辦及行會秘書處索取資料,但一直沒有回覆,署內負責此事者就是執行處一姐李寶蘭。與此相比,跟梁氏的關係是梁粉轉敵人的劉夢熊,2013年2月20日首遭廉署約談涉妨礙司法公正事,同年8月20日廉署便查證完畢提出起訴,僅用了半年時間,辦事效率無疑高得多。另外,當年廉署向行會索取許仕仁及曾蔭權兩案的資料,都非常順利(行會是特首顧問機構,因此只需特首點頭,提供資料予廉記,不過左手交右手,幾個工作天便可辦到);但是,UGL事件的調查卻石沉大海,何解?【註1】
不過,儘管特首辦及行會秘書處對廉署這次提出的資料要求無反應,背後卻有大動作:先是梁粉譚惠珠於2014年年底獲委出任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主席,繼有上周李寶蘭突然離職,盛年當紅者出局,遺缺卻由坊間有指在湯顯明酬酢案把關不力的丘樹春替上。連串異動,固然反映具體當權人物的弄權操作,但更多的是制度問題。
第二,這個制度問題,根源在《廉政公署條例》,其前身便是殖民地時代的《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條例賦予特首絕對權力,由下列3點可見:(1)特首可任意委任廉署的專員和副專員,委任條款及條件都由他全權決定;(2)專員委任下屬的條款及條件,不僅也須由特首批准,更可讓他不按任何一般適用於公務人員的法例和規定,自定條款及條件,而專員若要終止任何委任,同意權亦在特首;(3)監察廉署的工作,由4個全非官守委員出任的諮詢委員會負責,委員會所有成員都是由特首全權委任的【註2】。相比,特首對大學的干預權絕對比不上對廉署的操控權,過去一年在港大發生的「副校長不委任事件」,將來回頭看,真會是小菜一碟。
由此可見,號稱「獨立的」廉政公署事實上由特首100%直接操控,「獨立」只不過是獨立於民眾的意思(廉署今天的正式中文名字,其實連「獨立的」這個形容詞也沒有);特首若要把它變成維穩工具、操作上搞監守自盜的話,並無任何機制制止。港人在殖民時代信得過「事頭婆」委任的港督,如今在祖國的懷抱裏,卻愈來愈信不過北京欽點的特首,尤其是當今的這位。
因此,「寶蘭罷官」發生後,立會議員若只是「要求特首解釋」,梁先生真是「睬你都儍」。最低限度,每一位關心香港善治的立會議員,都應該針對現存的《廉政公署條例》,要求修法、提出草案。下面,筆者提出廉署應該「還權於民」的概念;這當然不是一種民粹主義的提法,其要旨不過是要求政府把廉署的人事權置在一個港人信得過的機制之下,例如一個像委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常任/非常任法官的機制,就很好。但是,有人會問,立會議員有沒有這個權力推動這個修法立法呢?
廉署:關鍵是「還權於民」
大家知道,特區的立法會的確是沒有什麼提案權力的。《基本法》第七十四條列明:「……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這幾句話,就是所謂的「行政主導」的核心內容,的確把立會議員的提案權縮小得接近零【註3】。不過,解除特首局部的過分人事權,既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亦不「涉及政府政策」;至於是否涉及「政府運作」,就要看是廣義還是狹義的理解。
關於這點,特府可以辯說,哪怕是動了特首權力的一根毫毛,也直接影響「政府運作」,但這是無稽之談;廉署用不用一個人,影響社會廉潔,卻無礙政府日常施政。因此,立會議員提出修訂《廉政公署條例》中的特首人事權,並不需要特首同意。然而,特府並不會這樣想,而是會告訴你「休想」。怎麼辦?是否機會全無?
筆者在半年前的本欄文章裏提出過,關於立會,將出現兩種傾向:一是「社運立會化」,即由積極參與社運的特別是年輕人組成的各種派別取得立會議席,把社運問題(例如大多數的反赤化問題)帶進立會;一是「立會社運化」,傳統泛民的議會鬥爭路無法走通,就需要把議會議題帶到社會上由民眾參與、推動解決。修訂《廉政公署條例》中的特首人事權便屬於後者:本來應該在立會提出、在立會解決,但如果這條路給封死了,就會有「溢出效應」,問題只好放在立會之外謀求解決。
這或會引起社運內部的另一次力量比併和轉移。目下的情況,傳統泛民政黨咬這個問題有優勢,因為在議會裏的人多,而且從民主黨能夠取得廉署內部人士的資訊公諸於世這點看,已經領先幾步;但是,如果未能進一步發揮這個優勢,在議會受阻卻未能把議題帶進社會的話,則一旦這個廉署改革議題由議會以外的社運各派接手,再搞出像「反國教事件」甚至「魚蛋革命」而得到市民同情的話,就會導致社運內部力量轉移,最終影響傳統泛民的議會議席。
為免受此倒逼,筆者估計傳統泛民政黨惟有走上「立會社運化」的路。但這當然是後話,當下關鍵是在9月立會選舉裏在這個重要不過的議題上卯足勁、賣足力!
「政改」成功翻煲的條件
不約而同,好幾位準「特首參點人」(參加爭取被欽點的人)都試圖翻煲「政改」,包括梁特本人、林鄭,以及到目前為止僅僅是在「拭目以待」的4號仔(後者再度以其滑不溜手、富double negative的說話方式,論述人大8.31決議「不應假設不可改」)。但是,2014年之後,大家已經摸清北京的「普選」底線在於緊握篩選機制欽點候選人,知道官方任何花言巧語,都不過是為了替參加9月立會選舉的當權派解毒,吸引泛民搖擺派再一次參唱普選大龍鳳;其最終目的則在於轉移大眾視線,免得真正重要的議題聚焦。
阿爺的底線可改嗎?如同豬乸上樹,理論上當然可以,假想太厲害的話,更會十分逼真,但事實上卻絕無可能。8.31決議有「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含金量,不出兩三年就自我打倒的話,那偉光正的說法還算不算數?有識者/識時務者或會說,8.31決議是人大常委會的決議,但正式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是人大而不是人大常委會,所以如果由人大出面提出「優化」建議,人大常委會有可能聽從。但這是太一廂情願了,人民代表大會不過是橡皮圖章,就算是人大常委會裏的委員,絕大部分也還是「聽黨話的好孩子」,真正權力掌握在少數幾個或者只是一個人手裏,而這些人或這個人可能根本不是坐人大常委的。
又如果大家忘記了,可以重溫一下「遙遠的往事」。2014年5月31日,54名立法會議員聯袂前往深圳晤京官商討方案,後者的態度卻是寸步不讓。人大常委會副秘李飛表明,人大決定了的框框已是最佳的了,8.31決議沒有時限,對以後任何一次「一人一票」選特首都有效。他還「提醒」各界人士,以8.31為基準的政改方案是測試立法會議員支持還是反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試金石」。這個「提醒」,其實是一根大棒,等於是說:管你是什麼立場什麼派,不接受「提醒」的就是反對派。
大家再看看,1949年以來,北京的國策的確有大突破大修改的關鍵拐點,但無一例外,這些關鍵拐點都是在路線鬥爭分出勝負、一派下台另一派奪權之後才發生的。每一派都有自己的「底線」,都不能改,除非失勢。想清楚也有道理,「底線」反映的就是一個人的最終利益、立場和本性;江山易改、本性難移,嘴巴上說改了,留得你在台上掌權你也終會原形畢露。文革之後毛指鄧「說不翻案,靠不住啊!」於是怎麼樣也不讓鄧復出掌權,就是這個道理;鄧於是等到毛死了才得以復出。不僅是大陸政治,便是在西方資本主義裏的大企業要大動作更改營運方向,也必然是CEO換人、一直換到下面若干層才發生的。
按此類推,如果港澳辦中聯辦不換馬,如果人大不換委員長(不是換屆那種換馬換人,而是打倒了跟着的換馬換人,至少是像打倒薄熙來重慶換人那樣的換人),則以8.31為基準的政改方案,除了可改一些的了麼,核心處是不會動搖的。要是會,就不是共產黨啦!
當然,打倒了換人,也不過是人大8.31決議鬆動的必要條件,卻不是充分條件,因為論趨勢,若有新一派打倒現派上台,對待香港民主普選的立場很可能比原來的一派更野蠻。
解決「二次前途問題」的機制
兩三年來社運裏冒起的青年問政團體普遍認為,解決「二次前途問題」的機制,是公投自決,但老一輩的社運人對此抱有懷疑:阿爺會願意讓你的公投自決含有約束力嗎?這的確是一個難題,但答案正好包含在題目裏。
決定香港的前途,無論是1997之後還是2047之後的前途,都繫於各方的力量對比。這裏,「力量」一詞,包含軟的硬的有形的無形的,甚至也包括各方的意志力量(will power)。共產黨素來認為,拳頭就是道理,所以任何人和共產黨玩零和遊戲,都要看看誰的手瓜大,這是沒假的。假若有一天,港人有了足夠力量「與虎謀皮」,那麼派一個全香港最孱弱的人「用自己的方式」去大陸寧波或任何地方跟這個黨談判,都可以得逞,不必使用什麼特定的程序辦法,也不必要有什麼明文保證的「約束力」。
不過,要求一個有約束力的47前途全民公投,卻是召喚、凝聚和增強最終所需要的民眾力量的一個最好辦法;儘管那還很可能遠遠不足夠──北京並不怕你人多,反正如果只是遊遊行、簽簽名、投投票,它要不理你就是不理你,但也是一個能夠團結最大多數香港人的初步做法。不過,若要好處能浮現,端賴有以此為主要政綱的立會參選人選勝進入立會。但是,傳統泛民政黨在這個問題上的態度還是比較有保留(公民黨),甚或反對(民主黨)。其實,這是不必的。支持公投,不需要支持包含港獨的公投,只需要支持它作為一種召喚、凝聚和增強民意的一種中性機制。反過來說,如果沒有一種如此大面積的機制,代替的是什麼?密室談判?那是很out的概念了。
殊途同歸、後發先至,筆者希望老牌民主政黨放下身段,支持某種定位的47前途公投,並體現在自己的立會候選人政綱裏。孤掌難鳴,擔心社運「碎片化」,何不破天荒一次,向年輕人靠攏?
本文題起頭說的4個9月立會選舉焦點議題,倒過次序談了3個,頭一個「倒梁保梁」,其實明顯不過,不需要談什麼。
練乙錚
特約評論員
註1:劉夢熊涉嫌妨礙司法公正受查及因此被起訴的兩個日子見http://millionaire.skypost.hk/港聞/要聞/20130221/001/劉夢熊涉妨礙司法公正%20再到廉署助查/78899及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30821/00174_001.html。
註2:特首對廉署的絕對權力,見《廉政公署條例》第5、6、8條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 ... 3B482575EE004CAD2E/$FILE/CAP_204_c_b5.pdf;廉署4個諮詢委員會的任命和資料見http://www.icac.org.hk/tc/checks_and_balances/ac/index.html。
註3:《基本法》更特別列明,由議員提出的法案、議案,更須地區直選及功能組別兩組議員同時通過,但這點不必現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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