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19-劉進圖:中國司法長臂伸入香港

劉進圖:中國司法長臂伸入香港
2019年2月19日


港人少女在台灣被殺,疑兇男友返回香港,台灣當局無法引渡他赴台受審,因為台、港之間並無移交逃犯安排。保安局藉這個機會,建議修改《逃犯條例》,容許單次個案申請,並且不限於台灣,也適用於內地,以及其他與香港沒有引渡協議的司法區,同時建議刪除立法會審議程序,只保留司法把關。

內地與香港之間的移交逃犯安排,是極敏感的棘手議題。回歸前中英兩國談了幾年,達成不了協議;回歸後內地與香港談了20年多,也達不成協議,因為兩地司法制度差異巨大,許多內地定為犯法的,香港不視為犯法。即使兩地法律都訂為罪行,在檢控原則、舉證標準、審訊程序、人權保障、刑期罰則等方面,都截然不同,所以不能隨便把疑犯交出去,必須確保審訊公開、公平、公正,才能移交。


特區法院當唯一把關人的局限

如今,保安局的建議若通過,中央政府就可以指示特首,提出移交逃犯要求,唯一的把關人只剩下特區法院。問題在於法官能看到的材料很有限,基本上就是內地執法當局提出的表面證據。如果案情顯示檢控是出於政治、宗教等理由,法官當然會否決;但如果當局提出的是欺詐、逃稅等看來與政治無關的罪名,又有一堆證人供辭支持,除非被告人能提出有力證據,說服法官引渡其實是政治迫害,否則法院很難拒絕移交要求。

相比之下,現行法例規定的立法會審議程序其實更加重要,因為法官不可以對內地司法提出制度上的質疑,或尋求具體的保障,但立法會議員可以。如果內地當局無法作出有力的保證,例如容許被告人自行聘請律師和傳召證人、容許家屬探視及旁聽、確保審訊過程及裁決公開,立法會可以否決移交要求。當局建議廢除立法會審議程序,理由是審議期間消息容易走漏、疑犯可能潛逃。這個理由並不充分——只要賦予警方臨時拘留權,便可避免疑犯潛逃。

修例影響的不單是內地來港定居人士,也包括北上營商、與地方政府發生糾紛後回流的港人,以及所有在香港居住和過境的外國人,都可以成為內地尋求移交的對象。就像華為的孟晚舟女士過境加拿大,加國政府應美國要求拘捕她,由法院決定是否引渡她去美國受審,中國政府強烈批評這是美國司法長臂越境拘人。日後外國公民路過香港,中國內地的司法長臂也可以伸進來,尋求移送到內地審訊。

修例通過之後,內地未必會立即提出具爭議的移交要求,甚至會選擇一些民眾認為合理的個案,例如殺人、強姦之類案件,讓香港人慢慢習慣,內地司法長臂常懸於香港頭上。

西九高鐵站「一地兩檢」的爭議出來時,建制派議員說,港人如果擔心遭遇內地執法人員,可以不坐高鐵、不回內地;《逃犯條例》修訂後,不回內地的人也可以被移送內地了。難怪有建制派議員說,這總比銅鑼灣書店李波突然失蹤好一些,至少移交逃犯有透明度。香港市民同意這個邏輯嗎?


劉進圖
作者是資深傳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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