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8-吳靄儀:譯得性起
吳靄儀:譯得性起
20210228
無意中看到一篇本人以英文寫的評論,文筆極好,不禁驚訝,我幾時寫成的?內容卻的確是我的。原來蘋果專欄,得到高手翻譯,刊載於英文版《蘋果》,於是以欣賞譯文的眼光從頭再看一次。其實我很喜歡翻譯,假若有一天賣文為活,翻譯工作當是首選。
但好的翻譯要時間,急就章的新聞報道裏的翻譯就每多捉錯用神,《蘋果》也不例外。最近的例子是拜登對習近平的評語:「他骨子裏不民主」,就譯錯了原文「 he doesn’t have a democratic bone in his body」。中文句子說的「骨子裏」,是將外表與內涵對比,英文完全不是這個意思。英文說「there isn’t a ××× bone in his body」,意謂此人完全沒有×××的特性,應譯做「他渾身沒有半點民主的個性」之類,可能「骨頭」來自西方思想典故,有多種意思,「he knows in his bones」,是指他直覺地深深知道;可能從上帝從亞當身上抽出一條肋骨創造厄娃,「骨頭」就有深層、本質的味道,但there isn’t a bone又不同,好像是指成人全身有206根骨頭,連一根民主的骨頭也沒有,那就真的是完全沒有民主的個性、思想、品質等等。
文字的背後是文化、俚俗、經典——什麼都有,比如中譯英,那就不能不知道中國文學的典故,不然就失之毫釐,謬以千里了。早前看到某專欄,好像是反駁什麼人說中文翻譯不出法律文字和思想,其實這是有理據的,絕不應視作含有貶意,因為普通法的文字與英國文化同時生長,用英文表達英國普通法概念當然得心應手,但中國文化的「法」是大大不同的一套概念,建基於不同的社會制度,要用中文的法律詞彙翻譯普通法就往往格格不入了。有一名妙人,叫George Staunton,1792年其時十二歲,隨父親訪華,很快學懂「唐話」,對漢學很有研究,1815年用典雅英語翻譯了《大清律例》的主要部分,原因是,他認為了解該法典,是了解中國社會制度的捷徑,顯見他深知一個社會的法律制度與其社會制度及倫常觀念分不開。其實法律文字難譯,不是因為某個文字比另一個文字更精準,而是精準之處不同。例如描寫感情,中文就遠比英文分得細、道得深,英文要「傳情」,靠的不是用字,而是intonation。有些英文字貌似淺白但語境不同則深意有別,不信,想想「Quite」這個字的意思和用法就能領悟。表面直譯「相當」,實際上很少是這個意思,有時是表示「完全同意」!英文好,要用淺、短的字用得好。我以前推薦過學好英文,不妨細味Chris Patten(肥彭)的《Letters to Hong Kong》。寶刀未老,月前寫另一肥佬黎智英,讚譽他為他的Man of the Year,就寫得好極了。讚美人而得體,其實用中文用英文也需要真工夫。
吳靄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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