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29-未來城市:認識「預設醫療指示」,自決末期救到盡

未來城市:認識「預設醫療指示」,自決末期救到盡
2019年9月29日星期日


【明報專訊】「有次一個伯伯來問我,太太是晚期病人,我為她做了不插喉的決定,有沒有做錯?」政府月初就「預設醫療指示」立法展開3個月公眾諮詢,所謂預設醫療指示,是病人按意願預先說明,若病重至無能力作決定時會拒絕的治療。

中大那打素護理學院副教授陳裕麗常常落區,講解晚期照顧,她記起伯伯這個問題,「我說你只是為她好,不想她辛苦。談到後來,才知伯伯的妻子已過世十年」。

一個生死關頭的決定,可以成為十年心結。

這次雖是官方政策諮詢,但面對「怎樣死」的問題,人人都是stakeholder,設想醫療未來,也是切身地想自己的未來。

預設醫療指示立法 公開諮詢

預設醫療指示(advance directive,AD)不是新鮮事,做法存在近十年。醫管局2010年發表《醫院管理局成年人預設醫療指示醫護人員指引》,訂下表格藍本,在2014年再修訂,這份表格列明病人可預設在3種情况下,即(a)病情到了末期、(b)持續植物人狀况或不可逆轉的昏迷;(c)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生存受限疾病,拒絕接受心肺復蘇法等維持生命治療。

現時指引的效力來自普通法框架當中,進行治療須獲有關病人同意的規定,不過諮詢書指出因未有清晰法律條文,令指引落實時有矛盾及困難,建議社會是時候明文立法。翻看諮詢三十條問題,由原則上是否同意尊重個人自主權,到實際上應否以書面作出指示都有問及,中大生命倫理學中心總監、醫管局臨牀倫理委員會主席區結成說,委員會有經常討論AD,有機會協助醫管局就政府諮詢提供意見,對於諮詢問題涵蓋運作細節,他認為大眾不必當考試般每題都要答,「如果對其中6條關心,就答6條,其他可以放開,不用一看就被嚇倒」。全部問題的答法是剔「同意」或「不同意」,我們抽出幾條問題與區醫生及陳教授討論,如果你有了主意,亦可交上你的選擇來發聲(諮詢文件:bit.ly/2nJMzK1)。


與安樂死的分別

陳教授及區醫生都支持立法。陳教授不諱言,有晚期照顧講座的觀眾會問,「唔搶救是否等於安樂死?」她會解釋「AD是當病情去到好差,所有治療都無甚效用,才會生效」。區醫生亦說,兩者立足點並不相同,「現代醫療及科學技術進步,帶來的問題是如何才可尊重病人意願,不被過度治療或違反其意願強迫治療,尊重個人的原則及自主,並不是協助他死亡」。

當大眾討論過預設醫療指示,會否有利社會進入下一個階段去談安樂死?他說AD與安樂死之間不是初階與進階的關係。「在哲學上可一起討論,但我認為實際醫療上關連性不大。」他舉出瑞士和美國等例子,「瑞士很早就有輔助死亡的法例,一跳就去了合法自殺的範圍;美國也很早就對AD有法例規定,但相關討論與死亡權利的爭議也是分開,雖不是百分百分開,但也不是一級一級上的關係」,「爭取安樂死的人是爭取死亡權利,不需要借力這麼低層次的事。可拒絕醫療,只是很低的層次,其實病人點會冇權拒絕治療?」

他說醫生之間也有不同光譜,一邊是以病人自主為先,「什麼專業意見『呀吱呀咗』,其實都是次要的」,另一邊認為醫生專業上有責任詳盡講解一切療法的知識、後果等,「應該聽晒醫生講解所有嘢才去做(AD)」。而他則傾向前者,「在AD的法律角度,醫生的角色是見證者,而不是導師」。
\

必須用法定表格?

諮詢書附有醫管局的表格範本,作出指示的人可分別就上述(a)、(b)、(c)3種情况,選擇不接受心肺復蘇法、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等維持生命治療,除了自己簽署,還要有兩名見證人簽署,其中包括一名醫生。

陳教授說現時AD通常由公立醫院老人科醫生簽署,病人口頭表達拒絕治療的意願亦屬有效。她指出「溝通過程比簽不簽文件更重要,因為最終家人與他有共識」。病人在末期失去意識時,醫生會詢問家屬意願。家屬總是傾向救到盡?區醫生說「我不會將責任推在家人身上」,「一般在匆忙的討論中,家人並無平衡的資訊去做決定」,若醫生問「𠵱家咁嘅情况冇㗎喇,一係就插喉餵食,不插就等於餓死」,家屬就會怕餓死病人而選擇插喉,「這是因為溝通上醫護跟家人未能很充分地搞清楚,病人拖下去的辛苦及損害」。


公院見醫生5分鐘 點溝通?

他認為法定表格的好處是方便醫護一看便照跟,「但壞處是病人若因任何情况沒機會填寫法定表格,但他有很清晰的意願,卻當是廢的,這便沒有意思」。他傾向可以樣本作依據,而未必規定使用單一表格。陳教授說以她接觸長者的經驗,不少人會擔心找不到醫生簽署表格,一般人在公立醫院見醫生只有短短幾分鐘,醫生卻可能需要用上一小時講解。區醫生認為實行上確有挑戰,其中一個可行方向是「醫社合作」,以社區團體聯繫醫護合作的模式,如病人先在社區服務了解AD,到了醫院就由醫生再確認病人與家屬是否充分理解,或可將見病人的時間縮短,同時應向私家醫生推廣做法。陳教授指出立法只是第一步,「希望政府下一步會投放更多資源」,另外她提出可考慮用醫療劵補貼服務費用。在網上搜尋,有提供「註冊西醫到會」核證簽署服務收費$3000。


醫生的見證人角色

在醫管局表格範本中,列明醫生見證人需向作出指示者「解釋作指示的性質和後果」,是否意味醫生要巨細無遺詳述一切醫療情况及後果?區醫生說仔細留意,醫生僅要說明作出指示的後果,「病人作指示要慎重,但不等於要學識所有醫學名詞才可做決定。拒絕是不需要知道一切資料才可拒絕的。如果我信中醫不信西醫,為何要聽西醫講解所有技術才准我決定看中醫?在AD的情况,病人最重要知道的是,做了指示後什麼情況下會生效,生效時不接受治療可能會死亡,這就是關鍵的資訊,而不是呼吸機的十種功能。」

要選擇是否拒絕病重至失去意識時,插喉延命,「病人要很知道自己想要怎樣的生命,多於要清楚那條喉是怎麼樣」。若說具豐富醫療知識才可下決定,「這樣說好似在暗示教育程度不夠高的人,他的決定會差過教育程度很高、又有醫學知識的人,我對此很懷疑。人在生命裏做的決定是否很明智,不一定與其技術性的知識成正比」。陳教授亦說,AD只是想讓病人可為自己發聲,她所知不少情况是老人家有自己的意願,家人卻覺得「大吉利市」,不願理解其想法。醫護並不會強迫病人簽AD,如病人選擇病重至失去意識時由醫生決定醫療方案,他們也會尊重。區醫生以往社區演講時,也發現來聽講座的長者多有自己的主意,「好多人一講就說,係仔女諗唔通之嘛。」


無病痛可預早簽?

無病無痛,又是否可以預早簽AD?陳教授說「有些50多60歲的人也想簽,但他們說只有高血壓,其實現在剛退休的一群教育程度愈來愈高,都想有自主權。」而區醫生就認為關鍵不在年齡,而是「對人生、死亡、病痛要有感性認知」,「不是說要學習所有醫學知識,但完全沒病痛經驗的人要做是太早,當你經歷過疾病或陪伴過病重家人,想法會成熟些,可能22歲知的比50歲還多」。


「必須維持生命」的法例

區醫生認為這次諮詢其中一個重要之處,是政府嘗試梳理AD與現行一些條例的矛盾。消防條例提及消防處救護人員須「協助任何看似需要迅速或立即接受醫療護理的人」,「令該人復蘇或維持其生命」,但他提醒,條例還列明除了維持生命,也要「減少其痛苦或困擾」,「如果救護員明明知道他(已在AD上拒絕接受心肺復蘇術)的意願都去做,我會有些懷疑,基於條例這樣寫便機械式去做,在倫理上是否合理。電視劇集裏搶救一定是英勇的,昏迷都可搓番醒,但特別是老的病人,骨很脆弱,可能會被搓斷六七條肋骨。」政府建議修訂《消防條例》令其受AD規限,區醫生認為可行做法是將AD列為例外情况。

政府也提出AD可夾附一份「不作心肺復蘇術」文件,這份文件專門「致急症室醫護人員」,病人若已訂AD或討論過在不可逆轉的情况下拒作心肺復蘇術,急救人員就會遵從其意願,這份文件只需醫生簽署,並至少隔半年覆核一次才有效。陳教授說這是折衷方法,「對於AD,大家好驚簽名,驚簽完會不會交通意外都冇人救我?」區醫生就說在政府收集意見的階段,有醫護反映這張表格可令救護員放心執行程序,「若只持AD,救護員可能不知病人情况是否已到末期,這張表格則可說明病人已到這個階段,指示已生效。」

可否由一名親屬交代病人曾口頭撤銷,令指示無效?

一條諮詢問題為:是否贊成若一名親屬表示病人變成精神上無能力行事前已口頭撤銷AD,即毋須第二名證人證明,AD可作無效?陳教授認為,「這應該不成立」:「可能阿嫂出來說病人之前說想撤銷指示,但她平時卻沒照顧病人」,可預示這種做法若實行,會引發很多官司之爭。另諮詢亦有問及「是否贊成書面撤銷預設醫療指示毋須證人見證」,她說:「沒有見證者亦有些輪盡,如何得知病人沒被威逼利誘之下撤銷?」在政府AD範本中,就須確保見證者並非病人遺囑或保險的受益人。

她提出較完整的做法,是讓AD的法例與「持久授權書」並行,亦即病人可指定一名家屬甚至朋友,在沒能力行事時,為他闡釋醫療意願。現時法律上持久授權書是用於受權人可處理財務事項,她認為可擴展至醫療範疇。律政司曾表示希望對此有進一步諮詢,區醫生亦稱「政府正考慮就持久授權書作諮詢,當病人不能自主時,受權人可跟醫生商量其治療方案,這跟AD有互補關係,如果香港做妥這部分,整個服務會好好多。」


安老院長者可選在居處離世?

現時住在安老院的長者人數約6.2萬,醫院離世情形相當普遍,這是因為《死因裁判官條例》規定,安老院的自然死亡個案,即使病人已確診末期疾病,或在死前 14 日內得到醫生診治,仍要向死因裁判官報告。陳教授說這相當於在醫生發死亡證外,多設死因裁判官一道關卡,拖長處理時間,令長者在安老院離世後,「遺體會先送往公眾殮房,不可直接去殯儀館」。

死在家,可以嗎?本報曾撰文探討這個問題,在醫院度過最後日子是否唯一選擇?能否在家或安老院這些更熟悉的地方終老?陳教授認為立法以外,必須有配套措施,子女就算想讓臨終長者留在家中照顧,亦難以請假一個月,或霎時學懂如何照顧病人,「無端端接家人回來,幫他落牀去廁所、換片都未必識」;一些安老院晚間沒有護士當值,人手緊絀,職員亦未必有能力照顧臨終者。「會否可如陪月服務,培訓一些人員如何照顧彌留病人?在英國就有相關服務。」


【晚期照顧篇】
文//曾曉玲
圖 // 資料圖片、曾曉玲
編輯 // 何敏慧
fb﹕http://www.facebook.com/SundayMingpao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20091213-陶傑:BNO、蠢老鼠

20180506-批判地理達人鄧永成,土地供應與公義的矛盾人,鄧永成寄語學生:當香港被規劃時……

20200129-楊天命:致習近平總書記的一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