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22-徐家健:考起公眾的電力市場未來發展公眾諮詢

徐家健:考起公眾的電力市場未來發展公眾諮詢
2015年06月22日


政府的《電力市場未來發展公眾諮詢》文件(圖)向港人諮詢關於電力供應及市場規管問題。

記得讀研究院二年班的最後一個學期,考完最後一份試卷的一刻放下原子筆,閉上眼睛深呼吸一口氣,然後對自己說:「我從此不用再考試了。」誰料到,十多年後的今天,環境局會有此一着。

我想說的,是環境局在兩個月零三個禮拜前發表的《電力市場未來發展公眾諮詢》。上次公眾諮詢,是簡單清楚買電輸氣的AB餐二揀一。今回公眾諮詢,有六條考起大家的essay題。六條問題難度各有千秋,篇幅有限,先談頭兩條:

問題一)就電力供應而言,「選擇」對你有多重要?你認為為電力市場引入競爭應達致甚麼目的?

問題二)你認為現行透過《管制協議》的合約安排在實現安全、可靠、合理價格和環保的能源政策目標方面成效如何?你認為此規管方式有甚麼不足之處呢?

關於第一條問題,諮詢文件引述了一些外國經驗,結論是,「我們不應期望開放市場,必然會令香港的電費下調,尤其香港的情況,並不涉及出售國有資產,因而未能如一些國家,在開始改革市場時,因出售國有資產達致效率提升。同樣地,現時並未有確切的證據顯示,開放市場有助改善電力供應的可靠性、安全或環保表現。話雖如此,外國經驗顯示,引入競爭會讓用戶有多些選擇」。

令人頭痛的是,報告又提到「用戶滿意度並不一定因有多些選擇而上升。在英國及澳洲,有報道指近年用戶投訴個案有所上升。」

用戶不滿意的選擇有多重要,可能比我們應否一人一票選特首更難答。當然,難答的問題,是難不到我們的問責官員的。黃錦星局長便在序言中指出:「我們不但以四個能源政策目標,即安全、可靠、合理價格和環保為依歸,並充分考慮另一願景目標,即於市場具備所需條件時,為電力市場引入競爭。」局長既然認定引入競爭已是一個目標,目標本身又何需甚麼目的呢?

然而,從分析市場競爭的角度看,局長的答案不合格。這裡容我引用競爭法中一本經典著作的觀點,法律學者兼法官Robert Bork,在他《The Antitrust Paradox》一書強調,競爭法的唯一目的是「保障消費者利益」,其他大中小型生產商的利益可以不理,亦不應該理。

安全、可靠、合理價格及環保都是消費者利益之所在,但除非引入競爭可更有效保障消費者這些利益,否則所謂「引入競爭」其實只是對某些生產商的利益輸送。

至於第二條,諮詢文件白紙黑字話「一直以來,香港的電力供應都能達到安全、可靠、合理價格及環保四個能源政策目標」。
政府考市民閱讀理解,標準答案只會是現有規管方式沒有任何不足之處。



作者為克林信大學經濟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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