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09-劉進圖:法國能引渡,香港不能,誰之過?

劉進圖:法國能引渡,香港不能,誰之過?
2019年4月9日


過去一周,建制派的法律精英紛紛開腔,為特區政府修訂《逃犯條例》護航,其中一個理由是,中國與30多個國家簽署了引渡協議,其中包括法國、意大利等歐洲民主國家;既然這些國家可以,香港應該也可以與內地達成移交疑犯安排。這個理由能夠成立嗎?

根據中國大陸的檢察院資料,截至2018年10月,中國與37個國家之間有已經生效的引渡條約,主要是亞洲和非洲的發展中國家,如哈薩克、阿富汗、伊朗、南非、安哥拉、阿爾及利亞等,也包括西班牙、葡萄牙、法國、意大利等歐盟成員國,但不包括加拿大、英國、美國等普通法國家。

法國和意大利都是《歐洲人權公約》的成員國,為什麼可以和中國達成引渡條約,不介意中國的司法水平及人權保障較歐盟落後?原因有3點,簡述如下。

(1)中法引渡條約第4條訂明:「如果被請求引渡人具有被請求方國籍,應當拒絕引渡。該人的國籍依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發生時確定。」換言之,一個法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犯法,然後回到法國,中國不可以根據條約要求法國交人,因為疑犯被指犯案時是法國公民,中國按條約只可把犯罪證據移交法國,由法國按自身法律決定,在必要時對國民境外行為進行刑事訴訟。

(2)中法引渡條約第3條規定,若被請求方認為(毋須充分理由),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是政治犯罪,或被請求方有充分理由認為,引渡目的是基於該人的種族、性別、宗教、國籍、族裔或政治見解,或者該人被引渡後的處境,會因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損害,應當拒絕引渡。換言之,法國政府若認為中方引渡要求帶政治目的,或者無法確保被引渡者可獲公平訴訟,都能拒絕引渡。作這個判斷時,法國政府不單考慮中方提交的法律文件是否充分,也會考慮涉事人的背景以及民意輿情。

(3)中法條約第5條訂明:「出於人道主義理由,被請求方……基於被請求引渡人的年齡和健康等原因,移交該人會對其帶來特別嚴重的後果」,「也可以拒絕引渡」。換言之,即使證據確鑿,法國仍可基於人道理由拒絕引渡。


港官不可能拒絕中央移交請求

上述3點保障,並不適用於香港即將制訂的單次移交逃犯安排。

首先,香港永久居民不獲豁免引渡,與內地來港人士或外國公民一樣,隨時成為被移交對象。其次,負責處理內地引渡請求的香港官員,就是直屬中央人民政府的特首和中央任命的律政司長,根本不可能拒絕中央的請求。其三,特區立法會本來具有把關角色,可以考慮被請求引渡人背景、民意輿情、人道立場等因素,拒絕移交或要求移交請求方作明確保證,但這把關角色在此次修例中將予廢除。其四,移交請求雖然要得到特區法院批准,但法例容許法院考慮的範圍相當有限,法院不可以質疑內地司法水平,不可以覆核引渡罪證是否可信,也不可以單純基於人道理由拒絕申請。


作者是資深傳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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