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27-戴耀廷:梁振英,你懂法律嗎?

戴耀廷:梁振英,你懂法律嗎?
8:31 27/5/2014


一位特首未必要熟識法律,但若連最基本的法律知識也欠奉,那他有甚麼資格去領導香港這個法治之地!
精心部署下,在立法會的答問大會上由建制派立法會議員提問,梁振英把事先準備好針對「佔中」的答案一字一句讀出來。他首先說有中環的金融、工商及專業服務機構正準備民事訴訟,若出現「佔領中環」就會用民事程序要求停止佔領,並要求法庭頒佈有關人士賠償經濟損失。梁振英把這些說出來卻暴露了他法律知識的貧乏。要提出民事程序,興訟一方必須證明他已承受損失,且損失要由被告一方造成。
梁振英說一旦「佔領中環」出現,有人不能上班、不能到銀行提款、辦不到手續、簽不到契約、看不到醫生,這些是不是真的構成民事的損失呢?我們已多次重申不會完全封鎖中環,到了逼不得已之時也只會佔領一些中環要道,除了地面的車路交通受到一些影響外,進出中環不會是問題,員工又怎會不能上班呢?可能只是一些大老闆不能舒適地坐他們的大房車到中環上班。
照我所知,有不少機構的確已為佔中準備,在中環以外設置臨時的辦公室,也準備好了網上系統,讓佔中一旦出現員工可以有其他的辦公處所,或讓員工在家中也可辦公。那麼這種準備是否可以構成民事上的損失呢?只要大家回想在十多年前在新世紀交接時出現電腦千年蟲的危機,不少機構都事前投入了大量資源準備好應付一切,但這都不能構成索償的基礎,除非真的出現了實質的損失。
還有,有甚麼一定要去中環做的呢?難道只有中環才可以提款?有甚麼手續只有在中環才辦得到呢?契約為何只在中環才能簽署?難道只有中環才有醫生?「佔領中環」會構成甚麼民事法律上的損失呢?實在令人難明。
即使有機構真的承受了損失,但他們也得證明這些損失是由「佔領中環」造成。「佔領中環」真的會發生,唯一的原因是北京政府未能履行莊嚴的承諾在2017年實現真普選,而特首嘗試以假普選去蒙混過關。導致「佔領中環」的始作俑者是北京政府和特首。若要有人負上法律責任,更大的是在於北京政府和特首,而不是一群無權無勢的佔中人士。若警方只因有一萬人坐了在中環的街道上就不必要地完全封鎖整個中環,甚至連地鐵也停了,那麼造成真正損失的就是警方了。
梁振英還說政府不會向佔中發出遊行集會的不反對通知書,更凸顯了他完全欠缺對行政法的基本認識。《公安條例》明文授權是由警務處處長而不是特首去行使法例下的行政酌情權,決定是否反對一項公眾遊行或集會的申請。現在特首越俎代庖,在未有任何申請前就事先聲明不會批准不反對通知書,那已構成將來任何人申請在中環舉行遊行集會被拒時司法覆核的理據,因那會令人以為警務處處長沒有獨立地,而是在特首主導下,行使法例賦予他的酌情權。
在未有具體的情況下,警務處處長也不可能在事前聲明一定不會批准任何與「佔領中環」有關的遊行集會,因這也會構成司法覆核的理由。警務處處長不能設下僵化的政策拒絕一切相關的申請,必須在每一項遊行集會申請,行使酌情權考慮了具體的情況後,才能決定是否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再且,《基本法》保障港人和平集會的權利。按法律的規定,警務處處長也只有在合理的條件下,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需要,才可以禁止舉行公眾集會或遊行。警務處處長也不能任意地拒絕一項遊行集會的申請,即使他懷疑這項申請是與「佔領中環」有關。
我相信梁振英在立法會的說話,與近期不少香港及內地官員打壓佔中的言論一樣,都是一場媒體戰,目的就是要減少6月20日至22日民間全民投票的投票人數,和七一大遊行及之後可能出現的抗爭行動的人數。成效有多大,見仁見智,但我相信會產生反效果的機會更大。歷史告訴我們,一些政治運動能成功,不一定是組織者有甚麼精密的計劃,而是對手犯了愚蠢的錯誤。
最近甚至有些人提出要在「佔領中環」發生前,就去拘捕發動佔中人士。我其實是非常樂意見到特區政府這樣做的,這就是人最喜歡見到對手犯的低級錯誤。若在我們沒有觸犯任何現行法律,只是不斷談「佔領中環」,但具體時間、地點都還沒有時就控告我們違法,那必會激起港人更大的反彈。那證明,香港的法治在梁振英手上淪落到此一地步,珍視法治與人權的港人,怎會不出來強烈表達他們的立場?那時候,在我們未發動「佔領中環」前,特區政府的蠢行動可能已啟動「佔領中環」了。那時候就不單是普選的問題,而是梁振英政權的去留問題了。


戴耀廷
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佔中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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