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9-吳靄儀:香港警察的「煽動意圖」

吳靄儀:香港警察的「煽動意圖」
2020年03月29日


警方深夜上門拘捕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據稱是因她在Facebook轉發一名「起底」警員的個人資料,但折騰了半天也弄不清楚究竟她涉嫌犯了什麼罪。先時說是「煽動謠言」,教人摸不着頭腦。後來又稱說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的「煽動意圖」──「煽動意圖」根本不是罪名,要以該意圖作出第10條列出的種種行為才是罪名,為何警隊無知到這個地步?

根本第9條的煽動罪已是過時已久的典型殖民地罪名,早為民主國家所廢除,香港未形式上廢除,但在人權法及基本法第39條之下已因違憲而無法實施。2003年董建華欲推23條立法也不敢照抄,尤其因該條「以言入罪」,碰也不願碰,連「法律適應化」的手術也不做,因此「煽動意圖」的條文有「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激起女皇陛下子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等等非常政治不正確的字眼,倒也不怕貽笑大方。連「武漢」肺炎也犯禁,「女皇陛下」居然也不避忌?誠然,第9(f)條有指「煽惑他人行使暴力」,但上文下理,這也必然指涉及危害殖民地統治的暴力,如果要告鄭女士「煽惑」他人行使暴力,有證據的話,何不直接以這罪名告她?第11條訂明,以第10條告人,須得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到時鄭若驊及其手下必定哭笑不得。

然後又閃閃縮縮指鄭女士違反了法庭的禁制令。現時滿街都是懂得違反禁制令是民事而非刑事,要由律政司入稟,警察無權拘捕人──經歷過幾十宗旺角刑藐案,還不一清二楚嗎?

然後又拉上私隱條例!都無謂浪費紙張數落了。在印尼女記者案,警方明明已知哪名警員在場開槍而拒絕披露,令苦主無法尋求公義,已是違反公義了,如今有人查出誰是涉嫌者,傳出他的姓名、相貌和警察編號作打官司用,那根本是他執法時須披露的資料,為何是侵犯私隱?鄭女士貼文勸他自首,為何自首是「暴力」?「以眼還眼」是聖經舊約對公義的說法,為何聖經也可以是罪證?

今次警方明顯「蝦碌」,意在報復,路人皆見,意在威嚇其他人不得對警察不恭恭敬敬,其實只有反效果,招人恥笑。不但如此,惡意檢控、非法拘捕,是民事侵權。一般而言,前者很難告入,因為「惡意」不易證明,但今次不同,先有仇口,然後千方百計,明知罪名已過時、不適當、不能成立也照拘捕和扣留,故意侮辱和滋擾,甚為明顯。其實警察拘捕人的一刻,已須告知以何事、何罪拘捕,不可胡亂含混。如侵權成立,即得賠償,金錢事小,丟臉事大,到時市民也可出一口氣了!


吳靄儀
電郵 :mcwriter@appledai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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