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5-劉進圖:評梁游宣誓案裁決

劉進圖:評梁游宣誓案裁決
2016年11月15日


(明報製圖/鍾林枝攝)

高等法院法官在人大常委會釋法後頒布梁頌恆、游蕙禎宣誓覆核案裁決,指不論有沒有釋法,結論都是一樣的,即梁游二人宣誓時故意侮辱中國及宣揚港獨信息,顯示他們無意被誓詞束縛,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足以構成《宣誓及聲明條例》規定的「拒絕宣誓」,因此喪失議員資格。換言之,法官在強調他是按普通法制度、本地法例和這宗案件的事實情節來判案,並非因為人大釋法才有這個裁決。

判辭指出,梁游二人的代表律師曾就人大釋法一事提供補充意見,指人大常委會今次並非單純解釋《基本法》第104條的原有字句,釐清何謂「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而是就着宣誓安排作了許多詳細的新規定,實質上是修訂及補充了第104條,因此並非按照《基本法》第158條行使對《基本法》條文的解釋權,所以對法院沒有約束力。區慶祥法官表示,對於今次人大釋法的性質是解釋抑修訂,法律上會有不同的意見,但由於這宗案件毋須引用釋法決定已可達成裁決,他認為釋法性質如何對裁決乃不相關的事項,沒必要作出判斷,他不打算就釋法的爭論再多作談論。這段判辭清楚顯示,區法官不想捲入人大釋法引起的法律及政治爭拗中。


其他報道:梁游案法院判辭摘要

為什麼高院法官可以不引用人大釋法決定,自行達至取消梁游二人議員資格的裁決?因為在整個訴訟過程裏,梁游二人一直拒絕對他們宣誓時的異常行為作出解釋,於是,法庭只聽到律政司一方的指控和論據,包括梁游二人使用英文粗口來代替中國國號,用極具侮辱性的「支那」字眼來形容中國,以及披上寫有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標語,乃係故意侮辱中國及提倡香港獨立,顯示二人根本無意按照誓詞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國香港特區,屬於《宣誓及聲明條例》規定的拒絕宣誓。由於答辯一方不提供解釋或反駁,法官根本不用考慮如何取捨,唯有把律政司一方的陳述當成無爭議的事實,單這一點已經決定了官司的結果。

為什麼梁、游二人放棄解釋?二人的行為當然不可以用「鴨脷洲口音」這種荒謬的說法來辯解,沒有法官會信納,說了只會捱罵,不過,如果二人能放下身段虛心解說,可以告訴法官,他們年輕不懂事,一時貪玩闖禍,原本以為這種政治嘲諷可以討好支持者,沒有深思熟慮,並非刻意不守誓詞,Hong Kong Is Not China只是表達香港與中國不同,並非律政司所指的香港不屬中國。如果他們提出這樣的解說,法官雖然未必全部採納,但最少會給予充分考慮,官司不會太一面倒。然而,二人似乎相當堅持藉宣誓方式傳達挑戰北京的政治信息,又或顧忌核心支持者的看法,所以一直不肯放軟姿態,這種堅持是有法律代價的,就是法院可以毫不困難地判二人敗訴。


在法院公布裁決後,前律政司長梁愛詩表示歡迎裁決,指釋法對法庭有約束力,而法院判決與人大常委會釋法得到同一結論。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表示,法院判決沒受釋法影響,顯示釋法是不必要。這兩個回應顯示,贊成釋法和反對釋法的人對同一裁決可以有不同解讀,兩個解讀都有依據,因為區慶祥法官按普通法原則得出的結論,的確和人大常委會按內地法制原則釋法得出同樣的結論,既然按普通法制度審案已經可以解決宣誓爭議,亦的確沒有必要由人大常委釋法來處理宣誓風波,釋法是出於北京要展示政治立場多於現實需要。

區慶祥法官再三迴避談論釋法,相信有兩個原因,其一是不想外界以為法院今次裁決是受到釋法決定影響,因而不是獨立的裁決,所以他一再強調有沒有釋法結論都一樣,並且在判辭中用上許多篇幅來解釋,如何應用普通法原則及本地法律達至裁決,卻刻意淡化釋法對案件的影響。其次,他知道釋法引起法律界人士連串質疑,這些質疑關乎既重大又複雜的憲法學爭議,需要經過充足的庭審對辯,由更高級的法院來作權威判斷,不適宜由他擅自判斷。

一些親建制人士對裁決表示歡迎後,沒有「乘勝追擊」,提倡引用釋法決定繼續覆核其他首度宣誓出現異常狀況的議員資格,相信也是看到擴大司法覆核打擊面乃雙刃劍,若覆核成功只是令更多議席出缺進行補選,議席不一定落進建制派手裏,反而可能觸怒選民,令非建制陣營更容易奪回議席,也令釋法決定遭更多市民詬病。而且,乘勝追擊等如逼法院繼續質疑及取消已成功宣誓加入立法會的議員的資格,這樣做需要很充分的證據,顯示在誓詞中加料或變花樣擺政治姿態的議員,根本沒有意圖遵守誓詞,這是相當不容易的,否則便要說服法院,讓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有追溯力,按釋法新訂立的「不莊重」、「不完整」、「不準確」等後加準則,來推翻議員昔日的宣誓行為,這樣做是強法院所難,法院不能否定釋法對未來行為具約束力,卻可能會設法找理由否定釋法對過去行為具追溯力,屆時建制派便會弄巧反拙。


劉進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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