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15-練乙錚:「違法達義」的中外傳統
練乙錚:「違法達義」的中外傳統
信報 2013年8月15日
法律在一般情況之下,人人都應該遵守。就算是在極權國家、不義之邦裏,大多數法律都有益於一般人;無法律或接近無法律的狀態(如「文革十年」的大陸社會),是人間地獄。我國的漢文化,早在先秦時期便發展出有效的法律系統。然而,漢文化也幾乎從一開始,就肯定了「違法達義」作為法統社會的一個補充原則。簡單地說,「違法達義」中的大者,就是政治革命。
《周易》第四十九卦是「革」卦,包含改變的意思。此卦的彖辭以上古的兩件事說明其重大意義:「……天地革而四時成。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革之時,大矣哉」。湯、武都是以臣子的身份挑戰當時的君權,打破社會秩序,建立新的皇朝。《易經》裏的彖辭,一般認為是孔子作的,此或有異議,但其代表儒家思想,則無疑問。「革命」這個辭在漢文化裏第一次出現,便是在上述彖辭,而且出現得很正面。
違法達義 門檻甚高
關於湯武革命這兩段歷史的意義,孟子後來解釋得更清楚:
齊宣王問曰:「湯放桀,武王伐紂,有諸?」
孟子對曰:「於傳有之。」
曰:「臣弒其君,可乎?」
曰:「賊仁者謂之『賊』,賊義者謂之『殘』。殘賊之人謂之『一夫』。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弒君也。」(《孟子.梁惠王下》)孟子認為,像紂那樣傷天害理的帝皇,殺了應該,不算犯「弒君」罪。這個說法,當然與孔子的——或者起碼是孔子認可的「順乎天而應乎人」論斷互相呼應。當然,孔孟之學,絕非提倡「不斷革命」,反而主張「興滅國、繼絕世」,極力維護故有秩序;「違法達義」,認可的門檻很高。
儒家再一次肯定革命,已經是孟子之後百多年的漢初時期。那次肯定,見諸賈誼的《過秦論.上篇》。篇目中的「過」字是動詞,指出過失的意思。文章末尾這樣概括秦亡的原因:「一夫作難而七廟隳,身死人手,為天下笑者,何也?仁義不施而攻守之勢異」。這不僅是站在弒君者的立場講說話,更是從一般老百姓(「天下」)的觀點和感受(「笑」)看那段歷史。
如果用馬列毛的術語表達儒家思想的這個方面,可以說那是十分「辯證」的 :維護秩序和社會的法制根基應是常態,但當統治階級把社會矛盾激至白熱之時,違反社會秩序常態的革命,就可能是義不容辭的、劃時代的、偉大的。「革之時,大矣哉。」
公民抗命 唯一出路
不過,這種「革命」的違法,是全面而徹底的,過程中對社會的破壞很大,代價很高,絕對不能輕率地搞,只能偶一為之。然而,有沒有可能,在一些特殊情況底下,局部的、規模較小的「違法達義」,也是應該的呢?儒家學說裏沒有這個問題的答案。事實上,莫說由下而上的小變革在國史上少見,由上而下的有限變法也幾乎是注定失敗的。這方面的理論和實踐,最早由西方的先哲提供,填補了人類文明、政治哲學思想這方面的空白。
在一些特殊情況底下,一種不以推翻整個社會秩序為目的,一種局部的、規模較小的「違法達義」行為,就是所謂的「公民抗命」。當一個社會的秩序大體還是好的或可接受的,而只是在某一環節出現嚴重問題,受太深的成見、太多的既得利益所左右,長期無法解決,則進行「公民抗命」就是唯一出路,義不容辭。這好比人身體上某一條血管淤塞了無法打通,必須及時動適當的局部的入侵性手術一樣。首先提出這個理論的,是美國十九世紀初葉哲人梭羅(Henry David Thoreau,1817-1862)。
筆者周一的文章簡介了梭羅的事跡和始創「公民抗命」理論的背景;本文再介紹他在《公民抗命》(1848)一文中提出的比較有針對性的五個觀點。
觀點一
梭羅講的抗命,是對一個民選政府的抗命。他認為,政府無論怎樣產生,說到底要由少數人運作,那就不可避免會墮落;而且,個別政策就算有大多數人支持,依然不能保證它是公義的、道德的,這時,公民便要憑自己的良知站出來反對、抵制,但憲法沒有這方面的權利保證,「違法達義」因此成為必要的制度補充。
梭羅舉的兩個例,一個是當時美國南方還十分普遍的黑奴制,另一個是1846年美國對墨西哥發動的掠地戰爭(筆者周一文章有介紹)。這點對港人有啟發:面對一個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政府猶有可抗命的餘地,更何況面對一個非民主選舉產生的專橫跋扈政權(大家不妨以此對比某組織近日說的佔中「濫權」論)?
觀點二
梭羅並不是要推翻政府,其抗命目的很清楚很局限。從《公民抗命》一文和梭羅的其他著作裏,我們都可知道,他衷心擁護美國立國精神和美國憲法。不過,他認為當時的憲法不完備(1848年,美國剛戰勝墨西哥,奪得大片土地;距南北戰爭、黑奴解放還有十多年,距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還有二十年),嚴重的不公義因此不能阻止、剔除。他只是希望這方面的缺失能夠糾正,而不是要把國家和憲法推倒重來。以種族歧視為例,他認為,哪怕只有一個公民帶頭違法抗命反對奴隸制,就是道義戰勝邪惡的起點。於是,他恭體力行,而且是單人匹馬。
觀點三
梭羅的抗命,完全平和,手段力求精準。前文介紹過,公民梭羅拒絕繳交人頭稅,欣然下獄,但他在文中說明,自己不是一般地拒絕交稅,政府要求繳交的交通稅、教育稅等,他完全樂意悉數繳付(雖然梭羅一生沒結過婚、沒有孩子)。他也明白,以拒絕交稅違拒政府的個別惡法,難以完全精準,但要盡力而為,而且,拒稅之外,還有其他平和辦法。
觀點四
梭羅明白,面對國家的不義而要實踐公民抗命,除了會坐牢,還很可能招致家財損失;因此,他認為一個人如果要正直地活着,不宜累積財富。為此,在《公民抗命》一文中,他引用了《論語.泰伯》裏的一句孔子的話:「邦有道,貧且賤焉,恥也;邦無道,富且貴焉,恥也。」中國讀書人講的「安貧樂道」,梭羅的確做到了。他自哈佛畢業後,一直都靠幹點小活為生,專注自己的思考、寫作。
順便一提:梭羅博學,花很多時間閱讀非西方文化裏的經典。後來的學者研究過,梭羅的思想深受東方三大文明影響,分別是波斯、印度和中國。他讀過起碼三種不同的《四書》英譯,都覺得不滿意,最後自己動手,從一個法文版本再轉譯了一部分,並和他的恩師愛默生一道,出版了一本《孔孟選讀》(見華盛頓州立大學Hongbo Tan刊在Studies in the American Renaissance(1993)的論文Confucius at Walden Pond: Thoreau's Unpublished Confucian Translations;網上JSTOR免費閱讀)。
觀點五
梭羅認為,公民在重大問題上,不應以為投了票就是盡了責任。他指出,對現狀的不義投下反對票,或者游說一下政府官員,都只不過是表達了意見,可能一些效果也沒有;重要的是公民的、個體的道義實踐。當選票不能消除政府的惡行或體制的不義,「違法達義」就成為公民的責任。在有普選制之處如是,何況在沒有普選制的地方?
大約十年前,本報刊登過幾篇筆者寫的關於梭羅的文章,主要推介他另一本重要著作《瓦爾頓》,講的是人與大自然的關係。沒想到十年後的今天,竟要效法甘地,從梭羅的思想裏吸收政治哲學元素寫文章,以期有助解決香港十多年來也未能解決的社會發展樽頸問題。
不過,人類的思想精華,無論古今中外,其實都是相通的。焉知道,梭羅當年始創「公民抗命」的道理,不是因為下苦功破譯孔孟而直接受到啟發的呢?
練乙錚
《信報》特約評論員
信報 2013年8月15日
法律在一般情況之下,人人都應該遵守。就算是在極權國家、不義之邦裏,大多數法律都有益於一般人;無法律或接近無法律的狀態(如「文革十年」的大陸社會),是人間地獄。我國的漢文化,早在先秦時期便發展出有效的法律系統。然而,漢文化也幾乎從一開始,就肯定了「違法達義」作為法統社會的一個補充原則。簡單地說,「違法達義」中的大者,就是政治革命。
《周易》第四十九卦是「革」卦,包含改變的意思。此卦的彖辭以上古的兩件事說明其重大意義:「……天地革而四時成。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革之時,大矣哉」。湯、武都是以臣子的身份挑戰當時的君權,打破社會秩序,建立新的皇朝。《易經》裏的彖辭,一般認為是孔子作的,此或有異議,但其代表儒家思想,則無疑問。「革命」這個辭在漢文化裏第一次出現,便是在上述彖辭,而且出現得很正面。
違法達義 門檻甚高
關於湯武革命這兩段歷史的意義,孟子後來解釋得更清楚:
齊宣王問曰:「湯放桀,武王伐紂,有諸?」
孟子對曰:「於傳有之。」
曰:「臣弒其君,可乎?」
曰:「賊仁者謂之『賊』,賊義者謂之『殘』。殘賊之人謂之『一夫』。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弒君也。」(《孟子.梁惠王下》)孟子認為,像紂那樣傷天害理的帝皇,殺了應該,不算犯「弒君」罪。這個說法,當然與孔子的——或者起碼是孔子認可的「順乎天而應乎人」論斷互相呼應。當然,孔孟之學,絕非提倡「不斷革命」,反而主張「興滅國、繼絕世」,極力維護故有秩序;「違法達義」,認可的門檻很高。
儒家再一次肯定革命,已經是孟子之後百多年的漢初時期。那次肯定,見諸賈誼的《過秦論.上篇》。篇目中的「過」字是動詞,指出過失的意思。文章末尾這樣概括秦亡的原因:「一夫作難而七廟隳,身死人手,為天下笑者,何也?仁義不施而攻守之勢異」。這不僅是站在弒君者的立場講說話,更是從一般老百姓(「天下」)的觀點和感受(「笑」)看那段歷史。
如果用馬列毛的術語表達儒家思想的這個方面,可以說那是十分「辯證」的 :維護秩序和社會的法制根基應是常態,但當統治階級把社會矛盾激至白熱之時,違反社會秩序常態的革命,就可能是義不容辭的、劃時代的、偉大的。「革之時,大矣哉。」
公民抗命 唯一出路
不過,這種「革命」的違法,是全面而徹底的,過程中對社會的破壞很大,代價很高,絕對不能輕率地搞,只能偶一為之。然而,有沒有可能,在一些特殊情況底下,局部的、規模較小的「違法達義」,也是應該的呢?儒家學說裏沒有這個問題的答案。事實上,莫說由下而上的小變革在國史上少見,由上而下的有限變法也幾乎是注定失敗的。這方面的理論和實踐,最早由西方的先哲提供,填補了人類文明、政治哲學思想這方面的空白。
在一些特殊情況底下,一種不以推翻整個社會秩序為目的,一種局部的、規模較小的「違法達義」行為,就是所謂的「公民抗命」。當一個社會的秩序大體還是好的或可接受的,而只是在某一環節出現嚴重問題,受太深的成見、太多的既得利益所左右,長期無法解決,則進行「公民抗命」就是唯一出路,義不容辭。這好比人身體上某一條血管淤塞了無法打通,必須及時動適當的局部的入侵性手術一樣。首先提出這個理論的,是美國十九世紀初葉哲人梭羅(Henry David Thoreau,1817-1862)。
筆者周一的文章簡介了梭羅的事跡和始創「公民抗命」理論的背景;本文再介紹他在《公民抗命》(1848)一文中提出的比較有針對性的五個觀點。
觀點一
梭羅講的抗命,是對一個民選政府的抗命。他認為,政府無論怎樣產生,說到底要由少數人運作,那就不可避免會墮落;而且,個別政策就算有大多數人支持,依然不能保證它是公義的、道德的,這時,公民便要憑自己的良知站出來反對、抵制,但憲法沒有這方面的權利保證,「違法達義」因此成為必要的制度補充。
梭羅舉的兩個例,一個是當時美國南方還十分普遍的黑奴制,另一個是1846年美國對墨西哥發動的掠地戰爭(筆者周一文章有介紹)。這點對港人有啟發:面對一個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政府猶有可抗命的餘地,更何況面對一個非民主選舉產生的專橫跋扈政權(大家不妨以此對比某組織近日說的佔中「濫權」論)?
觀點二
梭羅並不是要推翻政府,其抗命目的很清楚很局限。從《公民抗命》一文和梭羅的其他著作裏,我們都可知道,他衷心擁護美國立國精神和美國憲法。不過,他認為當時的憲法不完備(1848年,美國剛戰勝墨西哥,奪得大片土地;距南北戰爭、黑奴解放還有十多年,距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還有二十年),嚴重的不公義因此不能阻止、剔除。他只是希望這方面的缺失能夠糾正,而不是要把國家和憲法推倒重來。以種族歧視為例,他認為,哪怕只有一個公民帶頭違法抗命反對奴隸制,就是道義戰勝邪惡的起點。於是,他恭體力行,而且是單人匹馬。
觀點三
梭羅的抗命,完全平和,手段力求精準。前文介紹過,公民梭羅拒絕繳交人頭稅,欣然下獄,但他在文中說明,自己不是一般地拒絕交稅,政府要求繳交的交通稅、教育稅等,他完全樂意悉數繳付(雖然梭羅一生沒結過婚、沒有孩子)。他也明白,以拒絕交稅違拒政府的個別惡法,難以完全精準,但要盡力而為,而且,拒稅之外,還有其他平和辦法。
觀點四
梭羅明白,面對國家的不義而要實踐公民抗命,除了會坐牢,還很可能招致家財損失;因此,他認為一個人如果要正直地活着,不宜累積財富。為此,在《公民抗命》一文中,他引用了《論語.泰伯》裏的一句孔子的話:「邦有道,貧且賤焉,恥也;邦無道,富且貴焉,恥也。」中國讀書人講的「安貧樂道」,梭羅的確做到了。他自哈佛畢業後,一直都靠幹點小活為生,專注自己的思考、寫作。
順便一提:梭羅博學,花很多時間閱讀非西方文化裏的經典。後來的學者研究過,梭羅的思想深受東方三大文明影響,分別是波斯、印度和中國。他讀過起碼三種不同的《四書》英譯,都覺得不滿意,最後自己動手,從一個法文版本再轉譯了一部分,並和他的恩師愛默生一道,出版了一本《孔孟選讀》(見華盛頓州立大學Hongbo Tan刊在Studies in the American Renaissance(1993)的論文Confucius at Walden Pond: Thoreau's Unpublished Confucian Translations;網上JSTOR免費閱讀)。
觀點五
梭羅認為,公民在重大問題上,不應以為投了票就是盡了責任。他指出,對現狀的不義投下反對票,或者游說一下政府官員,都只不過是表達了意見,可能一些效果也沒有;重要的是公民的、個體的道義實踐。當選票不能消除政府的惡行或體制的不義,「違法達義」就成為公民的責任。在有普選制之處如是,何況在沒有普選制的地方?
大約十年前,本報刊登過幾篇筆者寫的關於梭羅的文章,主要推介他另一本重要著作《瓦爾頓》,講的是人與大自然的關係。沒想到十年後的今天,竟要效法甘地,從梭羅的思想裏吸收政治哲學元素寫文章,以期有助解決香港十多年來也未能解決的社會發展樽頸問題。
不過,人類的思想精華,無論古今中外,其實都是相通的。焉知道,梭羅當年始創「公民抗命」的道理,不是因為下苦功破譯孔孟而直接受到啟發的呢?
練乙錚
《信報》特約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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