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8-周保松:為什麼要服從國家?(第二課後記)
周保松:為什麼要服從國家?(第二課後記)
2018/1/18
今天在課上,我問了這樣一組問題:國家(state)是什麼?我們為什麼有政治義務(political obligation)服從國家?國家統治的權威(authority),建立在什麼基礎之上?
下面我將今天課上的思路,再做一些解釋和補充。我希望大家能慢慢理解這些問題,並嘗試將這些問題變成你的問題,然後一步一步思考下去。至於課堂上提及的文獻,我稍後會上載給大家參考。
1,我們一出生便活在國家之中。我們其實沒有選擇不要國家的自由。(移民不是不要國家,而是從一個國家移到另一個國家。)當我用1095島的例子來展開討論時,其實是在做一個思想實驗,讓大家能夠更具體更形像一點去思考國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有同學或會問,既然我們已身在國家之中且無可逃脫,這樣的思考有必要嗎?有必要的。因為我們愈清楚思考這些問題,才能愈明白國家的性質及其限度、個人與國家的關係,以及在什麼條件下,政治權威和義務才能得到合理證成。
換言之,我們雖然活在國家之中並受到法律約束,但這並不意味這些約束就是自有永有的、必然的及合理的。如果經過理性的審慎的反思,我們認為這些約束並不合理,我們可以一起努力去改變它,甚至推翻它,令我們生活的世界變得公正公平一點。
甚至更進一步,如果我們認為國家本質上就是道德上惡的,無論如何也無法得到合理證成,那麼我們最少可以在精神上做一個無政府主義者,從而不接受我們對國家有任何絕對服從的義務。
2,國家是什麼呢?這個問題很重要,但也不容易答。我今天用了Max Weber和John Locke的觀點,做了一個定義:國家是這樣一個政治組織,它在一個特定領土統治一群人,具有制訂法律和執行法律的權力,並可以正當地使用武力要求所有治下的人服從其命令。(大家可參考我在handout中的引文。)
我今天特別強調了幾次,國家的特質,是要求我們絕對服從。活在國家之中,我們必須守法。如果不守,就會受到懲罰。(想想今天因為公民抗命被判刑入獄的年輕朋友)。就此而言,國家擁有權力統治我們。
與此同時,我們也應意識到,國家在最深遠的意義上,影響我們每個人的生命。它通過法律和制度,決定我們享有什麼自由,擁有多少參與公共生活的權利(例如可否有民主選舉)、得到多少資源和機會(例如教育、醫療、房屋、工作等),人與人以怎樣的社會關係相處(男女之間,階級之間,宗教之間,社群之間等)以及承擔多大的社會責任(納稅、服兵役等)。
可以說,我們生命的每個部份,從出生起,就受到國家的影響。即使在一個相對自由的國家,個體可以擁有相當大的個人空間去做選擇,那也是因為該國家容許公民享有這些自由,而非越出國家的界限。
3,在此情況下,作為獨立、自由、平等且具有理性反思能力的個體,我們很自然就會問:國家憑什麼統治我們?用學理一點的說法,它基於什麼理由,可以擁有這樣統治我們的權利(a right to rule),並要求我們有政治義務(political obligation)去無條件服從它?國家的權威(authority)和正當性(legitimacy)如何建立?
這是Hobbes, Locke, Rousseau等哲學家至為關心的問題,也是現代政治哲學的一個起點。原因很簡單,因為我們今天關心和處理的大部份政治哲學問題,其實都已預設國家的存在,並在此前提下作出各種探討。
「如果我們生而自由,國家憑什麼統治我們?」我不知道大家是否思考過這個問題,又或對這個問題有什麼感受。但一旦我們以這樣的方式去提出這個問題,其實背後反映了一些很重要的預設。
第一,我們認為,國家統治這件事本身,是需要提出合理的理由來論證的。沒有一個人、一個政黨或一個宗教可以說,我的權力是自然而然的或從來如此的或不需要向人民作出任何解釋和交代的。我們不接受這種想法。所有政治秩序都是人為的,都會對我們帶來重大影響,因此都有必要向我們交代。
當我們站在第一身的角度去問這個問題時,即意味著我們視自身為主體,並且不接受任何未經合理證成的權力強加在我們身上。我們需要國家給出理由,說服我們為什麼它可以擁有這樣龐大的、甚至可怖的權力支配和宰制我們的命運。如果它提不出這樣的理由,我們就沒有政治義務去服從它。
當然,國家可以繼續用暴力和恐懼統治我們,但如果這樣,我們就不會承認這樣的統治有任何正當性。我們因此當明白盧梭在Social Contract 那句話的意思:‘The strongest is never strong enough to be always the master, unless he transforms strength into right, and obedience into duty.’ 我想,這句話不僅在於指出缺乏正當性的統治會很難長久,更在於這樣的暴力統治本身,沒有任何道德可言。
第二,當我們這樣發問的時候,我們是視自身為一個自由人。這裡「自由人」是指作為一個獨立的、擁有自己身體和意志的個體,我們沒有任何先天的、自然的義務去服從他人的意志。就此而言,個體先於國家或任何組織。國家的統治,需要提出理由來爭取個體的支持和認可。
這種想法,在中國傳統政治思想中,也許從來沒有出現過。我這裡抄一段John Locke在Two Treatises of Civil Government印證一下:”Men being free, as has been said, by nature all free, equal and independent, no one can be put out of this estate and subjected to the political power of another without his own consent, which is done by agreeing with other men, to join and unite into a community for their comfortable, safe and peaceable living. “
第三,從上面的討論,我們可以得出一個重要觀察:政治是什麼,或政治應該是什麼,其實和我們如何理解自身有密切關係。
政治哲學的核心問題,是關心人們如何才能夠公正合理地活在一起,以及權力的行使如何才具有正當性。但當我們回答這些問題時,必然涉及我們如何理解自身。
舉例說吧,如果我們不理解自己是個自由人,同時極度重視自由人這個身份,那麼我們是不會那麼介意國家對我們的支配,尤其是如果國家能夠給你口飯吃時,也許你就會滿足,對於國家限制你的種種自由,或許也就會視之為理所當然。又或者你一出生,便由於受到意識形態教育的影響,從來沒有意識自己可以是國家的主人,也從來不曾意覺到國家的統治需要向人民問責和交代,那麼你也就幾乎不會去問「你憑什麼去統治我」這樣的問題。
4,我們因此可以說:國家統治正當性問題以這種方式被提出來,是和現代人的自由自主意識的興起密切相關的。用盧梭的話,人生而自由,卻無處不在制度的枷鎖當中。如果這些枷鎖是社會秩序的必要條件,那麼對自由人來說,這些枷鎖要滿足什麼條件,才具有正當性,就是我們作為自由人必須關心的問題。
人的自由和國家的強制性統治之間,於是存在難以化解的張力。一方面,我們對自由的嚮往,令我們渴望擺脫國家的種種強制性約束;另一方面,如果沒有國家那樣的組織,我們又很難有和平、穩定以至合理的政治秩序和社會合作。盧梭將這個問題,在《社會契約》中表述得很清楚:
“The problem is to find a form of association which will defend and protect with the whole common force the person and goods of each associate, and in which each, while uniting himself with all, many still obey himself alone, and remain as free as before. “ This is the fundamental problem of which the social contract provides the solution.
這是什麼意思呢?盧梭是在問,我們是否可以找到一種政治聯合體,它是既能保障我們的福祉和利益,同時又不會令我們失去未加入聯合體之前享有的那些自由。他認為,這是政治最需要面對的問題,而他的社會契約論可以提供一個出路。
但對另一些哲學家來說,這個問題基本上是不可解的,如果我們珍視人的自由自主,那麼我們就沒有理由接受任何形式的國家的統治,我們惟有選擇一種無政府主義的立場。當代哲學家Robert Paul Wolff在1970年時寫過一本很有名的小書,叫In Defense of Anarchism就是持這種觀點。我稍後會將他的文章放上來讓大家閱讀。
今天也許很少人會公開持一種無政府主義的立場。但作為國家的對立面,它其實能為我們提供一個很好的參照系,幫助我們看清楚國家的本質和局限。無政府主義並非一個單一的理論,裡面其實有許多不同的流派和主張,我今天不能詳談,但他們一個較為共同的觀點是:國家作為某種強制性的政治聯合體,無可避免地會傷害人的自由自主,並阻礙人的自然和社會潛能的發展。他們相信,在一種非國家式的社群生活中,人與人之間能活得更自由、更完整,也更能實現人與人之間的愛和關懷。
這樣的想像是否過於樂觀?在沒有強制性法律規範的社會,以及沒有一個具有絕對權威的主權者,我們會否反而活在一種衝突不斷的戰爭狀態,因而更難保障人的自由和福祉?
下一節課,我們可以帶著這些問題,進入Thomas Hobbes的社會契約理論。
周保松
2018/1/18
今天在課上,我問了這樣一組問題:國家(state)是什麼?我們為什麼有政治義務(political obligation)服從國家?國家統治的權威(authority),建立在什麼基礎之上?
下面我將今天課上的思路,再做一些解釋和補充。我希望大家能慢慢理解這些問題,並嘗試將這些問題變成你的問題,然後一步一步思考下去。至於課堂上提及的文獻,我稍後會上載給大家參考。
1,我們一出生便活在國家之中。我們其實沒有選擇不要國家的自由。(移民不是不要國家,而是從一個國家移到另一個國家。)當我用1095島的例子來展開討論時,其實是在做一個思想實驗,讓大家能夠更具體更形像一點去思考國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有同學或會問,既然我們已身在國家之中且無可逃脫,這樣的思考有必要嗎?有必要的。因為我們愈清楚思考這些問題,才能愈明白國家的性質及其限度、個人與國家的關係,以及在什麼條件下,政治權威和義務才能得到合理證成。
換言之,我們雖然活在國家之中並受到法律約束,但這並不意味這些約束就是自有永有的、必然的及合理的。如果經過理性的審慎的反思,我們認為這些約束並不合理,我們可以一起努力去改變它,甚至推翻它,令我們生活的世界變得公正公平一點。
甚至更進一步,如果我們認為國家本質上就是道德上惡的,無論如何也無法得到合理證成,那麼我們最少可以在精神上做一個無政府主義者,從而不接受我們對國家有任何絕對服從的義務。
2,國家是什麼呢?這個問題很重要,但也不容易答。我今天用了Max Weber和John Locke的觀點,做了一個定義:國家是這樣一個政治組織,它在一個特定領土統治一群人,具有制訂法律和執行法律的權力,並可以正當地使用武力要求所有治下的人服從其命令。(大家可參考我在handout中的引文。)
我今天特別強調了幾次,國家的特質,是要求我們絕對服從。活在國家之中,我們必須守法。如果不守,就會受到懲罰。(想想今天因為公民抗命被判刑入獄的年輕朋友)。就此而言,國家擁有權力統治我們。
與此同時,我們也應意識到,國家在最深遠的意義上,影響我們每個人的生命。它通過法律和制度,決定我們享有什麼自由,擁有多少參與公共生活的權利(例如可否有民主選舉)、得到多少資源和機會(例如教育、醫療、房屋、工作等),人與人以怎樣的社會關係相處(男女之間,階級之間,宗教之間,社群之間等)以及承擔多大的社會責任(納稅、服兵役等)。
可以說,我們生命的每個部份,從出生起,就受到國家的影響。即使在一個相對自由的國家,個體可以擁有相當大的個人空間去做選擇,那也是因為該國家容許公民享有這些自由,而非越出國家的界限。
3,在此情況下,作為獨立、自由、平等且具有理性反思能力的個體,我們很自然就會問:國家憑什麼統治我們?用學理一點的說法,它基於什麼理由,可以擁有這樣統治我們的權利(a right to rule),並要求我們有政治義務(political obligation)去無條件服從它?國家的權威(authority)和正當性(legitimacy)如何建立?
這是Hobbes, Locke, Rousseau等哲學家至為關心的問題,也是現代政治哲學的一個起點。原因很簡單,因為我們今天關心和處理的大部份政治哲學問題,其實都已預設國家的存在,並在此前提下作出各種探討。
「如果我們生而自由,國家憑什麼統治我們?」我不知道大家是否思考過這個問題,又或對這個問題有什麼感受。但一旦我們以這樣的方式去提出這個問題,其實背後反映了一些很重要的預設。
第一,我們認為,國家統治這件事本身,是需要提出合理的理由來論證的。沒有一個人、一個政黨或一個宗教可以說,我的權力是自然而然的或從來如此的或不需要向人民作出任何解釋和交代的。我們不接受這種想法。所有政治秩序都是人為的,都會對我們帶來重大影響,因此都有必要向我們交代。
當我們站在第一身的角度去問這個問題時,即意味著我們視自身為主體,並且不接受任何未經合理證成的權力強加在我們身上。我們需要國家給出理由,說服我們為什麼它可以擁有這樣龐大的、甚至可怖的權力支配和宰制我們的命運。如果它提不出這樣的理由,我們就沒有政治義務去服從它。
當然,國家可以繼續用暴力和恐懼統治我們,但如果這樣,我們就不會承認這樣的統治有任何正當性。我們因此當明白盧梭在Social Contract 那句話的意思:‘The strongest is never strong enough to be always the master, unless he transforms strength into right, and obedience into duty.’ 我想,這句話不僅在於指出缺乏正當性的統治會很難長久,更在於這樣的暴力統治本身,沒有任何道德可言。
第二,當我們這樣發問的時候,我們是視自身為一個自由人。這裡「自由人」是指作為一個獨立的、擁有自己身體和意志的個體,我們沒有任何先天的、自然的義務去服從他人的意志。就此而言,個體先於國家或任何組織。國家的統治,需要提出理由來爭取個體的支持和認可。
這種想法,在中國傳統政治思想中,也許從來沒有出現過。我這裡抄一段John Locke在Two Treatises of Civil Government印證一下:”Men being free, as has been said, by nature all free, equal and independent, no one can be put out of this estate and subjected to the political power of another without his own consent, which is done by agreeing with other men, to join and unite into a community for their comfortable, safe and peaceable living. “
第三,從上面的討論,我們可以得出一個重要觀察:政治是什麼,或政治應該是什麼,其實和我們如何理解自身有密切關係。
政治哲學的核心問題,是關心人們如何才能夠公正合理地活在一起,以及權力的行使如何才具有正當性。但當我們回答這些問題時,必然涉及我們如何理解自身。
舉例說吧,如果我們不理解自己是個自由人,同時極度重視自由人這個身份,那麼我們是不會那麼介意國家對我們的支配,尤其是如果國家能夠給你口飯吃時,也許你就會滿足,對於國家限制你的種種自由,或許也就會視之為理所當然。又或者你一出生,便由於受到意識形態教育的影響,從來沒有意識自己可以是國家的主人,也從來不曾意覺到國家的統治需要向人民問責和交代,那麼你也就幾乎不會去問「你憑什麼去統治我」這樣的問題。
4,我們因此可以說:國家統治正當性問題以這種方式被提出來,是和現代人的自由自主意識的興起密切相關的。用盧梭的話,人生而自由,卻無處不在制度的枷鎖當中。如果這些枷鎖是社會秩序的必要條件,那麼對自由人來說,這些枷鎖要滿足什麼條件,才具有正當性,就是我們作為自由人必須關心的問題。
人的自由和國家的強制性統治之間,於是存在難以化解的張力。一方面,我們對自由的嚮往,令我們渴望擺脫國家的種種強制性約束;另一方面,如果沒有國家那樣的組織,我們又很難有和平、穩定以至合理的政治秩序和社會合作。盧梭將這個問題,在《社會契約》中表述得很清楚:
“The problem is to find a form of association which will defend and protect with the whole common force the person and goods of each associate, and in which each, while uniting himself with all, many still obey himself alone, and remain as free as before. “ This is the fundamental problem of which the social contract provides the solution.
這是什麼意思呢?盧梭是在問,我們是否可以找到一種政治聯合體,它是既能保障我們的福祉和利益,同時又不會令我們失去未加入聯合體之前享有的那些自由。他認為,這是政治最需要面對的問題,而他的社會契約論可以提供一個出路。
但對另一些哲學家來說,這個問題基本上是不可解的,如果我們珍視人的自由自主,那麼我們就沒有理由接受任何形式的國家的統治,我們惟有選擇一種無政府主義的立場。當代哲學家Robert Paul Wolff在1970年時寫過一本很有名的小書,叫In Defense of Anarchism就是持這種觀點。我稍後會將他的文章放上來讓大家閱讀。
今天也許很少人會公開持一種無政府主義的立場。但作為國家的對立面,它其實能為我們提供一個很好的參照系,幫助我們看清楚國家的本質和局限。無政府主義並非一個單一的理論,裡面其實有許多不同的流派和主張,我今天不能詳談,但他們一個較為共同的觀點是:國家作為某種強制性的政治聯合體,無可避免地會傷害人的自由自主,並阻礙人的自然和社會潛能的發展。他們相信,在一種非國家式的社群生活中,人與人之間能活得更自由、更完整,也更能實現人與人之間的愛和關懷。
這樣的想像是否過於樂觀?在沒有強制性法律規範的社會,以及沒有一個具有絕對權威的主權者,我們會否反而活在一種衝突不斷的戰爭狀態,因而更難保障人的自由和福祉?
下一節課,我們可以帶著這些問題,進入Thomas Hobbes的社會契約理論。
周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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