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1-彭定康:《公安條例》政治上被用作極端判刑

彭定康:《公安條例》政治上被用作極端判刑
撰文: 實習記者鄭錦玲
發佈日期: 11.06.18


2016年農曆新年發生的旺角衝突,被告梁天琦因暴動罪成被判囚6年。英國人權組織Hong Kong Watch今日在社交媒體發新聞稿,引述前港督彭定康及其它英國政治人物,對判刑表示擔憂。彭定康表示:「我們嘗試在90年代改革《公安條例》並且作出一些改變,因為法律中模糊的定義會被濫用,亦不符合聯合國的人權標準。感到失望的是,法例現時在政治上被用來向泛民主派及社運人士作出極端的判刑。」

新聞稿提及,梁天琦在《公安條例》下被判暴動罪成,暴動的定義為『如果「非法集會」引致「破壞社會安寧」』。Hong Kong Watch批評《公安條例》對於「非法集會」以及「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模糊,再加上潛在的極端判刑,令法例引起廣泛的批評。聯合國曾多次指出《公安條例》被應用於限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保障的權利。

90年代期間,時任港督彭定康曾嘗試改革《公安條例》以符合國際標準。《公安條例》的部分條文在1995年曾被裁定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牴觸而被廢除,包括廢除30人以上遊行及50人以上集會必須申請的制度,改為在活動7日前通知警務處有關集會便可。但有關改革其後在九七後,被臨時立法會推翻。


彭定康表示:「我們嘗試在90年代改革《公安條例》並且作出一些改變,因為法律中模糊的定義會被濫用,亦不符合聯合國的人權標準。感到失望的是,法例現時在政治上被用來向泛民主派及社運人士作出極端的判刑。」資料圖片
曾擔任前南斯拉夫總統米洛舍维奇屠殺罪行案主控官、英國大律師執業標準委員會前資深成員Sir Geoffrey Nice QC,表示憂慮極端的判刑會成為威懾力量。Sir Geoffrey Nice QC表示:

「我曾在2017年與梁天琦見面,我為他善於表達、平和、有風度的性格及他的年輕感到驚訝。如果給予他適當的機會,他顯然會是個有巨大潛質、且有天賦的青年。我無法看到梁天琦的行為,會導致他要在獄中渡過他的成長期。

今日的判刑清晰地是為了遏制進一步的抗議,這無法幫助一班光明、有能力及悔過的青年獲得第二次機會。這很容易令人認為本案的監禁判決根本是不公正的。這或會被仍然相信民主價值的人,視為刻薄或危險的行為。囚禁政治上『麻煩』(politically troublesome)青年達至附帶目的很少會成功,甚至適得其反。」

保守黨人權委員會主席Fiona Bruce表示:「梁天琦的判刑不應被獨立看待,這只是香港政府用法律威嚇民主運動及限制表達自由的眾多例子之一。令人震驚的是,三分之一的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及超過100名抗爭者,自2014年的雨傘運動後被政府起訴。這是完全不能接受的制裁,更會對民主運動帶來令人心寒的效果,迫使人們進行自我審查及以沉默反對。」


實習記者鄭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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