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23-CUP:元朗襲擊案符合「恐襲」定義嗎?
CUP:元朗襲擊案符合「恐襲」定義嗎?
2019年7月23日
BY BRIAN LIU
21 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的男子闖入元朗西鐵站,無差別攻擊乘客,又在馬路上損毀私家車。這些人被拍到在元朗大街上手持武器,肆意集結。 圖片來源:路透社
大批穿著白衫的暴徒手持棍棒鐵通,在元朗無差別襲擊市民,全城仿如落入無政府狀態,人心惶惶。有輿論形容事態為「恐怖襲擊」,究竟這些評論有否誇大其辭?在甚麼意義之下,元朗襲擊案符合恐怖主義的定義?
香港法例第 575 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訂明,只要「作出或恐嚇作出行動」,有「導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危害作出該行動的人以外的人的生命」意圖,而且為「威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基本上都可以落入恐怖主義的定義。
在本地的法律意義下,元朗襲擊案確實可理解為恐怖襲擊,但這與公眾認知的恐襲有不少距離。究竟我們要如何理解?事實上,學術界對恐怖主義的定義超過 100 種,至今尚未有一致共識,但答案大同小異。
歷史上最轟動的恐襲案,必定要數美國 9.11 襲擊,行動由境外恐怖組織策動,務求造成大量死傷,施襲者都有極端伊斯蘭教背景,這些特徵構成公眾心目中恐怖主義的典型。但近年西方有愈來愈多定為恐襲的案件,都與境外恐怖組織無關、又沒有伊斯蘭教背景。譬如 2011 年挪威恐襲、2017 年加拿大魁北克城恐襲等,它們都擴闊了公眾對恐襲的認知。
加拿大戰略對話研究所高級研究員 Amarnath Amarasingam,與柏德遜國際事務學院助理教授 Stephanie Carvin 解釋,學術界對恐怖主義的定義眾說紛紜,但大致有以下 4 大考慮因素:行動是甚麼?動機為何?施襲者是誰?遇襲者是誰?
若參考恐怖主義問題專家 Jessica Stern 的定義,恐怖主義就是「對非戰鬥人員施行暴力或暴力恐嚇,以威迫對方就範或影響受眾。」這個定義提及行動的內容與遇襲者身份,說明了純粹的暴力恐嚇,加上遇襲者是普通平民等「非戰鬥人員」,便足以構成恐怖襲擊,與死傷數目並無關係。
知名語言學家杭士基(Noam Chomsky)提供了另一個例子,他把側重點放在施襲者的動機上,定義恐襲為「利用強制手段針對民眾,以期實現政治、宗教或其他目的」。他特別提到國家可能是施襲者的身份,因此提出「國家恐怖主義(State terrorism)」的概念。
紐約大學社會學教授 Jeff Goodwin 同樣在論文著墨「國家恐怖主義」,其形式包括是發生叛亂期間,由國家或親政府的準軍事部隊,對「非戰鬥人員」行使暴力或其他致命行動。他解釋要特別點提「國家恐怖主義」,是因為這種國家機器行使的暴力往往備受忽視。
網上傳言指控,有建制派立法會議員為事件的背後策劃人。 圖片來源:路透社
元朗襲擊發生至今,網上有傳言指控,警察涉嫌與暴徒互相配合,更有建制派立法會議員被指背後策劃。假如指控屬實,則可能落入「國家恐怖主義」罪行的定義當中。然而,國際法始終無法就「國家恐怖主義」落下定義。
在英國上月舉行的「恐怖主義與社交媒體(Terrorism and Social Media)」學術會議上,布魯金斯學會極端主義問題專家 J M Berger 認為,國際難以就恐怖主義的定義達成共識。問題在於有聯合國成員國本身,正透過抹黑少數族裔為極端主義者,對他們施以恐怖主義式的攻擊,譬如中國對付維吾爾人、緬甸對付羅興亞人的手段。
聯合國目前有 19 項國際公約和議定書,以預防和制止恐怖主義,但有關恐怖主義定義的公約草案,多年來都停留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明尼蘇達大學法律系教授 Krisztina Huszti-Orban 透露,其中兩大爭議事項,其一是國家與國家武裝部隊,能否被視為恐怖主義施襲者?其二是地方能否通過恐怖主義手段爭取自決權利,「這些議題在可見將來都不可能有答案」。
BY BRIAN LIU
CUP
2019年7月23日
BY BRIAN LIU
21 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的男子闖入元朗西鐵站,無差別攻擊乘客,又在馬路上損毀私家車。這些人被拍到在元朗大街上手持武器,肆意集結。 圖片來源:路透社
大批穿著白衫的暴徒手持棍棒鐵通,在元朗無差別襲擊市民,全城仿如落入無政府狀態,人心惶惶。有輿論形容事態為「恐怖襲擊」,究竟這些評論有否誇大其辭?在甚麼意義之下,元朗襲擊案符合恐怖主義的定義?
香港法例第 575 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訂明,只要「作出或恐嚇作出行動」,有「導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危害作出該行動的人以外的人的生命」意圖,而且為「威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基本上都可以落入恐怖主義的定義。
在本地的法律意義下,元朗襲擊案確實可理解為恐怖襲擊,但這與公眾認知的恐襲有不少距離。究竟我們要如何理解?事實上,學術界對恐怖主義的定義超過 100 種,至今尚未有一致共識,但答案大同小異。
歷史上最轟動的恐襲案,必定要數美國 9.11 襲擊,行動由境外恐怖組織策動,務求造成大量死傷,施襲者都有極端伊斯蘭教背景,這些特徵構成公眾心目中恐怖主義的典型。但近年西方有愈來愈多定為恐襲的案件,都與境外恐怖組織無關、又沒有伊斯蘭教背景。譬如 2011 年挪威恐襲、2017 年加拿大魁北克城恐襲等,它們都擴闊了公眾對恐襲的認知。
加拿大戰略對話研究所高級研究員 Amarnath Amarasingam,與柏德遜國際事務學院助理教授 Stephanie Carvin 解釋,學術界對恐怖主義的定義眾說紛紜,但大致有以下 4 大考慮因素:行動是甚麼?動機為何?施襲者是誰?遇襲者是誰?
若參考恐怖主義問題專家 Jessica Stern 的定義,恐怖主義就是「對非戰鬥人員施行暴力或暴力恐嚇,以威迫對方就範或影響受眾。」這個定義提及行動的內容與遇襲者身份,說明了純粹的暴力恐嚇,加上遇襲者是普通平民等「非戰鬥人員」,便足以構成恐怖襲擊,與死傷數目並無關係。
知名語言學家杭士基(Noam Chomsky)提供了另一個例子,他把側重點放在施襲者的動機上,定義恐襲為「利用強制手段針對民眾,以期實現政治、宗教或其他目的」。他特別提到國家可能是施襲者的身份,因此提出「國家恐怖主義(State terrorism)」的概念。
紐約大學社會學教授 Jeff Goodwin 同樣在論文著墨「國家恐怖主義」,其形式包括是發生叛亂期間,由國家或親政府的準軍事部隊,對「非戰鬥人員」行使暴力或其他致命行動。他解釋要特別點提「國家恐怖主義」,是因為這種國家機器行使的暴力往往備受忽視。
網上傳言指控,有建制派立法會議員為事件的背後策劃人。 圖片來源:路透社
元朗襲擊發生至今,網上有傳言指控,警察涉嫌與暴徒互相配合,更有建制派立法會議員被指背後策劃。假如指控屬實,則可能落入「國家恐怖主義」罪行的定義當中。然而,國際法始終無法就「國家恐怖主義」落下定義。
在英國上月舉行的「恐怖主義與社交媒體(Terrorism and Social Media)」學術會議上,布魯金斯學會極端主義問題專家 J M Berger 認為,國際難以就恐怖主義的定義達成共識。問題在於有聯合國成員國本身,正透過抹黑少數族裔為極端主義者,對他們施以恐怖主義式的攻擊,譬如中國對付維吾爾人、緬甸對付羅興亞人的手段。
聯合國目前有 19 項國際公約和議定書,以預防和制止恐怖主義,但有關恐怖主義定義的公約草案,多年來都停留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明尼蘇達大學法律系教授 Krisztina Huszti-Orban 透露,其中兩大爭議事項,其一是國家與國家武裝部隊,能否被視為恐怖主義施襲者?其二是地方能否通過恐怖主義手段爭取自決權利,「這些議題在可見將來都不可能有答案」。
BY BRIAN LIU
CUP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