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27-趙式芝--人性和公義

人性和公義
6:52 27/9/2014


日前英國最高法院院長廖柏嘉勳爵(Lord Neuberger)在法律課程上分享了今年6月25號,英國最高法院駁回由保羅.蘭姆(Paul Lamb),以及托尼.尼克林森(Tony Nicklinson)的遺孀珍妮.尼克林森(Jane Nicklinson)提出的「安樂死權利」審訊個案。
58歲的蘭姆20多年前遭遇車禍後頸部以下癱瘓,他希望法律能夠允許醫生或護士幫助他到瑞士安樂死,而不會受到法律制裁;托尼則是05年中風,也從頸部以下癱瘓,他要求允許安樂死,去年托尼遭英國高等法院駁回申請,於是拒絕進食,一個星期後自然死亡。托尼去世後,其遺孀珍妮繼續為丈夫上訴。結果英國最高法院以7:2的票數,否決了「安樂死權利」,但有5位法官宣稱,現有的法律違反了人們私生活的權利,即未來法律有更改的希望。
法例需要與時並進,自殺在英國曾經也是犯罪,至1961年制定自殺法後,才不構成犯罪行為,但任何協助、教唆、勸告或者實施他人自殺者,將面臨最高可達14年的刑期。現時世界上瑞士、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這四個地方安樂死是合法的,前輩蔡瀾曾經公開講過,他老了若行動不便,生活過得沒有尊嚴,他寧願去荷蘭安樂死,也不願靠機器維生,因為這樣活着是浪費資源。
個案中的托尼已選擇將自己餓死,為何她的遺孀珍妮還鍥而不捨地將官司打到去英國最高法院?廖柏嘉勳爵說,珍妮上訴是為了想得到清晰的答案,究竟什麼情況下是犯法,什麼情況下不犯法。這個回答讓我震驚,同時想起英國著名的死刑冤案受害者Derek Bentley個案。
Bentley5歲患有癲癇,智力發展遲緩,1952年,19歲的他被控殺警,Bentley當時心智年齡僅11歲,但因為他向行兇者大喊「Let him have it」,這句話可以有兩種解釋,其一是「給他(警察)一槍」,另一個是「把槍交給警察」,檢察官對這句話作了前者的解讀, Bentley於1953年1月28日被執行絞刑,而行兇者當時因為未成年,最後只坐了10年監。
Bentley的家人持續奔走替Bentley爭取平反,1991年Bentley的故事被改編為電影《Let him have it》,社會又開始關注該案,1998年7月30日,上訴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Bentley無罪,事隔46年,Bentley終於沉冤昭雪,然而此時一直為她奔走的父母和姊姊皆已離世。
廖柏嘉勳爵分享時說,立法是要保護軟弱的人,很難確定病人是否自願安樂死,可能有人因為金錢利益、或其他目的教唆自殺,人命很重要,不能隨便作出決定。而且法例已清晰指明,協助他人自殺可被當作謀殺起訴,法庭是根據法律去審判,法官不能踩過界,立法會才是授權的管治部門。
我很認同廖柏嘉勳爵的觀點,民主是少數服從多數,而法庭的角色則同時要確保少數人的利益不被忽視,法官需要更深層去探討和了解人性和公義,以達到社會平衡,以上的個案,讓我們更懂得珍惜法制的重要性。


趙式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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