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29-羅秉祥:公民抗命的聖經基礎

羅秉祥:公民抗命的聖經基礎
21:15 29/9/2014


華人教會普遍害怕衝突,喜歡和諧,喜歡弟兄姐妹順服,因此,聽到「抗命」或「不服從」字眼,就渾身不舒服。公民抗命是對政府抗命,就更觸動很多教會領袖的敏感神經。驚愕過後,希望大家可以冷靜反思。


聖經看政府:服從與抗命

  然而,聖經中也有一個很重要的對政府集體抗命典範。當摩西要求法老讓以色列人合法和平離開埃及,法老不准;摩西服從政府,沒有發起暴動,強硬離開。上帝不斷降天災,同時摩西一直與法老談判。第十災後,法老終於讓步,答應讓以色列人集體合法和平離開。當以色列人起步後,法老突然改變主意,重新下命令不准以色列人離去。以色列人當時有兩個選擇。其一,繼續服從政府,原地踏步,停滯不前,等待上帝再出手。其二,違抗政府最新政策,勇往直前。出十四8說:「耶和華任憑埃及王法老的心剛硬,他就追趕以色列人;以色列人卻抬起頭來出去了」(和合本修訂版)。換言之,以色列人出埃及,最終是集體對政府抗命,「昂然無懼地」(和合本原翻譯)向前走的結果。他們對政府的抗命,既非因為宗教自由,也非基於保障生命,而是因為一個族群在社會生活中受到不公義對待。(參出三7,9)

  新約聖經教導信徒服從政府,如羅十三1-7及彼前二13-17,不需要很高深的釋經學,就知道要服從政府只是一般性道德指引(如服從父母),而不是一個必須嚴格執行的絕對命令。因此,在某情況中若有其他更重大的聖經道德原則與其衝突,便需要服從更高的道德指引,而暫時擱置對政府的服從。

  公民抗命,是透過一個非暴力、集體、有限度違抗法律行為,引起公眾關注一個不公義的社會制度,影響輿論,試圖改變這個不公義的法律及制度。這是一個聖經沒有直接談論的現代社會行動,因此,當代意義的公民抗命,聖經既沒有直接禁止,也沒有直接贊成。作為一個社會覺醒運動的手法,公民抗命只是一次的違命,而不是持續及全面對抗政府,所以沒有違背新約聖經。再者,只要這一個公民抗命行為是清楚為了爭取重大社會公義,就更有聖經基礎。


舊約聖經對人類政權的要求

  舊約聖經有大量經文清楚指出政治公義是耶和華上帝對以色列君王的要求(如詩七十二1-2;耶廿二1-3),政治領袖在這方面失職會受到上帝嚴厲譴責(如賽一21-23;耶廿二13-17;結卅四1-6)。有些先知也因為社會不公義現象而譴責君王(如以賽亞、阿摩司、耶利米)。再者,這不只是對上帝選民的要求。箴言屬智慧文學,漫談世事,主要是訴諸理性及經驗反思,而不是摩西律法。而箴言也這樣說:「國位是靠公義堅立」(十六12,參廿五5),「王藉公平,使國堅定」(廿九4)。換言之,有智慧的人應該明白,社會有公義,才是社會及政權穩定的基石。因此,無論是甚麼社會,政府的公權力必須在公義規範內運作,是聖經對全人類的要求,是智者對政權的忠告,也是所有國民對其政府的合理期望。

  因此,一旦政府因為擁有權力導致腐敗,當政府施政漠視公義時,所有人(包括基督徒)都要幫助政府糾正,這是公民責任。人民政府脫離了人民,人民有責任提醒。


公民抗命提供第二次機會促社會進步

  因為人類的私心及社會盲點,世界上沒有完美的憲法與法律,都可以有不公義的元素。一旦我們醒覺到這些不公義的元素,就應該在體制內尋求改變(政府內部若有相互制衡機制及廣泛民意基礎比較容易進行)。體制內爭取不到,公民就要在社會內合法施壓。對於非常嚴重的不公義,就需要考慮訴諸公民抗命,採用和平非暴力的抗爭,揭示制度的嚴重不公義,使其不能再躲藏在合法性的框架內欺哄社會。

  公民抗命行動目的是要求改變,提供第二次機會讓政府及社會重回公義正軌,改善法治及施政。所以,這行動本身是預設了這個政治制度大體是值得支持的。這行動的意圖是改善政府,修補漏洞,而不是推翻政府;是促進社會進步,而不是反社會。公民抗命願意承擔罪責,接受法律懲罰,更表示了對政府的普遍服從,而不是反政府。這是一個偶發性行為,不是常態。只要政府不再有嚴重不公義措施,就不會再有公民抗命。


從聖經到香港:政制改革與社會公義

  目前香港的行政長官選舉方法有嚴重程序不公正(如漁農界一百五十九個選民卻可以選出六十個選委)。透過不公正程序產生的特首,自然就不想糾正這個不公義,也不會特別熱衷社會公義。立法會功能組別權力過大,很多界別議員的產生辦法也是有違程序公正。一個由不公正程序產生的政府,其身不正,就天生不會著急社會事務必須講求公正。由於政府漠視社會公義,市民民生受壓迫、受剝削、得不到公正仲裁,地產霸權缺乏約束力量;市民受苦,政府失職,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結構性不公義。最近新聞指廉署前高層都涉嫌以公謀私,無人監察,令人憂慮政府高層視社會公義為無物,香港的優良制度在回歸後開始霉爛。要從制度根源上打擊種種社會不公義,就需要有全面政制改革,特首及所有立法會議員的選舉都需要符合程序公義,讓政府各部門都接受社會公義的監督。

  香港政制有真正改革,既是香港的進步,同時也就是中國的進步了。再者,香港的政制改革,也可以為內地政制改革提供參照。立足香港,對中國有進步夢想,就從香港的政制進步開始。這是愛國愛港的赤子心。

  自稱為人民服務的人民政府,應該尊重人民,而不是倒過來,要求人民遷就為他們服務的公僕。政府為人民存在,而不是人民為政府存在。人民是國家主人翁,政府是國家代理人。代理人有何合法性去限制主人翁對特首的提名權及參選權?有關當局曾經莊嚴承諾香港可以在二○一七年普選特首,現在似乎改變主意。與昔日以色列人出埃及途中遭遇一樣,香港人也有兩個選擇。乖乖聽話,服從政府最新安排;或是好像當日以色列人一樣,「昂然無懼」地爭取香港人應有的權利。

  具體的公民抗命行動,大家可以酌情判斷是否適宜參與。但請萬勿把參加的人棒打為反社會份子。

  教會,若積極關心社會公義(不推搪說這是政府的事,與教會無關), 不只關心自己(宗教自由及生命得保障),就不會得出聖經反對公民抗命的錯誤結論。


進深閱讀:
Stephen Charles Mott, Biblical Ethics and Social Chang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2, 2011), chapter 8, "Strategic Noncooperation"; A Christian Perspective on Political Thought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chapter 4, "To Seek and to Distrust Government."作者於1970至1995年是美國Gordon-Conwell Theological Seminary基督教社會倫理學教授。筆者在北美求學時讀他第一本書後獲益良多,特別到他波士頓住所拜訪他。


羅秉祥

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教授,浸大應用倫理學研究中心主任;曾任系主任七年,文學院副院長四年。美國紐約州立大學哲學博士(哲學),美國耶魯大學哲學博士(神學)。著作包括《公理婆理話倫理》、《自由社會的道德底線》、《生死男女:選擇你的價值取向》、《繁星與道德》、《黑白分明:基督教倫理縱橫談》、Treating Persons as Ends: An Essay on Kant's Moral Philosophy及學術論文數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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